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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40.20 H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5402—2021 进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alloy-steel primary products 2021-11-22发布 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1202—2045 T/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 业 标 准 进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检验规程 SN/T 5402—2021 *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100023) 编辑部:(010)65194242-7531 网址 www.customskb.com/book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 开本880×12301/16 印张1 字数23千字 2021年7月第一版 2021年7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500 * 书号: 155175·763 定价16.00元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彪、周崎、郅惠博、李洪涛、战爽、王立功、齐飞。 ⅠSN/T5402—2021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进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出口合金钢(不含不锈钢)初级产品的术语、定义、检验及结果判定等。 本文件适用于合金钢(不含不锈钢)初级产品的进出口检验工作,涉及的进出口海关商品编码及名 称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SN/T 2412.3 进出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 第3部分:取样部位和尺寸 SN/T 2412.4 进出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 第4部分:制样要求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下)》(2017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金钢 alloy steel 含有一种或几种按重量计符合下列含量比例元素的钢:铝0.3%及以上、硼0.0008%及以上、铬 0.3%及以上、钴0.3%及以上、铜0.4%及以上、铅0.4%及以上、锰1.65%及以上、钼0.08%及以上、镍 0.3%及以上、铌0.06%及以上、硅0.6%及以上、钛0.05%及以上、钨0.3%及以上、钒0.1%及以上、锆 0.05%及以上,其他元素(硫、磷、碳及氮除外)单项含量在0.1%及以上。 [来源:《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下)》(2017年版),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六)] 3.2 初级产品 primary products 未经加工或略作加工的原料和半制成品,其需要经过进一步铸造、轧制或锻造加工成成品。 3.3 锭状或其他初级形状产品 primary products in ingots or other primary forms 经浇铸等方法得到的产品,通常横截面为方形、矩形、多边形、圆形、椭圆形以及各种异形。 3.4 半制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s 经连续铸造得到的,或其他的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得到的产品,形状 为实心的大方坯、小方坯、圆材坯、厚板坯、薄板坯、粗锻件、角材坯、型材坯和异型材坯等。 3.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名、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合金钢初级产品。 1SN/T5402—2021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3.6 样本 sample 取自一个检验批并且能提供该检验批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4 检验 4.1 审单 4.1.1 实施现场检验前审核是否有报关单、合同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等必要随附单证。产 品质量证明应注明:生产厂家、数/重量、规格尺寸、牌号及其相应的理化指标、执行标准(或双方约定的 技术要求)等信息。 4.1.2 对应的商品编码及申报要素应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随附单证提供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4.2 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为相应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相关标准参见 附录B。如贸易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以 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为准。 4.3 抽样 4.3.1 从每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代表性样本实施现场检验,具体抽样规则见附录C。 4.3.2 抽取的样本实施现场检验后,应全部送实验室检测。如单件重量过大,可按照标准 SN/T 2412.3在头部切取最小长度为100 mm的全截面样本送实验室检测。切割样本可通过火焰切 割、砂轮切割等方法。 4.4 现场检验 4.4.1 货证核对 核对各检验批申报货品的名称、唛头、产品标识、牌号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4.2 外观检验 4.4.2.1 样本表面应清洁,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重接、重叠、翻皮、结疤和夹杂;不得有深度或高度大于 3 mm的划痕、擦伤、压痕、凹坑、凸块及皱纹等;不得有深度大于2 mm的裂纹。 4.4.2.2 对应检验依据中有表面质量要求的,还应同时实施检验。 4.4.3 尺寸检验 采用经校准的卷尺、卡尺、千分尺等适用的测量工具对样本的尺寸规格进行测量。 4.5 实验室检测 4.5.1 制样 按照标准SN/T 2412.4和GB/T 20066—2006的规定进行制样。 4.5.2 检测 4.5.2.1 检测项目参照附录B中的相关试验方法标准执行。 4.5.2.2 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化学成分(碳、铬、铝、硼、钴、铜、铅、锰、钼、镍、铌、硅、钛、钨、钒、锆、硫、磷 2SN/T5402—2021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等元素)和低倍等。具体检测项目根据对应检验依据的技术要求确定。 5 检验结果判定 5.1 货物与申报资料信息一致的,判定货证相符,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5.2 表面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判定外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5.3 尺寸符合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的,判定尺寸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 合格。 5.4 检测项目均符合相关检验依据的技术要求的,判定实验室检测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5.5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整批货物合格;其中有1项不合格的,即可终止后续检验环节,判定 整批货物不合格。 3SN/T5402—2021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附 录 A (规范性) 进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 表A.1规定了进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 表A.1 进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 税目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含检验检疫编码) 72.24 其他合金钢,锭状或其他初级形 状;其他合金钢制的半制成品7224100000 其他合金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999〕 7224901000 粗铸锻件坯(单件重量在10吨及以上)〔999〕 7224909010其他合金钢圆坯,直径≥700毫米(其他合金钢锭及其他初 级形态的)〔999〕 7224909090其他合金钢坯,直径≥700毫米的合金钢圆坯除外(其他合 金钢锭及其他初级形态的)〔999〕 4SN/T5402—2021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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