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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A 47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336—2017 代替 DB35/T 1336-2013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规范 Lightning security standard of tourist attractions 2017 - 12 - 25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3 - 25 实施 发 布 DB35/T 1336—2017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2 5 雷电防护 .......................................................................... 2 6 雷电预警 .......................................................................... 3 7 雷电灾害应急与处置 ................................................................ 3 8 宣传和培训 ........................................................................ 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防雷安全巡查表 .....................................................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雷电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 6 I DB35/T 1336—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对DB35/T 1336-2013《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规范》的修订。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 增加了古建筑、避雷亭、古树、名木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防雷装置设计与施工措施; —— 修改了应急与处置内容; —— 增加了防雷安全巡查内容; —— 修改了雷电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措施。 本标准由福建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华茂防雷装置检测中心、福建省漳州市气象局、福建省三明市气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声锦、蔡河章、李衣长、王艳金、程斌、林挺玲、应达、李萍、林溪猛、 林鹏、潘文秀、郑松、丁剑、林荣惠、王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35/T 1336-2013 II DB35/T 1336—2017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的雷电防护、雷电预警、应急与处置、宣传和培训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旅游景区的雷电灾害防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1067-2014 桥梁防雷技术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1017-2014 古建筑物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LB/T 011-2011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QX/T 103-2009 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QX/T 116-2010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等级 QX/T 231-2014 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景区 tourist attraction 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 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 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道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 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 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LB/T 011-2011,3.1] 3.2 古建筑 ancient buildings 现遗存的按古代传统营造方式营造的古代建筑物。 [GB 51017-2014,2.0.1] 3.3 1 DB35/T 1336—2017 避雷亭 lightning pavilion 旅游景区内为旅客提供休息、遮阳、避雨观光的亭子,至少应具备防雷功能。 3.4 古树 ancient tree 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QX/T 231-2014,3.1] 3.5 名木 rare tree 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QX/T 231-2014,3.2] 4 一般规定 旅游景区的雷电灾害防御应在认真调查景区所在地的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雷电活动规 律、景区内文化遗产的重要程度以及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等基础上详细研究,并确定采取相应 的雷电安全防御措施。 5 雷电防护 5.1 防雷装置设计与施工 5.1.1 旅游景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照 GB 50057-2010 的规定划分防雷类别并进行相应的防雷装置 设计,其中涉及古建筑物的应符合 GB 51017-2014 的要求。 5.1.2 旅游景区内经常有人员出入、停留的建(构)筑物,但达不到 GB 50057-2010 规定的第三类防 雷要求时,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并做好防接触电压、跨步电压的措施。 5.1.3 景区内古树名木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QX/T 231-2014 的要求。 5.1.4 景区内悬索桥、斜拉桥、桥梁防雷设计应符合 GB/T 31067-2014 的要求。 5.1.5 根据雷电风险分析,科学合理设置避雷亭,避雷亭应设置标志。避雷亭应至少按第三类防雷建 筑物进行设计,应做好防接触电压、跨步电压的措施;景区内其它需要防雷功能的亭、阁应按照避雷亭 的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5.1.6 对于一些需要特殊保护的建(构)筑物,且难以直接安装防雷装置或者直接安装防雷装置会造 成较大破坏者,可采用在其周边安装接闪杆、架空接闪线(网)等方式进行直击雷防护,并按照 GB 50057-2010 的要求采取其他防雷措施。 5.2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与日常维护 5.2.1 旅游景区安装有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通过施工验收后,应由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指定专 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整改。日常防雷 装置的检查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2 DB35/T 1336—2017 a) 防雷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连接是否松动、脱落; b) 外部防雷装置是否损伤、断裂及腐蚀等; c) 检查内部防雷装置和设备(金属外壳、机架)等电位连接情况; d) 检查各类电涌保护器的运行情况(状态指示器是否正常、有无接触不良、发热、绝缘是否良好), 以及积尘是否过多等。 5.2.2 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区应组织做好防雷装置的安全巡查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雷装置安 全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雷电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巡查项目和记录参见附录 A。 5.2.3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主动委托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进行 定期检测。定期检测为每年检测一次,时间宜安排在当地雷雨季节来临之前。 6 雷电预警 6.1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获取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雷电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见附录 B。 6.2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采用广播、显示屏、短信、微信等方式向景区内游客发布雷电预警 信息。 6.3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指示标志,告知避雷亭位置、防雷避险逃生线路等信息。 6.4 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区可设置雷电预警系统,根据预警系统发布的信号采取相应人员规避和防护 措施。 6.5 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区可设置雷电峰值记录仪,用于监测雷电流大小、时间、次数等数据,以指 导雷电防护及雷击事故分析。 7 雷电灾害应急与处置 7.1 灾害应急 7.1.1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在景区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客观评价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 预案、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应急预案的编制参照 GB/T 29639-2013 的规定。 7.1.2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应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对 演练的效果进行总结,并完善应急预案。 7.1.3 达到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响应,重 大雷电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应符合 QX/T 116-2010 的要求。 7.1.4 当雷电灾害对旅游景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超出或可能超出自身控制或抢险救援能力时,旅游景 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支援。 7.2 7.2.1 灾害处置 旅游景区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后,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3 DB35/T 1336—2017 7.2.2 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对发生的雷电灾害及时开展调查,雷电灾害事 故调查按 QX/T 103-2009 的要求进行。 7.2.3 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后,应及时委托具备防雷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景区雷电灾害防御能力进行评价, 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7.2.4 8 旅游景区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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