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5.060.10
S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333—2010
内
燃、电力机车标记
Labelsofdiesellocomotive&electriclocomotive
2010-11-10发布 2011-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是在TB/T1737—1996《内燃、电力机车标记》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行业内燃机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南车集团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邸新元、缑智勇、董于美、朱冰。
ⅠGB/T25333—2010
内燃、电力机车标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电力机车标记的内容、涂装的位置、采用文字的字体及尺寸。
本标准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各型内燃、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的标记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TB/T1.1 铁道车辆标记 一般规则
TB/T1.2—1995 铁道车辆标记 文字与字体
TB/T1838 铁道车辆用路徽标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最高速度 maximumspeed
机车运行时所允许的最高速度。
[GB/T3367.6—2000,定义5.17]
3.2
定位标记 locatingmark
用来表示机车前后端的标记。
4 总则
4.1 机车应有便于识别的下列标记:路徽、最高速度、车号、车号灯、定位标记、配属标记、制造商、顶车
标记、救援标记、吊装标记等。标记位置示意图参见附录A。
4.2 机车标记的具体位置和相互距离尺寸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的规定设置,当采用涂装方式时,
应美观、整齐、清晰,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3 机车标记如以其他材料制作时,其字体、尺寸和位置应与涂装标记的规定相同。
4.4 机车标记中采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字母、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罗马数字的各种字体的字号,即
字体的高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受现车结构限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4.5 具有两个司机室的机车,两侧壁外部及两端面上的各种标记(定位标记除外)应相同。只有一个司
机室的机车或按一台机车编定车号的双节机车的每单节的两侧壁外部标记亦应相同。
4.6 机车上主要零部件本身要求的各种标记均按各项零部件图样的技术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4.7 机车标记中的汉字除车型基本名称外,均采用直体宋体,并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执行的简化字。
各号字的尺寸字体高度应符合TB/T1.2—1995中表1的规定。
4.8 机车标记中的汉语拼音字母采用大写直体,各号字尺寸应符合TB/T1.2—1995中表2的规定。
4.9 机车标记中的阿拉伯数字采用直体,各号字的尺寸应符合TB/T1.2—1995表3的规定。
4.10 机车标记中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单位符号采用直体拉丁字母,各号字的高度应符合TB/T1.2—
1995中表4的规定。
1GB/T25333—2010
5 路徽标记
5.1 路徽的图形和尺寸应符合TB/T1838的规定。
5.2 机车在前部端面或两侧壁外部应有路徽标志,可采用1号或2号路徽。亦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
大、缩小。
5.3 机车前部端面路徽标志的位置应处在端面中间。
5.4 机车两侧壁外部如有路徽标志,其位置和相互距离尺寸均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
6 最高速度标记
6.1 最高速度标记包括最高速度值及速度单位,速度以km/h为计量单位。
6.2 最高速度名称采用70号汉字,最高速度值采用70号阿拉伯数字,速度单位采用70号小写拉丁字
母,三项内容顺序排列,也可不喷涂最高速度四个汉字。
6.3 最高速度标记可涂装在机车制造单位铭牌附近的位置。
7 车号标记
7.1 车号内应包括机车车型和车号。按一台机车编定车号的双节机车,其车号后所缀以节号的字号可
与车号的字号相同。
7.2 车号内的基本型号以基本代号表示时,可采用150号汉语拼音字母。
7.3 车号内的基本型号如以基本名称表示时,可采用150号汉字。
7.4 车号的辅助型号可采用100号字。
7.5 车号内的机车车号可采用150号阿拉伯数字。
7.6 机车的前部端面上或司机室两侧窗下方处应设置车号。无后司机室的机车,在后部端面上可涂装
与车号同样内容的标记。
8 车号灯标记
8.1 机车两侧壁外部不涂装车号时,可安装车号灯,其位置应在司机室两侧窗下方。
8.2 机车车号灯的面板上涂装的内容按7.1的规定。
8.3 车号灯上的基本型号以基本代号表示时,可采用100号汉语拼音字母。
8.4 车号灯上的辅助型号可采用70号字。
8.5 车号灯上的机车车号可采用100号阿拉伯数字。
8.6 车号灯标记允许用反光或夜光材料。
9 定位标记
9.1 具有前后两个司机室的机车应有定位标记,定位标记示例参见图1。
单位为毫米
图1 定位标记示例
2GB/T25333—2010
9.2 定位标记符号可采用字体高度70mm的罗马数字表示。
9.3 定位标记涂装在机车侧门附近的侧壁外部以便于识别,亦可和车号标记放一起。
10 配属标记
10.1 经指定铁路局机务段代管及指定配属的机车均应涂装配属标记。
10.2 配属标记系表明负责管理或使用机车的铁路局和机务段的单位简称,单位简称应符合铁道部的
有关规定。
10.3 配属标记采用150号汉字表示,配属标记示例参见图2。
单位为毫米
图2 配属标记示例
10.4 配属标记涂装在司机室外两侧面车号或车号灯下方,或在机车两侧壁中部适当的位置。
11 制造商标记
11.1 新造各型机车应有以金属制作的制造商铭牌,其型式尺寸由各制造商确定,其内容至少应有制造
商和制造年份。
11.2 铭牌内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字样和尺寸,可由各制造商自行设计。
11.3 铭牌安装在机车两侧面,其位置由各制造商自行规定。
12 顶车标记
在指定部位顶车作业时,应在机车两侧壁外部的相应部位涂装顶车标记,其型式和尺寸见
TB/T1.1的相关规定。
13 救援标记
在指定部位对机车实施救援作业时,应在机车两侧壁外部的相应部位涂装救援标记。
14 吊装标记
在指定部位吊装作业时,应在机车两侧壁外部的相应部位涂装吊装标记,其型式和尺寸
见TB/T1.1的相关规定。
15 其他标记
15.1 机车的其他标记应按各型机车产品图样的规定涂装。
15.2 在机车上指明各油、水、砂加入口或排出口的相应部位可分别涂下列汉字标记:
a) 燃油加入口;
b) 机油加入口;
c) 冷却水加入口;
d) 污油排放口;
3GB/T25333—2010
e) 加砂口。
15.3 在机车上指明各种插座吊座等处所的相应部位可分别涂装下列汉字标记:
a) 充电插座;
b) 预热锅炉外电源插座;
c) 动车插座;
d) 救援吊座;
e) 重联插座;
f) 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入库插座。
15.4 在机车端部指明各种制动管路等处所的相应部位可分别涂装下列汉字标记:
a) 总风管;
b) 列车管;
c) 平均管。
15.5 机车上应涂装有关的安全警示标记。
4GB/T25333—2010
GB-T 25333-2010 内燃 电力机车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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