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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 ICS 27.180 F 11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829—2019 海上风电 基础与船舶靠泊接口要求 Offshore wind power — Requirements for the berthing interface of foundation and vessel 2019 - 04 - 18 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7 - 18 实施 发 布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海上风电 基础与船舶靠泊接口要求 DB35/T 1829—2019 * 2019 年 4 月第一版 2019 年 4 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829—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福建省新能海上风电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新能海上风电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省福船海洋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福建省 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福建海上风电运维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福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福 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兴、蒋光遒、李达、宋启明、于洪江、黄俊、王明阳、赖福梁、张亮、周通、 林钦、张虎、高险峰、陈继泉。 Ⅰ DB35/T 1829—2019 海上风电 基础与船舶靠泊接口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风电基础与海上风电服务船靠泊接口的一般要求和接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水量500 t及以下海上风电服务船采用艏部顶靠方式靠泊基础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S 205-1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SY/T 10046 船舶靠泊海上设施作业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上风电服务船 offshore wind farm service vessel 为海上风电场运行、维护作业提供支持及保障服务的专业船舶,简称服务船。 3.2 靠泊接口 berthing interface 由服务船靠泊部位甲板、护舷和靠船桩组成,在服务船靠泊海上风电基础过程中,为作业人员在船 舶和海上风电设施间转移提供安全通道。 3.3 靠船桩 boat landing 设置于海上风电设施(包括风力发电机组、海上变电站、海上测风塔等)的基础结构中,用于承受、 传递服务船靠泊撞击力的装置。 4 一般要求 4.1 船舶性能要求 4.1.1 服务船靠泊作业能力应与作业海域的海洋环境相适应,当缺少设计参数时,可按 1.5 m 有义波 高设计。 4.1.2 服务船推进系统配置应符合 SY/T 10046 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a) 不适用于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和艏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除非该主推进装置为可变螺距舵桨 推力器,并尽可能选择在基础靠船桩的下风(流)一侧的时机; b) 可适用于使用双主推进装置和所有的侧向推力器的船舶,以及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但具有并 使用艏部侧向推力器和艉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 1 DB35/T 1829—2019 4.1.3 服务船的顶推能力应满足安全靠泊载荷要求,可采用受力反馈装置监测靠泊荷载。 4.1.4 当服务船进行靠泊作业时,驾驶人员应能直接目测或通过可靠的观察设施观察靠护舷与靠船桩 的接触情况。 4.1.5 靠泊区域的船体构件强度应满足靠泊过程受力要求。 4.2 基础结构要求 4.2.1 宜布置两处及以上靠泊点。 4.2.2 靠泊点应根据工程场区水深环境及风向、浪向、流向特点,选择有利于服务船抵抗海洋环境荷 载的方位布置。 4.3 安全操作要求 4.3.1 服务船应在满足设计作业海况下作业。 4.3.2 作业人员转移过程中,服务船艏部(含护舷)与靠船桩的接触区域应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两者 竖向滑移在半个遭遇周期内不应超过 0.3 m。 4.3.3 靠泊作业时,作业甲板上救生设备配置应符合 JTS 205-1 的规定,并至少有 1 位专(兼)职安全 人员监护转移作业。 4.3.4 应定期检查、维护靠泊接口,确保接口设施的完整性与可靠性。 4.3.5 服务船靠泊前宜对船舶保持设定艏向与位置的能力进行验证,试靠泊点可选取为服务船接近靠 泊点外 1~2 倍船长处。 4.3.6 接近靠泊点时,服务船航速的控制宜满足以下要求: a) 服务船距基础外轮廓延伸2~4倍船长半径所确定的范围内的航速不超过4 海里/小时; b) 服务船距基础外轮廓延伸1~2倍船长半径所确定的范围内的航速不超过2 海里/小时; c) 服务船接近到基础外轮廓距离10 m时航速不超过0.5 海里/小时; d) 服务船进行船位保持能力验证以及在船舶抵达预定靠泊点时航速应降到0 海里/小时。 4.3.7 服务船从足够富余水深的安全水域驶入靠泊点和在靠泊作业期限内以及自靠泊点驶离回到足够 富余水深的安全水域的全过程,作业区最小水深应满足公式(1)的要求: D min  d  2H max  0.5 ................................. (1) 3 式中: Dmin——最小水深,单位为米(m); d ——服务船设计吃水,单位为米(m); Hmax——服务船设计最大波高,单位为米(m)。 5 接口要求 5.1 船舶甲板 5.1.1 船舶甲板应设置足够 2 人及以上进行靠泊作业时所需的靠泊甲板面积并予以标识。 5.1.2 靠泊甲板作业区域应平坦且无障碍物遮挡。 5.1.3 靠泊甲板涂层和表面标记应采用防滑材料制成。 5.1.4 艏部区域应设置扶手或护栏,高度不得小于 1 m,其强度应至少能能够承受快速减速或撞击过 程中两个作业人员附着在单点的作用力。 2 DB35/T 1829—2019 5.2 船舶护舷 5.2.1 服务船靠泊区域应设置便于安装、更换和维护的橡胶护舷或等效吸能护舷材料或装置。 5.2.2 护舷宜具有高吸能、低反力、表面抗滑移等特点,应能有效吸收服务船靠、离基础时船舶在波 浪作用下对基础产生的撞击、挤压能量。 5.3 靠船桩 5.3.1 船舶靠泊荷载应根据服务船参数、风电场工程海流特性、可能的靠泊或撞击速度等确定;当缺 少设计参数时,可按最大排水量 500 t 的船舶进行设计。 5.3.2 计算撞击力时附加质量系数可取为 1.1, 法向撞击速度可按照公式(2)计算, 但不应低于 0.5 m/s: V n  0.5  H s ...................................... (2) 式中: Vn——法向撞击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Hs——服务船许用最大有义波高,单位为米(m)。 5.3.3 靠船桩应适应工程海域潮位变化特性,并考虑浪高和服务船干舷高度的影响。当服务船参数无 法确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低潮位露滩的潮间带海域,靠船桩设置应自海床面至设计高潮位以上不少于3.0 m; b) 近海海域,靠船桩设置应自设计低潮位以下1.5 m至设计高潮位以上不少于3.0 m。 5.3.4 可设置靠船桩防护装置,参照 5.2。 5.3.5 靠船桩及其防护装置(如有设置)在设计高、低潮位之间宜采用连续不间断结构。 5.4 对接型式 5.4.1 靠泊接口一般型式如图 1 所示。 说明: 1——基础结构物; 2——爬梯踏步; 3 DB35/T 1829—2019 3——靠船桩; 4——靠船桩防护装置; 5——靠泊甲板; 6——船舶护舷; a——护舷外缘至爬梯踏步外缘距离; b——基础结构物与爬梯踏步中心线距离; c——靠船桩防护装置外缘与爬梯踏步中心线的径向距离; d——靠船桩间距。 图1 靠泊接口一般型式示意图 5.4.2 船舶护舷选取应根据靠船桩爬梯距离确定,靠泊过程产生变形后,护舷外缘至爬梯踏步外缘距 离(a)宜取为 0.5 m~0.6 m。 5.4.3 基础结构物与爬梯踏步中心线的距离(b)不宜小于 0.2 m,有不连续障碍物时不应小于 0.15 m。 5.4.4 靠船桩防护装置外缘与爬梯踏步中心线的径向距离(c)宜取为 0.5 m~0.8 m,且不应低于 0.5 m。 5.4.5 靠船桩间距(d)宜取为 1.5 m~2.0 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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