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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CCS B05 G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GH/T 1350—2021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评价指 南 Guidelines for service ability evaluation of specialized service provider of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 ion and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2021 - 11 - 08发布 2022 - 01 - 0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 GH/T 1350 —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文件由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教社团部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农芯科技(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农信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潘守慧、 韩焱云、王开义、王晓晶、卢红霞 、孙晓、杨东强、于莹、杨锋、刘 忠强、赵向宇、王书锋、张丽君、王晓锋、张秋思、陈景丽、 孙利利。 GH/T 1350 —2021 1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评价的 指标选取 原则、工作步骤 、评价方法 、评价 指标体系 和动态调整机制。 本文件适用于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 服务能力的评价与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4803 农业社会化服务 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资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农业生产资料 农业生产所需投入的物质资料 。 注:农资通常包括 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饲料、兽药、农机具及 其配件等。 农技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农业技术 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 全产业链的 科研成果 或实用技术 。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 specialized service provider of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为农业生产经营 直接提供农资 加农技社会化服务的组织或个 体。 注:主要包括: 涉农企业、公共服务组织、 专业技术协会、 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 4 指标选取原则 4.1 科学性 评价指标 应包含决定农资农技社会化 服务主体 服务能力的主要因素,评价结果能 客观反映农资农 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的真实状况。 4.2 合理性 评价指标涵义清晰、 内容完整、 覆盖面全,能够构成一个要素完整、 结构合理 的评价体系。 4.3 可操作性 GH/T 1350 —2021 2 评价内容实用 ,评价方法 可行,相关数据易采集、易 获得和易处理。 5 工作步骤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评价 工作步骤如下: a) 明确评价工作的目标、对象、范围和评价结果用途 ; b) 确定评价方法; c) 确定评价要素和 评价指标,构建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评价 指标体系; d) 采集和处理 评价指标数据; e) 计算每一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 的综合得分或对其进行定性 分析; f) 对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 的服务能力进行分级 ; g) 评价结果发布 。 6 评价方法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评价方法 应采用定量 评价法或综合评价 法进行评价 ,定性评价 法宜作为定量评价法 的前置条件或 参考要素。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 定量评价法。 采用数学 计算的方法,收集和处理数据资料,对评价对象做出定量结果的 服务 能力判断。 —— 定性评价法。将评价内容分解成若干个子项目, 将其作为定性评价的分级规则和依据。 —— 综合评价法。 同时采用定量评价法与定性评价法进行评价,并 综合考虑 两种评价方法的评价 结果后进行分级 。 7 评价指标体系 定量评价 7.1.1 指标选取 7.1.1.1 宜从基本素质、专业技能、运营状况、管理规范性、社会评价等维度 选取定量评价指标。 7.1.1.2 宜根据附录 A中的指标构成及计分标准开展定量评价。 7.1.1.3 可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范围 等因素的实际情况 ,在附录 A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 某些指标 ,或对某些指标的计分标准进行调整 。 7.1.2 指标得分 评价指标确定后 ,可采用 以下方法获得各指标的得分 : —— 现场核查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相关情况, 并依照计分标准 给出相关指标的得分; —— 利用统计调查方法或数学模型 ,计算指标的得分。 7.1.3 计算综合得分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综合得分 的计算公式如下: 𝑆𝑖=𝐴𝑖𝑇×100=∑𝑎𝑖𝑗/∑max⁡(𝑏𝑘𝑁++ 𝑘=1𝑁 𝑗=1 ) ⁄ ×100································ ········· (1) 式中: —— 𝑆𝑖为第𝑖个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综合得分 ; GH/T 1350 —2021 3 —— 𝐴𝑖为第𝑖个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 的所有指标得分的累计值 ; —— 𝑇为所有加分项指标的最大值的累计值 ; —— 𝑎𝑖𝑗为第𝑖个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在第 𝑗项指标的得分; —— 𝑁为评价指标体系中所有指标的个数; —— max⁡(𝑏𝑘)为第𝑘个加分项指标的最大得分; —— 𝑁+为评价指标体系中所有加分项指标的个数 。 7.1.4 定量分级 综合考虑 评价目的 、评价目标 、分级结果等因素 ,选择采用以下一种方式对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 体服务能力 进行定量分级: —— 按相对水平分级。根据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综合得 分,按由大到小的 顺序对所有服务 主体进行排序, 按照每个服务主体排名的百分位数进行 服务能力 等级划分。 —— 按绝对水平分级。根据综合得分和 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 服务能力 等级划分。 注: 当所有服务主体的 综合得分普遍较低时,不宜采用 “按相对水平分级”的方式 进行定量分级 。 示例1: 按相对水平分级, 排名前20%(含)的,等级为 A;排名20%~50%(含)的,等级为 B;排名50%~90%(含)的, 等级为C;排名90%以后或指标得分为负数 的,等级为 D。 示例2: 按绝对水平分级, 综合得分 大于等于 90的,等级为 A;综合得分大于等于 70且小于90的,等级为 B;综合得分 大于等于 60且小于70的,等级为 C;综合得分小于 60的或已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等级为 D。 定性评价 7.2.1 宜根据附录B中的指标开展定性评价 。 7.2.2 定性分级规则和 参考依据主要包括: —— 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 方面的法定资质 情况,自身维持高水平服 务的主观意愿和能力; —— 内部组织机构 的设置及其管理职责 的划分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 的完善性; —— 人力、财力、设备等资源 的投入情况, 技术的先进性或成熟度,质量管理体系 的成熟度 ; —— 能够通过 对自身的 有效管理 ,实现自身服务能力的持续改进; —— 市场的覆盖范围 ,服务履约能力 或信誉水平 ,客户满意度 ; —— 履行社会责任 情况,社会声誉 状况,用户对品牌的认知度; —— 最近一段时间内 的不良记录 情况。 综合评价 对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进行 综合评价时,按以下 原则进行: —— 将定性评价结果作为定量评价的前置条件 。若定性 评价结果已为最低等级时,则不再进行定 量评价,并以此作为综合评价结果; —— 若定量评价 结果与定性评价 结果不一致时, 以两种方法 评价结果中较低的分级为准。 8 动态调整机制 GH/T 1350 —2021 4 评价机构 宜定期组织开展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 评价工作的 绩效评估, 及时研究评价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 评价指标 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评价指标体系 和分级方法 。 宜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评价结果的实时 发布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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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T 1350-2021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第 1 页 GH-T 1350-2021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第 2 页 GH-T 1350-2021 农资农技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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