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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A 00 备案号:60487-2018 广 DB44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132—2018 政务公开 基本要求 Open government affairs – Basic requirements 2018 - 09 - 30 发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0 - 30 实施 发 布 DB44/T 213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政 务管理办公室、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罗湖区政务公开中心、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远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金玲、罗雪莲、李燕、黎兰芬、陈锐兴、钟煜炎、欧建鑫、徐剑、谢恺、章 旭丹、邵琴、韩谞、王威、陈思嘉、薛珺君、蒋帅、梁子雯。 I DB44/T 2132—2018 政务公开 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政务公开的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时限、公开程序和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开主体的政务公开活动。 其他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T 2131 政务公开 术语 DB44/T 2134 政务公开 运行管理 DB44/T 2136 政务公开 公开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DB44/T 213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公开主体 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确定公开主体,具体情况参见附录 A。 4.2 公开主体内部可设立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应指定部门和人员, 负责公开主体内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业务。 4.3 公开主体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从决策、执行、管理、服 务和结果公开政府信息。 4.4 公开主体应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并保持动态更新;应对主动公开的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 审查。 4.5 公开主体应及时公布公开事项的变更、撤销或者终止情况,并作出说明。 4.6 社会公众对公开内容有异议并要求公开主体解释、更正的,公开主体应及时作出解释和更正。 5 公开内容 5.1 公开主体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 息。具体信息内容参见附录 B。 5.2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不属于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 1 DB44/T 2132—2018 ——可公开信息; ——不公开信息; ——不存在的政府信息; ——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重复申请的政府信息。 6 公开途径 6.1 主动公开途径宜包括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政府网站、电子触摸屏、显示屏、政务 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新闻传媒、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府服务和监 督热线电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6.2 依申请公开途径应采用邮寄或网上回复的方式答复申请人;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申请人 要求的其他答复方式。 7 公开时限 7.1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 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7.2 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 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7.3 主动公开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 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时间应以公开主体收到申请之日为准;答复时间应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包 括以下几种情形: ——受理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答复; ——受理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 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 公开程序 应符合DB44/T 2136的要求。 9 运行管理 应符合DB44/T 2134的要求。 2 DB44/T 2132—2018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公开主体的判定 A.1 公开主体的判定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公开主体: ——属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的,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作为公开主体; ——属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作为公开主体; ——属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作为公 开主体; ——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应作为公开主体; ——属产生或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变更的,继续履行职能的行政机关应作为公 开主体;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公开主体。 3 DB44/T 2132—2018 B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B.1 公开主体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其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名称、依据 、程序、条件、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机构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执法检查的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公务员招考、录用信息;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广东省地方标准 政务公开 基本要求 DB44/T 2132—2018 *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印刷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 563 号 1304 室 邮政编码:510220 网址:www.bz360.org 电话:020-84250337 5 DB44/T 2132—2018 DB44/T 213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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