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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5. 120 S 22 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3064—2016 代替TB/T3064.1~3064.4—2003 轨道动力稳定车 增息服务平台 Track dynarnic stabilizer 2016-01-12发布 2016-08-01实施 国家铁路局 发布 TB/T 3064—2016 目 前 言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使用条件 4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运行考核、作业考核 8 整机的标志、包装和运输 宁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TB/T 3064—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TB/T3064.1一2003《轨道动力稳定车第1部分:整机性能》、TB/T3064.2一2003 《轨道动力稳定车第2部分:动力传动装置》、TB/T3064.3一2003《轨道动力稳定车第3部分:系统 性能》、TB/T3064.4一2003《轨道动力稳定车第4部分:稳定装置》。本标准以TB/T3064.1一2003 为主,整合TB/T3064.2—2003、TB/T3064.32003、TB/T3064.4—2003,与TB/T3064.1—2003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海拔、温度范围、线路最大坡度、最大超高等使用条件(见第3章,2003年版的3.1); 一增加整车防火及消防规定(见4.1.12); 增加车内设各承受振动和冲击的能力设计要求(见4.1.14); 增加排障器要求(见4.1.17); 增加道岔动力稳定华特殊技术要求(见4.1.21和4.2.12.1); 修改紧急制动和辅助制动安求(见4.1.24,2003年版的4.6.3); -增加高海拔(最高5100m)动力稳定:车的技术要求(见4.1.27); 增加转向架构架强度要求(见4.2122);7 修改各部件基本要求,统一符合GB/T2537的规定·并增加控制功能要求(见4.2,2003年版 的4.3、4.4、4.5、4.8、4.9、4.10、4.11、4.12、4.13)。 本标准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所、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金鹰重 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慧京、谢江生、王发灯、吴伟、丁志周、刘学海、高春雷、何国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TB/T3064.1~3064.4一2003。 II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TB/T 3064—2016 轨道动力稳定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轨道动力稳定车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行考核、作业考核、 整机的标志、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轨道动力稳定车,其他轨距轨道动力稳定车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6.1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T17426 失道持种车辆和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 GB/T21563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设备冲击和振动试验 GB/T25336 铁路大型线路机械检查与试验方法 GB/T25337 铁路大型线路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TB/T1335 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业定规范 UIC642国际联运机车、动车及控制拖车的防火消防特殊规定(Specialprovisionsconcerningfire 服务平台 precautions and fire-fighting measures on motive power uaits rd driving trailers in international traffic) 3使用条件 3.1环境条件 3.1.1海拔2000m以下,高海拔5100m以下。 3.1.2相对湿度不大于85%。 3.1.3环境温度:一10℃~十50℃。 3.1.4应能承受自然环境如风、沙、雨、雪的侵袭。 3.1.5应能满足叠夜作业的要求。 3.2线路条件 3.2.1适用轨距:1435mm。 3.2.2 最大超高:175mm。 3.2.3 线路最大坡度:30%。 3.2.4 钢轨类型:50kg/m、60kg/m、75kg/m。 3.2.5轨枕:Ⅱ型和Ⅱ型混凝土轨枕。 3.2.6道岔:单开、双开道岔。 3.2.7 线路:单线和线间距大于或等于4.0m的线路。 4技术要求 4.1整车要求 4.1.1动力稳定车各种设备、零部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采购和组装,并应 1 TB/T3064—2016 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装车。 4.1.2动力稳定车各种设备的配置应有良好的可接近性,便于检修和吊装。 4.1.3动力稳定车应便于救援起吊,车体应设有明显的起复救援标识。 4.1.4同型号动力稳定车的同一零部件应能互换。 4.1.5人体易碰到的锐边锐角应倒钝。 4. 1.6 6动力稳定车选用的材料、标准件和通用件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1.7动力稳定车的锻件、铸件、热处理件、焊接件及铆接件等工艺性能的要求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 规定。 4.1.8整车油管、风管、水管、电缆等分布、排列整齐,固定可靠。各系统无干磨、渗漏油、漏气、漏水、 漏电现象。 4.1.9各安全保险及紧固零部件,均应齐全有效。 4.1.10 各传动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可靠。 4.1.11 整车涂装及检查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1.12 整车防火及消防应符合UIC642的规定。 4.1.13 应能安装运行安全监控设备。 4.1.14 设计时,车内设备承受振动和冲击的能力应符合GB/T21563的规定。 4. 1. 15 车钩中心距轨面高度:t880mm土10mm,同车前后车钩中心线高度差不大于10mm。 4.1.16 轴重应小于或等于 23 t。 4.1.17 应设有高度可调整的排障器,排障部距轨面高度75mm~120mm。 4.1.18 运行状态下,司机室内稳态噪声不忍过8uiP:作业状态下,司机室内稳态噪声不超过87dB。 4.1.19 限界要求:整备状态下,整车轮廓尺寸应格合GB14.1的规定;在作业工况下,整车轮廓尺寸 应符合GB/T25337的规定。 4.1.20最大自行、连挂速度及最小运行、作业曲线半径应符合GB,225337的规定。 4. 1. 211 作业能力: a) 应能在匀速走行状态下,对轨道连续进行动力稳定作业。 b)最高作业走行速度:不低于2.5km/h。 c) 作业效率: 1)正线动力稳定车:最高应能达到2.5km/h; 2)道岔动力稳定车:最高应能达到1.5km/h。 d)连续作业时间应大于或等于6h。 4.1.22作业下沉量设定范围:0~20mm。 4.1.23 作业精度:应保持捣固车作业后的线路几何精度。 4.1.24稳定车以最高自行速度运行于平直道上时单纯实施紧急制动或辅助制动,应在GB/T25337 规定的距离内停车,且不擦伤轮轨。 4.1.25编组运行应符合GB/T25337的规定。 4.1.26整车动力学性能应符合GB/T17426的要求。 4.1.27高海拔(最高5100m)动力稳定车的技术要求,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T25337的相 关规定。 4.2各系统(部件)要求 4.2.1动力传动系统 应符合GB/T25337的规定。 4.2.2走行系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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