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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 1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841—2017 农村社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Rural community 2017 - 12 - 1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841—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标准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白山市江源区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杰、郭金发、刘岩峰、韩雪、杨明、张民忠、张世玉、王兴录、赵昱衡、 郭刚、于翠娟。 I DB22/T 2841—2017 农村社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社区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 社区治安、社区文明、社区组织。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区 community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3 基本原则 农村社区建设应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整合资源、 合力推进的原则。 4 布局 4.1 农村社区建设应根据自然文化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村民生活习惯不同,统筹城乡发展、聚 居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的要求布局。 4.2 根据实际,各地按“一村一社区”形式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4.3 生态移民安置点,人口规模达 3000 人以上的,村级组织设置应与社区建设有机衔接,可按 “多村 一社区”模式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4.4 通过统筹规划城乡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覆盖,对人口居住比较集中、土地完全被城市建设征用、 村民户籍已全部转为城市户籍的城中村,实行“村改居”,按“城市社区”模式组织社区建设。 4.5 通过基础设施和服务组织的延伸辐射,对离村部远、且人口规模比较大的自然村(村民小组), 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5 基础设施建设 5.1 社区环境 5.1.1 社区实现“四通四改四化”:路通、水通、电通、信息通;改水、改厕、改圈、改垃圾堆放形 式;绿化、硬化、亮化、美化。 5.1.2 村屯规划合理,社区道路命名、门牌设置规范有序。 5.1.3 村民对社区居住环境满意率达到 85%以上。 1 DB22/T 2841—2017 5.2 社区服务设施 2 5.2.1 社区应建有 200 m 以上社区组织工作和村民公益性服务用房,统一冠名“社区”,悬挂“中国 社区”标识。 5.2.2 社区组织工作和村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应当设有村“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多功能室、卫生计生 服务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社会组织和专业站点服务室等。 5.2.3 社区组织工作和村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内配有桌椅、电话、电脑、图书、文娱器材、资料橱柜等 基本工作活动设备。 2 5.2.4 社区应当建设 1000 m 以上的户外活动广场,配备篮球、乒乓球、羽毛球、单双杠等适合室外 活动的体育活动设施。广场路面硬化率达 100%,并实现亮化。 5.2.5 社区应当设有 1 个以上村务公开栏和宣传栏。 5.2.6 推行社区信息化,实施数字化管理,实现三级以上联网,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网延伸到社区。 6 社区自治 6.1 民主选举 6.1.1 社区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按时进行换届选举,程序合法,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 全面保障,对不称职社区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程序依法罢免。 6.1.2 按照法律规定推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6.2 民主决策 6.2.1 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村民代表数达到法定人数。 6.2.2 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决策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村民的 社区事务决策权得到全面保障。 6.3 民主管理 6.3.1 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民主自治制度,及时修订和完善,引导和约束社 区村民自觉遵守。 6.3.2 实行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并给村民提供反馈意见的渠道。 6.4 民主监督 6.4.1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作用充分发挥。 6.4.2 村民利益表达机制健全,社情民意收集全面,反映问题渠道畅通,各类意见反馈及时,实际问 题得到有效解决。 6.4.3 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主动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定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6.5 民主协商 6.5.1 6.5.2 6.5.3 7 成立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 社区协商目录完善,以恳谈、议事、听证、咨询、评议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协商制度健全。 有完整、规范的民主协商工作档案或记录。 社区管理 2 DB22/T 2841—2017 7.1 7.2 7.3 7.4 7.5 8 社区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完善。 社区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 积极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做好社区公共服务事项。 社区日常管理规范,各项活动分类记录,各种文书和规章制度装订规范。 财务账目清晰,资料齐全,保存完整。 社区服务 8.1 服务队伍 8.1.1 按照规定和社区工作实际需要选配社区工作者队伍。 8.1.2 社区专职工作者专业技能培训率达 100%,队伍整体素质优良。 8.1.3 积极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8.1.4 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优化壮大,社区志愿者占社区总人口的 10%以上。 8.1.5 培育和发展农村社区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老年人协会、群众自娱自乐的文化团体等社会组织, 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作用。 8.2 公共服务 8.2.1 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8.2.1.1 重点关注农村转移劳动力、农村留守妇女、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等重点人群。 8.2.1.2 开展有关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和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 宣传、咨询、培训服务。 8.2.1.3 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与农村贫困劳动力取得联系,了解其就业失业 状态,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再就业援助台账,提供就业服务信息和就业技能培训。 8.2.1.4 及时了解农村社区“零就业家庭”、留守妇女就业服务需求,建立就业服务台帐,开展重点 帮扶服务。 8.2.1.5 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协助有关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手续。 8.2.2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8.2.2.1 社区建有卫生服务室,村民常见病就诊不出社区。 8.2.2.2 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村民新农合参保率达到 100%。 8.2.2.3 全面建立社区村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村民大病医疗救助率达到 100%。 8.2.2.4 开展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和计划生育等指导工作,村民保健档案建档率达到 80%以上。 8.2.2.5 为农村社区内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及时掌握育龄群众婚、孕、育、节育、生殖 保健等动态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管理,完成流动人员计生信息协查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8.2.3 社会服务 8.2.3.1 为居家生活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户外活动等方面的便利,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实行档案管 理,为残疾人及其亲友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8.2.3.2 为农村社区老年人建立信息档案,可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日(全)托等方面的农村社区服 务,提供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体系。 3 DB22/T 2841—2017 8.2.3.3 健全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社会救助服务机制,为困难家庭、残疾人、 优抚对象、未成年人、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为农村社区低保对象 提供登记公示和相关信息报送服务,核实家庭基本情况。 8.2.3.4 提供殡仪服务咨询、家属哀伤辅导等服务。 8.2.4 文化、教育和体育服务 8.2.4.1 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树立良好家风、公序良俗和村规民约,弘扬传统文化艺 术和乡贤文化。 8.2.4.2 整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服务功能,开展具有乡土气息的农村社区 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 8.2.4.3 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等各类文化人才,配置群众文化组织员。 8.2.4.4 建有专职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和志愿者组成的专兼结合的农村社区教育工作队伍,建立培训 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8.2.4.5 构建健身基层组织网络,每个农村社区应至少有 1 个健身组织,至少有 1 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组织居民结合当地民俗特点开展健身舞、太极拳等活动项目。 8.2.4.6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开放,同时促进政府机关、 企事业单位等定期免费开放健身场地。 8.2.5 法律和调解仲裁服务 8.2.5.1 搜集发布本地农户生产经营决策需要的应提供法制宣传材料,设置法制宣传资料自由索取栏。 8.2.5.2 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带动农村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引导教育农村社 区居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8.2.5.3 引导经济困难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协助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维权工作。 8.2.5.4 建立农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引导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土地承包仲 裁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提供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事纠纷、邻里 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服务。 8.2.6 农业生产性服务 8.2.6.1 搜集发布本地农户生产经营决策需要的市场信息、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支持服务组织为农 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 8.2.6.2 支持服务组织在良种研发、展示示范、集中育秧(苗)、标准化供种、用种技术指导等环节 向农民和生产者提供全程服务。 8.2.6.3 指导农户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减量增效新技术。 8.2.6.4 逐步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受益者付费机制,推广秸秆青(黄)贮、秸秆膨化、裹包微贮、 压块(颗粒)等饲料化技术。 8.2.6.5 在适宜地区支持农机服务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集中育秧、集中烘干、农机具存 放等设施,在粮食作物主产区,依托农机服务主体探索建设一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 为农户提供“一站式”田间服务。 8.2.6.6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农产品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信息服务、标准化交易、 电子结算、检验检测等服务,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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