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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10 K 70 DB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62—2018 废照明灯具回收、分类、存储和运输 要求 Waste lighting products collection, classification,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Requirements 2018 - 01 - 17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76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天津理工大学。 本标准归口单位:天津市绿色供应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彪、汤桂兰、程达、张旭东、付中阳、冀保礼、回文龙。 I DB 12/T ××××—×××× 废照明灯具回收、分类、存储和运输 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照明灯具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回收、分类、存储和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废照明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QB/T 2274 电光源产品的分类和型号命名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照明灯具 waste lighting products 使用寿命到期、损坏或使用过程中丢弃的照明电器产品,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 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及过期产品,包括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和消耗件。 3.2 有毒有害物质 hazardous and toxic substances 废照明灯具中对人、其他生物或环境带来潜在危害特性的物质。 3.3 回收 collection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废照明灯具进行接收、收购、登记和标记的过程。 3.4 分类 classification 根据管理规定和拆解处理要求,将回收的废照明灯具按照种类、结构、材料等特征进行归类。 3.5 存储 storage 为了回收、运输、处理的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场所存放废照明灯具的活动。 3.6 运输 transportation 用运输设备将废照明灯具从一地点向另一地点运送。其中包括集货、分配、搬运、中转、装入、 卸下、分散等一系列操作。 1 DB 12/T ××××—×××× 3.7 回收者 recycler 从事废照明灯具回收、分类、存储和运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4 回收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回收时,对于含有热辐射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的废照明灯具,要将光源拆卸并分开存放。 4.1.2 回收到的废照明灯具不得随意遗弃、倾倒,应该交由相关废弃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4.1.3 回收者应建立并保存废照明灯具的回收记录,可向相关部门提供回收记录数据。 4.2 安全要求 4.2.1 回收过程中,回收者要有适宜的防护措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4.2.2 废照明灯具在回收过程中应使用具有防渗漏、防破损功能的专用回收容器。 4.2.3 不同种类光源尽量分开回收,完整的光源与破损的光源分开回收。 4.2.4 盛放废照明灯具光源的回收容器应有明确的标识,显著标记“易碎”、“向上”、“防潮”和 “小心轻放”字样。 5 分类要求 5.1 废照明灯具光源部分按 QB/T 2274 规定的光源种类进行分类。 5.2 拆卸光源后的废照明灯具剩余部件,按照结构、材料种类等储运特征进行分类。 6 存储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存储场地应该具备防潮、防火、通风和干燥等室内条件。 6.1.2 存储场地要配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6.1.3 存储场地要有门禁制度。 6.1.4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照明灯具的存储必应符合 GB 18597 的相关规定。 6.1.5 根据本标准第 5 章的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存储。 6.1.6 以盛放容器为单元分类分别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灯具及部件要按照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 特征单独存放,并予以标识。 6.1.7 存储灯具要建立完善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台账,并设立有负责的管理人员。 6.1.8 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灯具及部件除满足上述存储要求外,还应符合 HJ 2025 的要求。 6.2 安全要求 6.2.1 要对保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光源知识、危险物辨识、安全操 作规程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的教育。 2 DB 12/T ××××—×××× 6.2.2 保管人员工作时要配备和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6.2.3 保管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要满足 GB/Z 188 要求。 7 运输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回收到的废照明光源应装箱运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溢散、泄露、掉落、污染环境或危害人 体健康。 7.1.2 装卸过程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损坏灯具及其部件。 7.1.3 易碎的照明灯具及部件在运输过程中应增加防护措施。 7.1.4 禁止在运输过程中对废照明灯具进行拆解。 7.1.5 要进行运输记录,内容包括种类、名称、毒害性、装运地、作业地、人员等信息,装运记录要 能够在运输地点之间传递。运输记录表可参考附录 A。 7.2 安全要求 7.2.1 要对搬运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包括电光源知识、危险物辨识、安全操作规 程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的教育。 7.2.2 搬运作业人员工作时要配备和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7.2.3 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灯具及部件除满足上述运输要求外,还应符合 HJ 2025 的要求。 3 DB 12/T ××××—××××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运输记录表 表A.1 运输记录表 日期: 年 承运单位名称 承运单位电话 联系人姓名 承运单位地址 传真 联系人电话 运输车辆 主车牌号 挂车牌号 月 日 驾驶员姓名 出发地点 出发日期 运达地点 运达日期 废照明灯具信息: 序号 名称 所属类别 重量 数量 含危险废物名称 到货验收是否合格 验收人 意外事件备忘 制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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