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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12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281—2018 精准扶贫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管理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4 实施 发 布 DB52/T 1281—2018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工作依据 .......................................................................... 1 4 选聘要求 .......................................................................... 1 5 管护区域划分 ...................................................................... 3 6 岗位职责 .......................................................................... 3 7 补助资金 .......................................................................... 3 8 工作管理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森林管护协议 .................................................... 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贵州省生态护林员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 .............................. 8 I DB52/T 1281—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行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公益林管理中心、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贵州省林业基金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郸、李姝、刘云、张艳、张英、杨婷、陈婷、潘涛、张旭贤、徐海、殷建强、 曹小飞、杨德柱、赵敏冲、陈建祥。 II DB52/T 1281—2018 精准扶贫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术语和定义、工作依据、选聘要求、管护区域划分、 岗位职责、资金补助、工作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生态护林员) forest rangers from poor households 属于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三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 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或省级财政资金,以购买社会劳务服务的形式,选聘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 困人口,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 3 工作依据 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 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6﹞171 号)。 3.2 《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黔林资通﹝2016﹞193 号)。 3.3 《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2016﹞黔林资通 581 号)。 3.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 ﹞216 号)。 4 4.1 选聘要求 选聘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4.2 选聘原则 县(市、区)、乡(镇)政府按照“县建、乡管、村用”的组织体系,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 并遵循以下原则: a) 精准到户:每个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至多安排 1 人为生态护林员; 1 DB52/T 1281—2018 b) 特殊贫困户优先: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贫困程度深、退伍军人和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家庭 优先考虑; c) 自愿公正:在自愿报名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 d) 统一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由乡(镇)统一管理,不跨乡(镇)聘用,原则上在 本村内护林。 4.3 4.3.1 4.3.2 4.3.3 4.4 4.4.1 选聘条件 年龄一般在 18~60 岁之间。 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 政治素养良好,无不良纪录。 选聘程序 公告 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应在乡(镇)、村村民活动较集中区域 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b) 选聘原则、程序; c) 管护任务、管护补助; d) 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e) 其他相关事宜。 4.4.2 申报 符合选聘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向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报名, 并提交相关资料。 4.4.3 审核初选 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原则,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分配名额的150 % 提出拟选聘人员。 4.4.4 考察 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干部通过查 阅资料、面试、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能力进行考察。 4.4.5 评定 乡(镇)政府组成评定组评定。按照“精准、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当地森林资 源和选聘名额,对拟选聘的生态护林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正式生态护林员名单,并报请县级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 4.4.6 公示 4.4.6.1 乡(镇)政府在各行政村醒目位置对拟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4.4.6.2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身份有异议的,乡(镇)政府立即核实,并将核实结果进行公布。 若经核实确属不符合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的,应取消聘用资格。 2 DB52/T 1281—2018 4.4.7 聘用 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拟选聘人员名单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选聘人 员签订森林管护协议(见附录A),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5 管护区域划分 5.1 乡(镇)政府按各村森林资源的分布情况,就近安排生态护林员,原则上管护本村林地。 5.2 乡(镇)政府宜根据重点区域、连片程度、地形地势等情况进行管护区划分,每个生态护林员管 护面积控制在 67~200 公顷之间。 6 岗位职责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a) 应巡护管护区森林资源并做好记录,重点防火期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 22 天; b) 应掌握管护区内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重点管护,发现问题 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c) 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政府上报管护区内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 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d) 应及时向乡(镇)政府上报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 e) 应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 f) 应及时向乡(镇)政府上报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 情况; g) 应保护管护区内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林业设施和标志,制止并上报破坏 林业设施的行为; h) 应完成其他与林业生产和保护相关的工作,并接受林业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管理; i) 宜掌握并遵守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文件要求,并积极宣传。 7 补助资金 7.1 补助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资金:从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列支。 省级财政资金:从省级财政切块到县扶贫资金中统筹列支。 7.2 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如补助标准有变化,按最新标准执行)。其中,劳务补贴每人每月800元,全 年共计9600元;剩余的每人每年400元实行管护绩效考核,不得挪作它用。 7.3 7.3.1 员。 7.3.2 7.3.3 补助方式 补助资金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由乡(镇)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生态护林 劳务补贴按季度发放。 管护绩效由考核小组在年终对生态护林员考核评分后,按考核结果造册发放。 3 DB52/T 1281—2018 7.4 资金管理 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8 工作管理 8.1 日常管理 8.1.1 业务培训 8.1.1.1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管理工作培训。 8.1.1.2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态护林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林业法律法规、工作内容、 工作技能、安全知识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8.1.2 动态管理 8.1.2.1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 8.1.2.2 对提出辞职、查实不符合选聘对象和条件、通过其它扶贫渠道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人员,乡 (镇)政府应及时解除劳务关系。 8.1.2.3 对空缺岗位,乡(镇)政府按程序及时重新选聘,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8.1.3 监督管理 8.1.3.1 乡(镇)林业站应加强生态护林员的上岗监督考核。 8.1.3.2 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不符合生态护林员选 聘条件和失职选聘人员予以解聘;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4 档案管理 生态护林员档案主要包括文件档案、选聘档案、日常管理档案、考核培训档案以及工资档案,实行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级建档,专人专柜管理。 8.2 考核管理 8.2.1 考核方式 8.2.1.1 乡(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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