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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220. 20 XF C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XF 11512014 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wireless communication function of fire alarm system 2014-04-16发布 2014-04-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布 XF 1151—201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要求 4 试验 5 检验规则 6 标志 XF 1151—2014 前言 根据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公告(2020年5月28日)和应急管理部2020年第5号公告(2020年8 月25日),本标准归口管理自2020年5月28日起由公安部调整为应急管理部,标准编号自2020年8 月25日起由GA1151一2014调整为XF1151一2014,标准内容保持不变。 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第6章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城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程、刘长安、李小白、刘作利、宋立巍、赵宇、张斌斌、郭金龙、魏斌、钱世锷、 丁宏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XF 1151—2014 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系统中无线通信功能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和产品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火灾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和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 牛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17 GB/T 9969 业产 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2978 酒消 防电子 产品检验规 GB 14287. 电气 灾监控系统 份电气火 送监控设备 GB 16808 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 GB 16838 消防电 子产品 不境试验方法及严 酷等级 GB/T 17626 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 .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 23757 消防电子 子产品防护 要求 3要求 3.1总则 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火灾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 首先符合第3章的要求,然后按第4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习 3.2外观要求 系统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3.3基本功能要求 3.3.1系统的无线通信功能可复合在系统内的各组件中实现,也可采用独立的无线通信模块实现。 3.3.2系统内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各组件(包括无线通信模块)之间应能在最大通信距离条件下,通过 无线通信方式实现下列功能要求: a)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GB4717的要求; b)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GB14287.1的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 GB16808的要求。 3.3.3 系统的无线通信功能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1 XF 1151—2014 3.3.4系统的无线通信功能应有相应的中文使用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T9969的要求。 3.4状态指示功能 3.4.1系统内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各组件应设绿色无线通信工作状态指示灯和黄色通信故障状态 指示灯,并有中文功能标注。在正常通信条件下,绿色无线通信工作状态指示灯应点亮(该指示灯可 与设备完成其他功能的指示灯共用,但应有明显区别);在通信故障条件下,黄色通信故障状态指示 灯应点亮。 3.4.2如果采用无线通信模块实现系统的无线通信功能,无线通信工作状态指示灯和通信故障状态指 示灯应设在无线通信模块表面。 3.4.3系统内的控制器在通信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运行和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 障信号,指示故障部位。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发生故障时,应能重新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 到无线通信模块被复位或故障被消除 3.4.4具有音响器件的无线通信模块在故障状态下,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 发生故障时,应能重新启动。 3.5发射功率 系统的无线发射功率应不天于产品标志上标明的发射功率, 3.6运行稳定性 系统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能连续运行,在21d试验期间内,不应发出故障信号,且保持正常无线通 信状态。 3.7电磁兼容性 系统应能耐受表1规定电磁兼容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系统应保持正常无线通 信状态。 表1月 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条件 放电电压:空气放电(外壳为绝缘体系统)8kV 接触放电(外壳为导体系统和耦合板)6kV 放电极性:正、负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放电间隔:≥1s 每点放电次数:10 正常工作状态 场强:10V/m 频率范围:80MHz~1000MHz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扫频速率:≤1.5×10-3(10oct/s) 调制幅度:80%(1kHz,正弦) 正常工作状态 3.8气候环境耐受性 系统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系统应保持正常无 2 XF 1151—2014 线通信状态。 表2气候环境耐受性试验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条件 温度:(0士3)℃ 低温(运行)试验 时间:16h 正常工作状态 温度:(40 相对湿度:90%~95%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时间:4d 正常工作状态 3.9 机械环境耐受性 系统应能耐受 3所规定的机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 试验期间,系统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 动现象;试验后,系统应保持正常无线通信状 机械环境耐受性试验条件 试验名称 频范围10H2 61562H2232 口速度:0 m/s2 扫频速率: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振动 频 扫频范围:10 加速度:4.905m/s2 扫频速率:1oct/min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b 振动方向:X、Y、Z互相垂直的三个轴 每个振动方向扫频次数:20次 非工作状态 碰撞能量:(0.5±0.04)J 碰撞部位:i 样品表面上的每个易损部件 碰撞试验 每个部位碰撞次数:3次 正常工作状态 .b仅对无线通信模块进行该试验。 3.10防护性能 系统中如果使用无线通信模块实现无线通信功能,无线通信模块的防护性能应满足GB23757的 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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