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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99 CCSB04DB6108 榆林市地方标准 DB6108/T116-2025 靖边胡萝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2025-06-18发布 2025-07-18实施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6108/T116—2025 I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榆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靖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西安理工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农产品 质量安全中心、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陕西秦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靖边县大漠神农农业发展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盛、白延生、叶宁、闫霞、林兴园、蒋楠、楚杰、朱利兵、樊新春、孙榕、 鲁瑞文、杨蕾、霍新梅、李琴、苗雨晶。 本文本件由靖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 单位:靖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地址:靖边县南关东街70号 电话:0912-4610315 邮编:718500DB6108/T116—2025 1靖边胡萝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靖边胡萝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请、管理和退出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靖边胡萝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NY/T4169-2022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 DB61/T1240地理标志产品靖边胡萝卜 DB6108/T43.1胡萝卜生产标准综合体第1部分:胡萝卜产地环境 DB6108/T43.2胡萝卜生产标准综合体第2部分:胡萝卜生产技术规程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regionalpublicbrandofagriculturalproducts 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能够代表区域公共利益的组织所持有、 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共同使用的品牌。品牌名称一般由“产地名+产品名”构 成。 [来源:NY/T4169-2022,3.2] 4申请 4.1要求 4.1.1使用主体 4.1.1.1从事靖边胡萝卜生产、加工、销售的依法设立的市场经营主体。 4.1.1.2二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安全事件及违法犯罪行为。 4.1.1.3使用主体及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1.1.4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建立质量控制、环境保护、产品追溯等相关制度。 4.1.2产品 4.1.2.1产地条件应符合DB6108/T43.1的规定,栽培应符合DB6108/T43.2的规定。 4.1.2.2质量、贮运应符合DB61/T1240的规定。DB6108/T116—2025 24.1.2.3应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且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 4.1.2.4农药残留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4.2流程 4.2.1申请资料 4.2.1.1品牌使用申请书,见附录A。品牌使用承诺书,见附录B。 4.2.1.2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2.1.3自有商标。 4.2.1.4生产和产品质量标准文本。 4.2.1.5产品检测报告。 4.2.1.6组织及法人征信报告。 4.2.1.7其他证明材料。 4.2.2审查 4.2.2.1品牌持有组织自收到使用主体的申请材料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对资 料符合要求的使用主体进行现场核查。 4.2.2.2对申报主体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检。 4.2.2.3品牌持有组织召开会议,对审查结果进行专家评审和综合评议,确定拟授权主体名单。 4.2.3公示 对拟授权主体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4.2.4授权 公示无异议后,双方签订《品牌使用许可合同》,见附录C。发放品牌授权使用证。 5管理 5.1持有组织 5.1.1受理品牌许可使用的申请。 5.1.2对品牌的授权、使用进行管理。 5.1.3为品牌宣传、使用提供服务和保障。 5.1.4受理相关投诉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等。 5.1.5对授权使用主体的品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5.1.6对仿冒品牌的个人或组织,应追究其侵权和违法责任。 5.2使用主体 5.2.1应在产品包装上突出显示靖边胡萝卜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不得改变标志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可按比例缩放,但不得小于经营主体自有商标。 5.2.2应自觉维护品牌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且服务优良。 5.2.3应建立品牌使用台账且保存年限不得低于2年。 5.2.4在产品宣传、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品牌。 5.2.5在名称、法人等信息变更后重新申请使用品牌。DB6108/T116—2025 35.2.6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或馈赠品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品牌。 5.2.7发现有损品牌声誉的行为,及时向品牌持有组织反映。 5.2.8在品牌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异议,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6退出 品牌使用主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品牌持有组织有权收回品牌的使用权: a)产品不符合GB2763的规定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 b)许可到期申请未通过; c)许可到期未续签使用合同; d)书面申请停止使用品牌; e)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或产品停产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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