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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 C 51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1324—2016 美丽乡村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 Sanitar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rinking water of beautiful villages 2016 - 5 - 20 发布 2016 - 6 - 2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45/T 1324 — 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政府、临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清亮、 王欢、 黄琨、 王全永、 华朗、 李琳、 黄海燕、 彭茂锋、 黄志伟、 曾令 春、张国丽、李文妍、吴敏、李珏涵、谢坤峻。 DB 45/T 1324 —2016 1 美丽乡村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 饮用水水源选择与防护、 饮用水水质卫生要 求、饮用水水质检验和饮用水卫生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美丽乡村饮用水卫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32000-2015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2032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修正版) 卫生部卫监督发〔2007〕248号附件5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美丽乡村 beautiful village 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规划科学、 生产发展、 生活宽裕、 乡风文明、 村容 整洁、管理民主,宜居、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包括建制村和自然村)。 [GB/T 32000—2015,定义3.1] 3.2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 000 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DB 45/T 1324 — 2016 2 3.3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 加压和消 毒 或 深 度处理, 通过 管 道 或容 器 输 送 给用户的供水方 式。 3.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 直接从 水源 取 水, 未 经 任何 设施或仅有 简易 设施的供水方式。 4 饮用水水源选择与防护 4.1 采 用地表水 作为 水源 时 应 符合 GB 3838 的要求, 采 用地下水 作为 水源 时 应 符合 GB/T 14848 的要求。 4.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应 符合 HJ/T 338、HJ 2032 的要求。 4.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 不应 种植速 生 桉 , 已种植 的应 限 期 砍伐 清理。 5 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饮用水水质卫生应 符合 GB 5749的要求。 6 饮用水水质检验 6.1 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应 符合 GB 5750 的要求。 6.2 分 散 式供水在 使 用前应 进行 水质检验,水源发生水位 变 化、水质 感官 性 状变 化 等异常后 应 停止 供 水, 并进行 水质检验。 6.3 水质检验 记录 应 完 整清 晰 , 档案资 料应保存 完好 。 6.4 不 具 备水质检验 条 件的供水单位,应 委托 经 计 量 认证合格 的检验 机构进行 检验。 7 饮用水卫生管理 7.1 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 7.1.1 直接从事 供、管水的人 员 , 上岗 前应经 过 卫生 知识培训考核 , 取得 卫生 知识培训合格证后 方可 上岗 , 上岗后每 年应 复训一 次。 7.1.2 直接从事 供、管水的人 员 , 每 年应 进行一 次 健康 检 查 , 取得预 防性 健康体 检 培训合格证 明 后 方 可 从事 供管水 工作 。 7.1.3 患 有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第 十一条 第二 款 所列 疾病 (包括 病原携带者 ) 者 ,不 得 直接从事 供、管水 工作 。 7.1.4 直接从事 供、管水的人 员 有发 热 、 腹泻 、 皮肤伤 口或 感染 、 咽 部 炎症等症状 的,应 立即 调 离工 作岗 位, 待查 明 原因 、 排除 有 碍 饮用水卫生的 病症 或治 愈后 ,方可 重 新 上岗 。 7.1.5 直接从事 供、 管水的人 员 应保持 良好 的 个 人卫生 习惯 和 行为 ,不 得进行 有 碍 饮用水卫生的活 动 。 DB 45/T 1324 —2016 3 7.2 供水卫生要求 7.2.1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7.2.1.1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卫生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7.2.1.2 处理饮用水的化学处理剂应符合 GB/T 17218 的要求,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使用。 7.2.1.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等应符合 GB/T 17219 的要求。 7.2.1.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的水质监测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7.2.2 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应符合GB 17051的要求。 7.2.3 分散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与水源接触的取、输水设施不得污染水质,并且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7.3 饮用水卫生事故处理 7.3.1 发生饮用水卫生事故后,供、管水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7.3.2 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7.3.3 对二次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并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 7. 3.4 供水单位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救治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美丽乡村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 DB45/T 1324 ― 2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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