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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7.020 A 5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687—2016 代替 DB34/T 1687-2012 餐饮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文稿版次选择 2016 - 03 - 1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4 - 10 实施 发 布 DB34/T 1687—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1687-2012。 本标准与 DB34/T 1687-201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 ——增加了培育和推动的要求(见11); ——增加了评价组织机构的要求(见12); ——增加了复评与监督的要求(见13); ——增加了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见附录A); ——增加了AAA、AA、A 餐饮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细则(见附录B); ——增加了餐饮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监督检查表(见附录C)。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计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宣城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晖、裴学平、吴忠义、温家铨、刘心德、王志、王景云。 DB34/T 1687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4/T 1687-2012。 I DB34/T 1687—2016 餐饮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教育、培训 与能力、信息交流与控制、分析和改进、承诺与自我评价、申请条件、评价结果、培育与推动、评价组 织机构、复评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企业: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 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计量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 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 2007 年第 162 号公告)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 75 号令)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66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料 菜点中价格或份量占主要成分的食材。 3.2 餐饮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餐饮 食品(包括菜点、酒类、饮料等)、消费场所和设施的经营企业。 3.3 诚信计量目标 1 DB34/T 1687—2016 为实现诚信计量的目的而规定的量化要求。 3.4 诚信计量因素 影响企业计量诚信度的要素。 3.5 诚信计量体系 制定、实施诚信计量方针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集合。 4 要求 4.1 总则 4.1.1 企业应按 GB/T 19022、《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要求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健 全诚信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诚信计量管理职责,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引进测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 运用先进的计量管理理念,推动计量工作的体系化管理。 4.1.2 企业应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遵 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合格,所经营的餐饮食品(包括菜点、酒类、饮料等)计量 准确、质量合格。 4.1.3 企业管理者应当制定诚信计量方针、目标,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并实施有效 管理、控制和持续改进。 4.2 管理要求 4.2.1 管理职责 企业应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岗位在诚信计量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以管理内部诚信计量 信息、处理相关方投诉,建立执行、保障和监督的协调机制。 4.2.2 管理制度 涉及诚信计量的内部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等,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 b) 人员培训管理; c) 测量设备管理; d) 餐饮食品质量管理; e) 菜单和价格管理; f) 顾客满意度评价管理; g) 失信管理(包括失信事件报告与处理,失信预防与惩戒等); h) 诚信计量目标考核管理; i) 社会监督。 4.3 技术要求 4.3.1 菜单管理 2 DB34/T 1687—2016 菜单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名称; b) 菜点的主要生料以及饮品或食品的净含量,标注大、中、小例(份)的,还应同时标注净含量; c) 团体用餐、婚宴用餐的菜单依据协议执行。 4.3.2 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热菜应标明生料主料的净含量; b) 冷盘菜应标明熟料主料的净含量; c) 酒类、饮料应标明每份的净含量。 4.3.3 计量器具及结算 4.3.3.1 按重量结算的生料、饮料和其他食品,结算量与实际量的量值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3.3.2 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不含包装、捆扎物等)。称重方法 按《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 附录 C 的规定; 4.3.3.3 以体积量现场计量的酒类、饮料等,应配备合格的量具,计量合格; 4.3.3.4 以定量包装商品销售的,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表1 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 价格档次 P ≤ 30 元/kg 30 元/kg < P ≤ 100 元/kg 称重范围 最大负偏差 m ≤ 500 g 10 g 500 g < m ≤ 2 kg 15 g 2 kg < m ≤ 5 kg 30 g m≤ 500 g 5 g 500 g < m ≤ 2 kg 10 g 2 kg < m ≤ 5 kg 20 g m ≤ 2 kg 5 g 2 kg <m ≤ 5 kg 10 g P > 100 元/kg 注:P——商品价格; m——商品称重质量。 5 教育、培训与能力 5.1 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建立诚信计量教育、培训机制,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计量意 识,提高职业技能,使员工理解: a) 诚信计量的重要性; b) 个人在诚信计量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c) 个人对诚信计量的影响以及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 d) 违背诚信计量规定的后果; e) 失信行为对个人的影响。 保存上述相关的记录。 3 DB34/T 1687—2016 5.2 能力 关键岗位员工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6 信息交流与控制 6.1 企业应建立诚信计量信息交流与控制管理制度,规定内部、外部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与形式, 以满足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6.2 信息交流应满足: a) 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部门间的诚信信息交流; b) 与外部相关方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诚信风险信息收集等; c) 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溯性。 7 分析和改进 7.1 监视和测量 企业应对诚信计量过程控制、服务质量、企业形象等进行监视和测量,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7.2 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的程序,对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8 承诺与自我评价 8.1 承诺 8.1.1 企业应就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责任进行声明、承诺。 8.1.2 诚信计量的目标应是便于考核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责任要体现对受损方利益的补偿性和 责任方的惩戒性。 8.1.3 声明与承诺应用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如通过公示栏、新闻媒体、书面文件等,以便于各相关 方的监督。 8.2 自我评价 为了履行诚信计量承诺,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顾客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定期 对已建立的诚信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保诚信计量工作机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 保持相关记录。 9 申请条件 9.1 申请者应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且无诚信计量或商品质量等责任事故。 9.2 申请者应按要求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套: a) 申请书,见附录 A; b) 自我评价表,参考附录 B; 4 DB34/T 1687—2016 c) d) e) f) g) 10 自我承诺书; 规章制度; 顾客满意度调查评价概况(调查表原件现场备查); 合法经营的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需附相关资质文件。 评价结果 10.1 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为 AAA、AA、A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其中 AAA 为最高等级,AA 次之, 依此类推。 10.2 通过第三方评价后,由第三方对评价结果在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获取诚信计量 示范单位名称、经营地点、诚信等级、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事项等,公示期 7 天。公示结束 后无重大投诉或有投诉但查无实证的,评价结果生效,予以授信并公告,否则不予授信。 10.3 第三方评价按照附录 B 执行。 11 培育与推动 A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由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 育和推动工作。 12 评价组织机构 12.1 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与计量相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组织,该组织负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 审定、发布。 12.2 评价组织 12.2.1 A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市级评价机构 组织评价,A 级由县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如市、县级没有相关组织,可向上一级组织申请评价。 12.2.2 评价机构聘请相关计量专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价工作。 13 复评与监督 13.1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原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 1 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按照附录 C 执行。 13.2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复评。 5 DB34/T 1687—2016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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