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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40.20 B 93 GH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供销合作 行业标准 GH/T 1304—2020 籽棉回潮率微波测量仪 Microwave measuring instrument for seed cotton moisture regain 2020-12 -07发布 2021-03 -0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 GH/T 130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407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智棉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奎木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纤维质量监 测中心、阿拉尔纤维检验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金、李育平、 阿布都热西提 ·买买提、杨亚丽、葛陈勇、康启慧、 沈云峰。 GH/T 1304—2020 籽棉回潮率微波测量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籽棉回潮率微波测量仪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采用微波法测定籽棉回潮率的仪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103.1 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 GB 1103.2 棉花 第2部分:皮辊加工细绒棉 GB/T 6102.1 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3 仪器组成与测量原理 3.1 仪器组成 籽棉回潮率微波测量仪由微波 测试单元、称量单元、温度采集单元、数据运算单元、显示或打印单 元、信息传输单元等组成。 3.2 测量原理 微波测试单元发射天线发出特定频率的微波,透过一定密度的籽棉测试棉样被接收天线接收。数据 运算单元分析接收微波信号的幅值和相位,并进行温度修正,计算得出籽棉回潮率。 4 产品型号 M JA ZH W –XX X 改进序号( A、B、C、D等) 主参数(频率) 示例:微波频率为 10 GHz、改进序号为 A的籽棉回潮率微波测量仪 ,其标记为: MJAZHW-10A。 类别代号:检验设备 产品代号:棉花机械 特征代号:微波 组别代号:籽棉回潮 GH/T 1304—2020 5 技术要求 5.1 整机性能 5.1.1 测量样品:按照 GB 1103.1 和GB 1103.2 籽棉取样 方法进行取样, 测量样品重量应为 5.0 kg± 1.0 kg。 5.1.2 示重误差: 取样框应 满足放样要求,仪器中显示重量和称量重量误差不超过± 0.1 kg。 5.1.3 测量效率:从开始检测到测量结果显示的时间不大于 60 s。 5.1.4 环境适应性:应能在温度 -20 ℃~+40 ℃,相对湿度不大于 90% 的环境下安全可靠运行。 5.1.5 测量范围及允差:测量范围为回潮率 5.0%~35.0%的籽棉,测量允差为± 1.5%。 5.1.6 测量结果重复性:同一 棉样在相同试验条件下(同一实验室、同一操作者、同一 台仪器)测量 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0.3%。 5.2 总装质量 装配符合工艺要求,齐套性满足要求,通电后仪器运行过程无异响。 5.3 外观质量 仪器外观不 应有明显划痕。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场地应平整,无振动。 6.1.2 试验应在 -20 ℃~+40 ℃、相对湿度不大于 90%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6.2 示重误差 试验 用精度0.01 kg的电子秤分别称量4.0 kg、5.0 kg、6.0 kg棉样放入取样框, 仪器应能正常测量 , 记录仪器显示 的重量,与电子秤称量值之差为 示重误差。 6.3 测量效率试验 将4.0 kg~6.0 kg范围内任意质量 棉样放在取样框内并置于检测位 ,打开秒表准备计时,按仪器 检测按钮后开始计时, 仪器开始进行测量籽棉回潮率, 打印机打印 测量结果(或仪器显示测量结果) 后 秒表计时结束,读取秒表计量时间 ,测量不少于 5次,取最大值为测量值。 6.4 环境适应性试验 6.4.1 抽样规则 当生产批量小于100台时,每10台抽取1台进行环境试验,当生产量大于 100台时,每 20台抽取 1台进行环境试验。 6.4.2 高温环境试验 将仪器整机 开机放置在40 ℃环境下 2 h,并按照 6.3进行试验。 6.4.3 低温环境试验 GH/T 1304—2020 将仪器整机 开机放置在-20 ℃环境下 2 h,并按照 6.3进行试验。 6.5 测量允差试验 用回潮率不大于 15%的机采籽棉作为试样, 按5.1.1取4个籽棉试样并进行回潮率测量;按 GB/T 6102.1从每个试样中分别取 4个试样,采用 8篮烘箱进行烘箱法测量,将测量结果记入试验记录 表1 中。 将表1中每个试样的 4个烘箱法测量值的平均值与 每个试样的微 波法测量值进行比较得到差值, 以 此差值作为测量允差 记录到表1中。 表1 测量允差试验记录表 试样 微波法测得的回 潮率(%) 烘箱法测得的回潮率( %) 允差(%) 1 2 3 4 平均值 1 2 3 4 平均值 6.6 空载试验 连续空载测试试验应不少于 2 h或者100次,测量仪各机构应运转正常。 6.7 重复性试验 同一棉样 在相同试验条件下(同一实验室、同一操作者、同一台仪器) 连续测量3次,计算测量 结 果的最大值与最小值 的差值。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逐台检验项目 每台仪器组装完成后需经 质检部门 按5.2、5.3规定的内容 进行检验。 7.1.2 抽样检验项目 质检部门 从7.1.1检验合格的产品中 按5.1规定的内容 进行。 当生产量小于 100台时,每 10台抽 取1台进行出厂检验,当生产量大于 100台时,每 20台抽取1台进行出厂检验。 7.1.3 判定规则 7.1.3.1 抽检检验 结果合格,该批判为合格; 7.1.3.2 抽检不合格加倍抽检,仍不合格,返修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合格后该批产品方能出厂。 7.2 型式检验 GH/T 1304—2020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及性能时; c)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按批量的 1%(但不少于 1台)抽查试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 7.2.3 判定规则 7.2.3.1 型式检验项目不应有不合格项。 7.2.3.2 型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允许对该项加倍数量复验;如仍有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 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 8.1 标志 产品上应有标牌 ,其主要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称、商标; b) 产品标准编号; c) 型号及名称; d) 出厂编号; e) 出厂日期。 8.2 包装 8.2.1 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 8.2.2 产品至少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使用说明书; b) 产品检验合格证; c) 产品清单。 8.2.3 如需包装,包装应有防雨措施,包装箱外壁应标注: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毛重( kg); d)包装箱尺寸(长 ×宽×高)(mm × mm × mm); e)出厂日期; f)标明“向上”、“小心轻放 ”、“系索位置 ”、“防潮”等字样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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