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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 80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086—2018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Code for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building fire equipments 2018 - 11 - 28 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36/T 1086—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2 5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 ...................................................... 2 6 维护保养管理的实施 ................................................................ 2 7 质量管理 .......................................................................... 5 8 档案管理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 ................................... 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 2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 2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 2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参考样式) ........................... 3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基本信息表 ........................................ 33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 .................................... 38 I DB36/T 108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智勇、曾柳青、江平华、刘峰、黄颖。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王荣辉、黄哲、张振球、毛榕英、徐帅。 II DB36/T 1086—2018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的一般规定、技术要求、维护保养管理的实施、质量管理、 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49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A 95 灭火器维修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消防设施 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的设施。 3.2 巡查 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 3.3 检测 依照相关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 3.4 保养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备、管道、阀门等部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注润滑剂、清洁、除锈等措施的 过程。 3.5 故障 1 DB36/T 1086—2018 建筑消防设施或其部件出现异常并可能导致消防设施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的情况。 3.6 维修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故障进行排除的过程。 3.7 维护 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正常所进行的工作,包括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 3.8 定期维护保养 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每月(季、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及年度 检测等工作。 4 一般规定 4.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 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建 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4.2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 作规范等要求开展维护保养活动。施工单位不能按照本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活动的,建 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4.3 两个及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共同协商、订立 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由责任单位 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4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安全监测机构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 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和电气安全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 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规范化管理。 4.5 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对委托单位建筑内的全部消防设施 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保证经过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维护保养结 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出具真实、规范的记录报告。 4.6 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培训委托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协助委托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 散演练工作。 5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 5.1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对委托单位建筑内的所有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 维护保养周期和内容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对经测试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参照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自行或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对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和维 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 维护保养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期应根据消防设施使用 情况或者消防主管部门指令增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频次。 6 维护保养管理的实施 6.1 日常管理 2 DB36/T 1086—2018 6.1.1 值班 6.1.1.1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 GB 25201 要求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 也可由维护保养单位委派人员值班。 6.1.1.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行每日 24h 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 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b) 每班人员应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 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附录 B)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 2h 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 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6.1.1.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附录 C); c) 火灾确认后,应当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按操作规程启动消防设施, 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d)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6.1.2 巡查 6.1.2.1 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 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的工作岗位。 6.1.2.2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内容和频次,巡查内容见《建筑消 防设施巡查记录表》(附录 D)。 6.1.2.3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毎日巡查一次; b)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时,每 2h 巡查一次,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内容全部或部分纳入其中, 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c)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场所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d)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6.2 定期维护保养 6.2.1 合同签订 6.2.1.1 维护保养单位承揽维护保养项目,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见附录 E)。 6.2.1.2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a) 民用建筑的高度和单体建筑面积、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b) 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c) 建筑消防设施名称、维护保养事项; d) 消防设施已损部件的购置责任; e) 合同履行时间等。 6.2.1.3 《合同》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还应包括维护保养单 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等证明性文件。 6.2.1.4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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