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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220. 01 XF C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XF T 1192—2014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Rules for reporting fire information 2014-09-28 发布 2014-09-2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布 XF/T 1192—201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报告范围 5 报告内容 6 报告时限 7 报告方式 报告主体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火灾信息报告表式样 XF/T 1192—2014 前言 根据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公告(2020年5月28日)和应急管理部2020年第5号公告(2020年8 月25日),本标准归口管理自2020年5月28日起由公安部调整为应急管理部,标准编号自2020年8 月25日起由GA/T1192—2014调整为XF/T1192一2014,标准内容保持不变。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忙根、梁新国、刘云、刘建国、尹燕福、蒋铸、王刚、胡锐、姜孝国 XF/T 1192—2014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对火灾信息的报告,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 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品 广件 3. 1 接警 receipt of fire alarm 消防队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活动 3.2 接警时间 time of receiving(rire alarm 消防队首次接到火灾报警信息的时刻 3.3 灭火战斗 fire fighting 消防员在灭火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行动, 质察、战斗展开、战斗进行、战斗结束等。 3.4 控制火势 fire confinement 经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火势蔓延的途径已被切断,火势强度开始减弱,燃烧面积不再扩大,火场情 况无突变可能的状态。 3.5 扑灭fireextinguishment 火势被控制后,现场已看不见明火或已进人清理残火阶段。 3.6 信息直报点支队fire brigade responsible for directly reporting fire information 各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消防支队。 4报告范围 4.1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 a) 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10人(含)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火灾; 1 XF/T 1192—2014 b) 过火面积达2000m(含)以上的火灾; c) 正在扑救的且扑救时间已超过3h火势未控制的火灾; (p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 灾害、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重伤或牺牲的火灾; f) 消防总队向公安厅(局)报告的火灾; g) 发生在北京或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所在城市的重点区域的火灾; 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 4.2消防支队向消防总队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除4.1规定的之外,还应包括: a) 消防支队值班首长或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的火灾: b) 请求调派其他消防支队增援的火灾; c) 消防支队向公安局报告的火灾; d) 地(市、州、盟)领导到场组成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火灾;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受伤的火灾; f)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 4.3消防大(中)队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由消防总队或支队参照4.1和4.2规定的范围 确定。 5报告内容 5.1接警情况 接警情况应包括: a) 报警时间(年、月、日、时、分); b)春 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c)烤 燃烧物质; d)接警单位; e) 其他情况。 5.2调派力量情况 调派力量情况应包括: a) 公安(专职)消防中队、消防车、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数量; b) 辖区消防中队和首批到场灭火力量及增援灭火力量到场时间; c)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或全勤指挥部到场情况; 应急联动单位和社会灭火力量调集情况 5.3火灾现场情况 火灾现场情况应包括: a) 火灾现场人员被困情况; b) 着火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c) 火势发展态势; d) 毗连(邻)建筑及内部人员是否受到火势威胁情况; 危险化学品情况,是否有发生倒塌、泄漏、爆炸等次生灾害的危险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 情况。 2 XF/T 1192—2014 5.4灭火战斗情况 灭火战斗情况应包括: a) 灭火战斗行动采取的措施; b) 消防水源使用情况; c) 控制火势时间(日、时、分); d) 扑灭时间(日、时、分); e) 过火面积; f) 消防官兵疏散、搜救人员数量,保护财产价值。 5.5 ,政府和公安机关处置情况 应包括政府和公安机关 人及相关部门领导到场情况,下达的命令和作出的指示,具体实施情况等。 5.6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6.1 人员伤亡情况应包括! 死亡人员的 姓名、 a) 性别、年龄、身份等; b) 受伤人员的伤势 和救治情况等 5.6.2 消防官兵 专职消 防队员伤亡 况应包括 牺牲消防 官兵白 的姓名、性别、 a) 、籍贾 伍时间政治面貌、部职别、职务、警衔等; b) 牲专 只消防 队员的姓 性别 致治面貌 c) 受伤消区 防官兵 专职消防队 员的伤势和救治情况 5.6.3 :财产损失 情况 包括 被烧毁的建筑及重要物资 (设备、设施 物品等的名称 数量,直接财产损失等。 5.7 火灾调查情况 应包括着火单位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生 营性质 消防监督管理、火灾原因等基本情况。 5.8火灾信息报告格式 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式样见附录A中图A.1。 6报告时限 6.1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 a)过火面积在2000m²(含)以上,或超过3h火势未得到控制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 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产 方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 并每小时电话续报一次;火灾得到控制、已被扑灭时,电话报告相关信息,并在1h内上报《值 班信息快报》(式样见附录A中图A.2); b) 死亡3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 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c) 死亡3人以下的亡人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在灭火救援结束6h内 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P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较 多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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