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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ICS 91.100.10 CCS Q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XXXX2024 水泥替代原料处理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Alternative raw materials for cement-Treated fly-ash 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报批稿 2023.10 2024-××××发布 2024-××××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JC/TXXXX—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建材工业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本文件参加起草单位: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台泥(杭州)企业经 营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海创绿能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恩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葛洲坝洁新(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波特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川崎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深圳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开能 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四方联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飞 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顾军、朱延臣、练礼财、蔡文涛、马永军、曹向东、韩力、姜雨生、 姚成府、章邦志、李忠锋、沈莹、李亮、陆如意、廖华平、黎明、詹永利、李朝晖、郭振全、 周齐、屠正瑞、高玉宗、王焕忠、王雷、陈刚、裴莹、李继荣、孔令然、赵志浩、陈雄飞、 蔡正、考传利、赵磊、赵拓、杨宏宜、高生、许晓帆、邸志、安君、祖永胜。 1 JC/TXXXX—2024 水泥替代原料处理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处理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 志、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水泥熟料生产的处理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34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12573水泥取样方法 HJ702固体废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113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fly-ashfrom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窗底部沉降的底灰。 注:简称“飞灰”。 [来源:HJ1134-2020,3.1] 3. 2 处理treatment 通过水洗和高温热脱附等工艺,去除生活垃圾楚烧飞灰中有害物质的过程。 4技术要求 4.1细度 2 JC/T XXXX—2024 用80um方孔筛筛余表示,其值应不大于14% 4.2含水量 应不大于1.5%。 4.3氧化钙、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灼烧基总质量分数 应不小于70%。 4.4氯离子含量 应不大于1.0%。 4.5汞含量 应不大于1.5mg/kg。 5试验方法 5.1细度 按GB/T1345进行。 5.2含水量 按附录A进行。 5.3氧化钙、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灼烧基总质量分数 按GB/T176进行,其中三氧化二铝的测定采用硫酸铜返滴定法或X射线荧光分析方法, 有争议时以硫酸铜返滴定法为准。烧失量在950℃灼烧20min条件下进行。 灼烧基总质量分数按公式(1)进行,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100 (1) 式中: 一氧化钙、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灼烧基总质量分数,%; @i一实测的氧化钙、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总质量分数,%; L一烧失量的质量分数,%。 5.4氯离子含量 按GB/T176进行。 5.5汞含量 按HJ702进行。 6检验规则 3 JC/TXXXX—2024 6.1编号与取样 6.1.1编号 每300t为一编号。 6.1.2取样 6.1.2.1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6.1.2.2取样方法按照GB/T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净质量不少于2kg。 6.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4中规定的项目。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 —飞灰及其处理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处理工艺线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4判定规则 6.4.1出厂检验项目符合4.1~4.4中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 合要求,判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6.4.2型式检验项目符合第4章技术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 求,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6.5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编号、出厂检验项目。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飞灰发出日 起7d内寄发各项检验结果。 6.6仲裁 对质量有争议时,相关单位应将认可的样品签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 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7.1包装 散装,规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4 JC/TXXXX—2024 7.2标志 应提供卡片,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编号、执行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生产日 期。 7.3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HJ1134的规定。 5 JC/T XXXX2024 附录 A (规范性) 含水量测试方法 A.1原理 将试样放入规定温度的烘干箱内烘至恒量,以烘干前后的质量差与烘干前的质量比作为 含水量。 A.2仪器设备 烘干箱:可控制温度105℃~110℃,最小分度值不大于2℃; 称量瓶:直径不小于70mm; 天平:量程不小于100g,分度值不大于0.01g。 A.3试验步骤 A.3.1称取约10g试样,精确至0.01g,倒入已烘干至恒量的称量瓶中,烘干前试样的质量 为m1。 A.3.2将试样与称量瓶一起放入105C~110°C烘干箱内烘至恒量,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 室温后称量,精确至0.01g,烘干后试样的质量为m2。 A.4结果计算 含水量按公式(A.1)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A.1) 0 m; 式中: 0 含水量,%; -烘干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i- 烘干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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