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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 00 备案号:58695-2018 内 蒙 DB 15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372—2018 扶贫资金使用规范 Regulations for the use of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s 2018 - 04 - 15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15 实施 发 布 DB15/T 1372—2018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双文、杨跃勇、李佳、王秋霞、郭树森、栗耀庭、李世繁、刘默、王旭、肖 文勇、高飞、侯敏、杨佳慧、何宇星。 本标准于 2018 年 4 月首次发布。 I DB15/T 1372—2018 扶贫资金使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工作依据、资金支出、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资金使 用、资金管理与监管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精准扶贫工作中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 工作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8 号)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 2018 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 见》(内政办发〔2016〕101 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 民委农牧业厅 林业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17〕1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用于精 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财农〔2017〕8号) 3.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中央下达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盟市、旗县主要用于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内财农规〔2017〕11号) 4 资金支出 1 DB15/T 1372—2018 4.1 支出要求 4.1.1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 整体效益。 4.1.2 资金应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适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 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4.2 支出方向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 a) 扶贫发展; b) 以工代赋; c) 少数民族发展; d) 国有贫困农牧场扶贫; e)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5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5.1 预算安排 5.1.1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自治区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5.1.2 盟市、旗县财政预算安排 5.1.2.1 盟市、旗县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并加大投入规模。 5.1.2.2 各盟市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5.2 资金分配 5.2.1 分配要求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应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革命老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 边境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5.2.2 分配方法 5.2.2.1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5.2.2.2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具体为: a)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盟市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彩礼 等反应贫困的客观指标; b) 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 任务; c)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旗县统 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设点工作成效等。 5.2.2.3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中作重点适当调整。 2 DB15/T 1372—2018 6 资金使用 6.1 使用原则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向衔接,与脱贫成 效相挂钩。 6.2 支出范围 6.2.1 各盟市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 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 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6.2.2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6.2.3 各地原通过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 6.1.1 和 6.1.2 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 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 支出。 6.2.4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的贫困旗县,由旗县按照贫困旗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2.5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a)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b)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c)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d) 弥补企业亏损; e)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f)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g)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h)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i)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6.3 资金下达 6.3.1 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及时将自治区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预算下达各盟市财政局,并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6.3.2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财政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6.4 项目管理费 6.4.1 自治区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 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财政解决。 6.4.2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6.5 使用要求 6.5.1 支付管理 6.5.1.1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3 DB15/T 1372—2018 6.5.1.2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 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6.5.1.3 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 6.5.1.3.1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县,强化地方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的管理责任。 6.5.1.3.2 各盟市、旗县应充分发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 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6.5.1.4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 6.5.1.4.1 各盟市、旗县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 6.5.1.4.2 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 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6.5.1.4.3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项目资金,各旗县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 7 资金管理与监管 7.1 资金管理 7.1.1 职责权限 7.1.1.1 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商自治区财政厅拟定自治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 7.1.1.2 自治区扶贫办商财政厅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7.1.1.3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7.1.2 总体要求 各盟市、旗县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 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7.1.3 绩效评价 7.1.3.1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7.1.3.2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7.1.3.3 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制定。 7.2 资金监管 7.2.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7.2.2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 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2.3 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 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接受国家、自治区绩效考评工作。 7.2.4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 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 4 DB15/T 1372—2018 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 关工作。 7.2.5 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 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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