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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200 JC CCS P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 ××××—202× 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processing solid waste in ceramsite kiln (报批稿) 202X-XX-XX 发布 202X-XX-XX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JC/TXXXX—202X 1总则 1.0.1为规范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技术应用,保证产品质量,做到技术先进、质量 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的控制及管理。 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相关技术要求、安全规范,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1. 0. 3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JC/TXXXX—202X 2 术语 2.O.1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coprocessingsolidwasteinceramsitekiln 通过预处理后与其他原料计量配料、造粒、高温烧结过程实现固体废物毒害特性分解、 降解、消除、情性化、稳定化并烧制成陶粒等目的的固体废物处置技术手段。 2 JC/TXXXX—202X 3协同处置设施 3.1一般规定 3.1.1协同处置设施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 3.1.2新建协同处置设施所处位置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 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 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3.1.3协同处置危险固体废弃物应取得符合相关政策的处置危废的相关资质, 3.2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陶粒窑应满足的条件 3.2.1单线设计陶粒生产规模不小于5万m/年的陶粒窑。 3.2.2陶粒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应配制高效烟气除尘设施。 3.2.3对于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陶粒窑,应依据本标准要求做补充环评,完善 相应设施条件。应有专门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一般固废的贮存设施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 以及必要的防雨、防尘功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置;危险固废贮存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HJ/T176的规定。 3.2.4协同处置含有有机污染物的一般固废的陶粒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总有机碳 (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的浓度不应超过10mg/m,TOC的测定步骤和方法执行现行行 业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 3.2.5协同处置危险固废的陶粒窑系统,应达到如下性能指标要求:DRE焚烧去除率99.99%。 窑炉烟气处理设施应当配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所规 定的烟气净化功能。 3 JC/TXXXX—202X 4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 4.1不应协同处置的废物 4.1.1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有害性固体废弃物 4.1.2具有传染性、爆炸性及反应性废物。 4.1.3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4.1.4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 4.1.5石棉类废物。 4.1.6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 4.2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分析 4.2.1陶粒生产企业在接收固体废物之前,应对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和分析,确定固体废物是 否适宜陶粒窑协同处置。相关程序包括: 1了解产生固体废物企业及工艺过程基本情况,确定固体废物种类、物理化学特性、重 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等基本属性; 2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固废,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固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和 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危险固废的 危害特性;对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废物,应进行放射性鉴别分析; 3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 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进行采样;一般固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进行采样、记录并报告详细的采样信息: 4鉴别分析拟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检测内容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 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的规定; 5陶粒窑协同处置企业应对每批进厂危险废物进行检测,并应配备对危险废物特性监测 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4.2.2污泥分析检测方法宜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 中的有关规定,其他固体废物分析检测参考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4 JC/TXXXX—202X 4.2.3陶粒窑处置固体废物时应该先进行工艺验证,根据固体废物及其他原材料情况,应首 先在试验室进行配料,均衡生料球中污染物浓度等情况,并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固定预 热温度和固定烧制温度和时间,确定小试试验工艺指标。根据小试的工艺指标指导生产线进 行小批量中试连续生产运行。通过试验确定原料配比、确保其对造粒、烘干、锻烧工艺以及 烟气排放的适应性。然后经中试验收,各项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后,方可采用陶粒窑协同 处置相应的固体废物。 4.3陶粒生料有害组分参考限值及检测周期 陶粒生料有害组分参考限值及检测周期宜满足表4.1的规定。 表4.1陶粒生料有害组份参考限值及检测周期 序号 控制项目 总参考限值(mg/kg) 检测周期 <15 1 汞(Hg) 2 铅(Pb) <67 3 镉(Cd) <1 4 (uZ) 梦 <361 每批次进厂配伍后检 测1次,若来源稳定 5 铬(Cr) 86> 每月测1次 6 锰(Mn) <384 7 铜(Cu) <65 8 砷(As) <28 6 镍(Ni) <66 5 JC/TXXXX—202X 5生产处置管理要求和工艺技术 5.1一般管理要求 5.1.1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应设立处置废物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专职 人员负责处置固体废物管理及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5.1.2所有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有关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5.2陶粒窑协同处置设施场地与贮存 5.2.1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所处场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现行行业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662的规定。 5.2.2陶粒窑协同处置厂区内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协同 处置危险固废时,贮存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 规定。 5.3固体废物的输送 5.3.1固体废物的处理、输送、转送、装卸过程均应密闭,要有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术 措施,应采用密闭车辆、密闭驳船等密封运输工具。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 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输送、转运,产生的废气应导入陶粒窑中或是通过空气净化装置 后达标排放;输送、转运管道应有防爆等技术措施。在生产处置厂区内可采用机械输送装备 或车辆输送、转运固体废物。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含水较大的固体废物储存与输送应采取防冻 措施。 5.3.2陶粒厂应设置进厂固体废物计量设施,接收设施应采用密封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并应 配置与车辆卸料联动的通风除臭、车辆冲洗系统 5.3.3处置全过程均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漏、防洪、防爆、防自燃、防冲刷浸泡、 防有毒有害及异味气体散发等的设计。 5.4固体废物的预处理 5.4.1为适应陶粒窑协同处置的要求,可在协同处置厂区内对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预处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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