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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CCSA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101—2024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范 2024-09-14发布 2024-12-14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14/T3101—2024 I目次 前 言............................................................................II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3 5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4 6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8 附录A(资料性)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认定细则.........................10 附录B(规范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11 附录C(资料性)征求意见汇总表.................................................12DB14/T3101—2024 I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管法治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5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敬、李悦、史李强、李保叶、徐芷颖、邱志强、杜洋。 DB14/T3101—2024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行政规范性 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970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派出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 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 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4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要求 4.1认定要求 4.1.1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外部适用性、普遍适 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a)外部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制定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事项,涉及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b)普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 约束力; c)反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 4.1.2认定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认定细则详见附录A。 4.2制定要求 4.2.1职权法定原则 DB14/T3101—2024 4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上位法依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 的授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规定,不应自行创设制定机关的行政职权。 4.2.2权责一致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应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应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应 违法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不应减少法定职责。 4.2.3民主公开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推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的决策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3管理要求 4.3.1实施后评估工作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文件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 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 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4.3.2动态清理工作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清理应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文件起草机构 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动态清理工作,对现行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认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5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5.1制定主体 5.1.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5.1.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应以自己 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5.2制定程序 5.2.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评估论证、公平竞争 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参见附录B。 5.2.2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 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5.3立项计划 5.3.1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充分考虑优化营商环境因素,坚持以贯彻落实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级文件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民事自治和行业自律作用,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DB14/T3101—2024 55.3.2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应当写入起草机构年度工作要点,于每年1月31日向办公机构备案。 因紧急情况未列入年度要点,应详细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5.4调研起草 5.4.1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单一的,由负责该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起草(以下简称起草机 构)。涉及多项业务工作的,根据职责主次关系、工作任务轻重,由主办机构会同协办机构共同起草。 5.4.2起草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 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调研。 5.4.3调研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重大 调整或者规范的; ——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措施存在重大分歧,未协商或者协商未 达成一致意见的; ——社会公众意见较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难以实施的;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没 有新的实质内容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相关内容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有效的。 5.4.4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形式要求 5.4.4.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如为实施法规、规 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5.4.4.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5.4.4.3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或者段落形式表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 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 5.4.4.4行政规范性文件格式应当符合GB/T970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格式,文字表述应当准 确、简明、严谨、规范。 5.4.5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内容要求 5.4.5.1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不应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应增加办理行政 许可事项的程序或者条件,不应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应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的内容; ——不应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应规定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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