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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 CCSC05 6101 西安市地方标准 DB6101/T3242—2025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2025-05-28发布 2025-06-28实施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6101/T3242—2025 I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服务对象............................................................................1 5服务保障............................................................................1 6服务内容与要求......................................................................2 7监督检查............................................................................3 附录A(规范性)家庭病床服务检查表....................................................5 附录B(资料性)家庭病床服务持续改进记录表............................................6DB6101/T3242—2025 II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央区卫生健康局、 莲湖区卫生健康局、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户县大王中心卫生院、泾阳县永乐中心 卫生院、泾阳县太平中心卫生院、咸阳市秦都区钓台卫生院、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一针医院、西安秋兰中 医医院、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亚森、贾淼、张攀为、尹宏、郭创成、贾娅妮、刘胜敏、陈清亮、杨锋虎、 张凯华、王水平、袁江、贾岁满、杜祚镕、张伟、王晏成、陈强、李娟、王潇雅、王丁。 本文件由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实施中若有疑问和建议,请将咨询或修改建议等信息反馈至下列单位: 单位: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丰弘路以北西咸新区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电话:029-33352871 邮箱:[email protected]/T3242—2025 1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服务保障、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评价和监督与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家庭病床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病床 在家中建立,由医护人员上门进行诊疗和护理的病床。 4服务对象 经医疗机构确认病情稳定适宜居家治疗,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 a)行动不便且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b)住院治疗后病情趋于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者; c)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持续观察和治疗者; d)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者; e)其他适合居家治疗情况。 5服务保障 服务机构 5.1.1应具有与所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 5.1.2应制定家庭病床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1.3应具有与家庭病床建床数量相匹配的医师、护士、康复师人数。 5.1.4应对外公开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 服务工具 5.2.1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箱、急救箱、医废转运箱及与开展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相关器材。 5.2.2家庭病床服务应配备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DB6101/T3242—2025 26服务内容与要求 建床 6.1.1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服务机构委派由医生、护士上门评估,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定、 查看既往病历并填写评估表。 6.1.2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建床的与家属协商签署家庭病床服务协议,确定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师 和护士。 6.1.3责任医师、护士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 方案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并指导患者(或家属)选择安静明亮,通风良好的房间设置家庭病 床。 服务要求 6.2.1总则 6.2.1.1医务人员应着工作装,仪容仪表符合医务人员规范,佩戴标识。 6.2.1.2应与患者及家属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6.2.1.3应对患者进行系统评估,确定诊疗方案,护理计划。 6.2.1.4应按诊疗方案、护理计划,实施各项治疗及护理活动。 6.2.1.5开展各项治疗及护理活动前应向患者说明目的、意义、主要步骤、注意事项及配合要点,并 征得患者同意。 6.2.2服务 6.2.2.1应携带出诊箱、急救箱、医废转运箱以及患者诊疗相适应的用品用具。 6.2.2.2应按血、尿、粪标本的采集要求进行操作。 6.2.2.3应按下列医疗技术服务要求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a)肌肉注射; b)皮下注射; c)静脉注射; d)静脉输液; e)静脉营养; f)换药; g)吸氧。 6.2.2.4应按下列管道维护要求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a)留置尿管; b)鼻饲管; c)造瘘管; d)引流管; e)PICC; f)留置针。 6.2.2.5应按下列基础护理要求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a)压力性损伤; b)皮肤清洁; c)口腔护理;DB6101/T3242—2025 3d)伤口护理; e)冷、热疗护理。 6.2.2.6应按要求进行口服用药指导。 6.2.2.7应按要求进行康复训练、理疗。 6.2.2.8应按下列中医适宜技术要求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a)汤剂煎煮; b)针灸; c)熏蒸; d)艾灸; e)拔罐; f)推拿; g)中药贴敷。 6.2.2.9应按下列各项监测要求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a)生命体征; b)血糖; c)血氧饱和度。 6.2.2.10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相关健康教育。 6.2.2.11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 查床 6.3.1建床后,24小时内开展首次查床。 6.3.2责任医师应根据病情确定查床频次。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时可增加查床次数。 6.3.3定期查床时应进行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诊断和处理。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注意 事项,并进行健康指导。 6.3.4建床后,应在3天内完成二级查床。 6.3.5患者需要会诊时,由责任医师负责联系会诊,并做好会诊记录。 6.3.6患者病情加重,且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受限,责任医师应通知家属及时转诊。如家属拒绝转诊, 应在病例上如实记录并由家属签字确认。 撤床 6.4.1患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撤床: a)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好转或治愈; b)病情变化,需转诊进一步诊治的; c)患者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d)患者死亡。 6.4.2责任医师指导患者(或家属)办理撤床手续,并书写撤床记录。 6.4.3撤床后,病历归入服务机构一并保存,并按病历存档要求进行存档保管。 7监督检查 应定期对管理制度、人员能力、工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应采用现场查看、资料查阅、问询交流等形式按照附录A对建床、查床、撤床服务的规范性、合 理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保留每次监督检查记录。DB6101/T3242—2025 4 应对每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持续改进记录表参见附录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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