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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12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278—2018 精准扶贫 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管理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4 实施 发 布 DB52/T 1278—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作依据 .......................................................................... 1 5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 2 6 补偿对象 .......................................................................... 2 7 补偿标准 .......................................................................... 3 8 补偿前置条件 ...................................................................... 3 9 资金管理 .......................................................................... 3 10 绩效管理 ......................................................................... 4 11 档案管理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 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公益林管护协议 .................................................. 8 I DB52/T 1278—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公益林管理中心、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贵州省林业基金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郸、刘云、潘涛、杨德柱、程婷、曾宪勤、张旭贤、杨婷、陈婷、徐海、殷 建强、曹小飞、李姝、赵敏冲、陈建祥。 II DB52/T 1278—2018 精准扶贫 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工作依据、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前置条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贵州省公益林档案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2﹞48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家级公益林 national public welfare forest 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3.2 地方公益林 local public welfare forests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 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其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 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介于国家级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forest ecological benefit compensation funds 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的资金。分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以下简称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补偿资金)。 4 4.1 工作依据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 号)。 1 DB52/T 1278—2018 4.2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资发〔2017〕34 号)。 4.3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财农﹝2011﹞4 号)。 4.4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 农﹝2012﹞85 号)。 4.5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的通知》(黔林资通 ﹝2014﹞199 号)。 4.6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林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林资通﹝2012﹞480 号)。 5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5.1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 5.1.1 来源 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5.1.2 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使用范围如下: a) 管护补助支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 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 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b)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5.2 地方财政补偿资金 5.2.1 来源 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分级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5.2.2 使用范围 地方财政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a) 用于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b) 国有的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支付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后,结余的可用于地方公益林的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开支; c) 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 村民代表同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或用于统一聘请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 d) 个人的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兑付给个人。 6 补偿对象 6.1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集体和 个人。 2 DB52/T 1278—2018 6.2 地方财政补偿资金补偿对象 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集体和个 人。 7 7.1 补偿标准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以最新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现行的补偿标准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 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 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7.2 地方财政补偿资金补偿标准 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以最新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 补偿。现行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 8 8.1 补偿前置条件 现场界定 纳入补偿的公益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落实到山头地块, 并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见附录A)。 8.2 人员聘用 8.2.1 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单位在辖区范围内聘用专职管护人员,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 政全额供养人员可以兼任专职管护人员,但不得领取劳务补助。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根据承担任务量、 区域特点和管护的难易程度等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管护面积不低于 100 公顷/人。 8.2.2 集体的公益林,管护人员可为村集体全体村民,或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确定聘用 专职管护人员,优先聘用村集体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8.2.3 个人的公益林,管护人员为林权所有者本人。 8.3 签订协议 8.3.1 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单位与确定聘用的专职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见附录 B)。 8.3.2 集体的公益林,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村民委员会与确定聘用的专职管 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见附录 B)。 8.3.3 个人的公益林,由村民委员会与林权所有者本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见附录 B)。 9 9.1 资金管理 申请 9.1.1 由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底前,联合向市(州)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 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3 DB52/T 1278—2018 9.1.2 市(州)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年 5 月底 前上报省级财政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9.1.3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任务 计划,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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