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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CCSC52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4096—2025 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hiddenrisk investigation 2025-01-07发布 2025-02-07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1/T4096—2025 I目  次 前  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工作程序及内容......................................................................2 6持续改进............................................................................3 附录A(资料性)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基本程序...........................................5 附录B(资料性)隐患排查应准备的资料清单...........................................6 附录C(规范性)职业卫生隐患排查表.................................................7 附录D(资料性)职业卫生隐患记录表................................................23 附录E(资料性)职业卫生隐患整改方案..............................................24 附录F(资料性)职业卫生隐患整改计划..............................................25 附录G(资料性)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治理台账..........................................26DB21/T4096—2025 I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白彩军、王振、李蓉华、戚作秋、赵增晖、李钢、林茂盛、郝银贵、戴世鑫、 林佳黛、江黎丽、曹轶男、梁治军、莫琛、潘佩哲、刘阳、李月华、张亭亭、苏莉。 本文件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的方式进行反馈,我 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 024-23381835。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文萃 路4-2号,联系电话:024-83912830。DB21/T4096—2025 1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卫生隐患排查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及内容、持续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17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65职业病诊断通则 GBZ/T277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Z/T22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卫生隐患occupationaIhealthhiddenrisk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规定,在人员、设 备、设施、材料、作业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健康损伤 或职业病发生的缺陷。DB21/T4096—2025 23.2 严重职业卫生隐患seriousoccupationaIhealthhiddenrisk 极易导致劳动者健康损伤或罹患职业病,应立即制定控制措施或整改方案,限期改正的隐患;或情 节严重需要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立即整改方能消除的隐患。 3.3 一般职业卫生隐患generaloccupationaIhealthhiddenrisk 严重职业卫生隐患以外的职业卫生隐患。 4基本要求 4.1用人单位 4.1.1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纳入职业病防治体系,并组织实施。 4.1.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应包含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整改内容,建立目标责任考核 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4.1.3用人单位应落实各级人员的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整 改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整改规章制度,保证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整改的资金投入, 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整改隐患; ——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隐患的排查整改,负责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 实情况;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整改的具体实施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工作 检查,及时发现职业卫生隐患并报有关部门整改; ——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工人等其他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 4.1.4用人单位自身不具备职业卫生隐患排查能力的,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职业卫生 专家组开展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工作。 4.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卫生专家组 4.2.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4.2.2开展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工作的专家组至少由三名职业卫生专家组成。 4.2.3职业卫生专家指以下人员: ——各级卫生健康委认可的专家库专家; ——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 术,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2.4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卫生专家组应按本文件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工 作。 5工作程序及内容DB21/T4096—2025 35.1基本程序 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基本程序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隐患分类、隐患整改、隐患整改验收、 归档。基本程序见附录A。 5.2制定实施方案 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参与排查的人员及职责分工、排查日程安排等。 5.3组织实施 5.3.1用人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前,应对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准备好 必要的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隐患排查需准备的材料 清单详见附录B。 5.3.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工作应从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档案管理、前期预防、材料和 设备管理、工作场所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告知义务、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等方面开展,具体 的排查内容、排查要点、排查方式、排查周期见附录C。 5.4隐患分类 5.4.1排查出的职业卫生隐患分为严重职业卫生隐患和一般职业卫生隐患两类,具体分类见附录C。 5.4.2隐患排查人员应准确、全面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并将排查出的隐患汇总分类,形成职业卫生隐 患记录表,并有隐患归属部门签字确认,记录表见附录D。 5.5隐患整改 5.5.1严重职业卫生隐患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 改人员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内容见附录E。 5.5.2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职业卫生隐患,由责任单位(部门级或车间级)负责人组织整改,整 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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