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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SN B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49152017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imported aquatic animals 2017-11-07发布 201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SN/T 4915—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人境检 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如苏、刘中勇、纪强、周铮字、鄂志强、程珏玉、陈冠武、苏建晖、周 广彪、蔡雄丹。 SN/T4915—2017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现场查验、隔离检验或扣检、抽样送检、防疫消毒 与检疫处理、放行等检验检疫监管内容与操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种用、养殖、观赏和食用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3检验检疫要求 3 3.1进境水生动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类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双边检验检疫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一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3.2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应当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指定口岸进境 3.3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用水生动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 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并取得隔离场使用证,进境后应在指定 隔离场隔离检疫。 3.4进境任何水生动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申办检疫许可证。进口食用水生动物的,应在进境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办检疫许可证;进口其他水生动物的,应在指定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办 检疫许可证。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地区出境后途经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办 检疫许可证时,应详细填写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特殊监管 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地区水体环境等。 3.6进境水生动物应随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认备案的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如运输过程 途经第三方国家或地区时,离开海关监管区再运输到中国的,还应随附由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 部门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要求出具的转运证明文件。 3.7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应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4报检单证审核 核查收货人是否已备案;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国外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上 1 SN/T4915—2017 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是否一致;检疫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进境水生动物的品种、数 量、养殖和包装场批准编号、进境口岸、输出国家或地区是否与检疫许可证相符;检验检疫证书格 式、版本,检验检疫声明和授权签字人等信息是否与备案的检验检疫证书相符;运输过程途经第三方 国家或地区并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还须核查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转运证明文件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转人现场查验,并按规定对检疫许可证批准的数量予以核销;不符合要求 的,按8.3有关现定进行处理 5现场查检 5.1查验准备 5.1.1通过查阅检疫许可证、检验检疫协议、监控计划、警示通报等,明确进境水生动物具体的检 验检疫要求 5.1.2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准备相应的查验工具、抽样器具和相关记录等。 5.2开箱检查 进境种用、养殖或观赏水生动物,低于10件的全部开箱,10件以上的每增加10件,开箱数增 加2件,最高不超过20件;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开箱比例不高于10%,最低不少于3件。发现问题的, 适当增加开箱查验比例。 5.3货证核查 核对进境水生动物品名、数(质)量、包装、输出日期、运输工具信息、输出国家或地区、中转 国家或地区等与报检信息、检验检疫证书和检疫许可证等是否相符 5.4包装和标签检查 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包装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或英文标识,标明水生动物的品 名、学名、产地、养殖或包装企业批准编号等内容。活鱼运输船、活鱼集装箱等难以加贴标签的除外。 5.5临床检查 检查水生动物的健康状况,主要包括游动是否异常,体表有无溃疡、出血、囊肿及寄生虫感染。 体色是否异常,鱼类腹部有无肿胀、肛门有无红肿,贝类闭壳肌收缩有无异常,甲壳类体表和头胸甲 是否有黑斑或者白斑、腮部发黑等。 5.6包装用水或冰、铺垫材料检查 检查包装用水或冰、铺垫材料是否带有土壤及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禁止进境物。 6隔离检验或扣检 6.1隔离检疫 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用水生动物,经现场查验合格的,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 物调离通知单》,将水生动物调往指定隔离场实施至少14d的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所在 地检验检疫部门应监督收货人或代理人做好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的养殖和防疫工作,并保 存相关记录。 2 SN/T4915—2017 6.2扣留检测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预警要求, 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扣留检测(简称“扣检”)。扣检期间,应监督收货人将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存 放于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扣检场所内;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品种的食用水生动物 应分区存放,不同报检批的食用水生动物应分池存放:各区、池内使用的工具器具应清晰标识并区 分,不得混用;扣检场所内用水、用冰应安全卫生;对扣检食用水生动物不得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和降水质净化剂以外的药物;死亡的食用水生动物应及时移出存放池,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进行无 害化处理;使用的水和冰经有效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每批食用水生动物扣检结束后,应对扣检场所 内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每日记录扣检情况,包括食用水生动物存活、死亡和处理情况等, 有关记录应至少保存6个月。 7抽样送检 7.1食用水生动物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境水生动物年度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水生动物疫 病监测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实施采样,送实验室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监测: 一水生动物疫病病源、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 一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 一重金属、农兽药残留; 其他要求的项目。 7.2种用、养殖和观赏用水生动物 在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年度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 现定采样,送实验室实施水生动物疫病检验。 8 防疫消毒与检疫处理 8.1 装载进境水生动物的外包装、运输工具、装卸场地、包装及包装用水或冰、铺垫材料等应在检 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8.2现场查验发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一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整理、更换包 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 -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所用水应符合GB11607规定,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 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冰及铺垫村料,实施消毒处理; 一对发现的禁止进境物进行销毁处理; 一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时,可抽取异常动物送实验室进行检验; 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作无害化处理。 8.3受理报检或者现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未被列入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的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单的; 一无有效检疫许可证的; 一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3 -2017 SN/T 4915—2017 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 SN/T 4915- 运输路线与检疫许可证不一致的;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 货证不符的,包括品种不符、进境水生动物数(质)量超过检验检疫证书载明数(质)量, 谎报用途、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与检验检疫证书载明内容不符等;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死亡且出现水生动物疫病临床症状的; -临床检查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 8.4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扣留检测,经实验室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 知书》,监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其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抽样监测放行,但实验室检验不合格的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并监督收货人召回、作无害 化处理。 8.5隔离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收货人对同一隔离设施内 的全部水生动物实行扑杀、销毁处理并对隔离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8.6对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隔离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警示通报信 息系统上报不合格信息。 9放行 9.1经现场查验合格并作防疫消毒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抽中采样批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直接 放行;对抽中采样批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在抽样后予以放行。 9.2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扣留检测要求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暂养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 的扣检场所,经实验室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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