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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书 书犐犆犛 77 . 120 . 99 犎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 / 犜 23590 — 2009 氟   化   镨   钕 犘狉犪狊犲狅犱狔犿犻狌犿狀犲狅犱狔犿犻狌犿犳犾狌狅狉犻犱犲 2009  04  23 发布 2010  02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书 书 书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由包头稀土研究院负责起草 。 本标准由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院参加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李瑞红 、 琚建勇 、 许涛 、 解萍 、 于雅樵 、 尹祖平 、 翁国庆 。 Ⅰ 犌犅 / 犜 23590 — 2009 氟   化   镨   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化镨钕产品的要求 、 试验方法 、 检验规则与标志 、 包装 、 运输 、 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氟化镨钕 , 供制作镨钕合金 、 稀土材料等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 然而 ,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 T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 T12690 ( 所有部分 )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 / T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3   要求 3 . 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 , 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 表 1 产品 牌号化学成分 ( 质量分数 )/ % REO , 不小于 F , 不小于 Nd 2 O 3 / REOPr 6 O 11 / REO 杂质含量 , 不大于 稀土杂质 非稀土杂质 La 2 O 3 CeO 2 Sm 2 O 3 Y 2 O 3 Fe 2 O 3 SiO 2 CaOAl 2 O 3 Cl - 水分 / % , 不大于 042080822780±220±20.10.10.050.050.20.07 0.050.10.05 042075822775±225±20.10.10.050.050.20.07 0.050.10.05 042070822770±230±20.10.10.050.050.20.07 0.050.10.05 0.8 3 . 2   外观 3 . 2 . 1   产品为淡粉红色粉末 。 3 . 2 . 2   产品应洁净 , 无可见的夹杂物 。 4   试验方法 4 . 1   稀土氧化物总量的分析方法按 GB / T14635 的规定进行 。 4 . 2   氟 、 氧化镨 、 氧化钕 、 水分含量及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 4 . 3   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照 GB / T12690 的规定进行 。 4 . 4   数值修约按 GB / T8170 的规定进行 。 4 . 5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 5   检验规则 5 . 1   检查与验收 5 . 1 . 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 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 , 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 1 犌犅 / 犜 23590 — 2009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 , 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 , 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 如需仲裁 , 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 , 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 5 . 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 , 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 5 . 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 5 . 4   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仲裁取样方法按表 2 规定进行 。 每件 ( 袋 ) 取样量不少于 10g , 将试样混匀后 , 用四分法迅 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 , 装入塑料袋 ( 瓶 ) 密封 。 表 2 件 ( 袋 ) 数 1 ~ 5 6 ~ 49 50 ~ 100 > 100 取样件 ( 袋 ) 数 件 ( 袋 ) 数的 100% 5 件 ( 袋 ) 数的 10% , 取整数件 ( 袋 ) 数的平方根 取正整数 5 . 5   检验结果的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 , 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 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 , 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 , 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 6   标志 、 包装 、 运输 、 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 . 1   标志 、 包装 6 . 1 . 1   每箱 ( 桶 、 袋 ) 外应注明 : 供方名称 、 产品名称 、 牌号 、 批号 、 净重 、 毛重 、 出厂日期及 “ 防潮 ” 等标志 或字样 。 6 . 1 . 2   产品装入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 , 每袋 ( 瓶 ) 净重 2kg 、 5kg 、 10kg 。 再将袋 ( 瓶 ) 置于桶或箱内 , 每桶或箱净重为 10kg 、 20kg 、 50kg 。 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 , 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 6 . 2   运输 、 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 , 应存放干燥处 , 不得露天放置 。 6 . 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 , 注明 : a )   供方名称 ; b )   产品名称和牌号 ; c )   批号 ; d )   净含量和件数 ; e )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 f )   本标准编号 ; g )   出厂日期 。 2 犌犅 / 犜 23590 — 2009

.pdf文档 GB-T 23590-2009 氟化镨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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