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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1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765—2012 动物包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2012-03-20发布 2012-03-20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4/ T 7652012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进香、李知新、王晓亮、杨春生、周海宁、马军、玉贵萍。 DB64/T765—2012 动物包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包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线调查、防控、建档。 本标准适用于对牛、羊、猪包虫病和犬细粒棘球终虫病的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63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8635-2002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包虫病 由棘球终虫的幼虫-棘球蜘寄生于哺乳动物的脏器内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 3. 2 监测 对某种疾病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以把握该疾病的现状 及发生发展趋势。 3. 3 基线调查 防治前,对防治效果考核涉及的参数及指标进行基础情况调查。 3. 4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户体、动物产品或其它物品,达到消 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 4基线调查 DB64/T765-2012 猪、牛、羊等家畜包虫病和犬细粒棘球终虫的感染情况以及卫生部门对人包虫感染情况的调查。种 畜及经济价值较高的动物采用血清学、影像学(X射线、B超)诊断。 4.1畜间基线调查 4.1.1调查点 以乡为单位,市、县(区)所属养殖场单独设立调查单位。在调查单位内,根据地理地貌、家畜饲 养结构、以及畜间包虫病的流行病学资料,至少在调查乡设3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至少设一个点进行 调查。 4.1.2样本数 调查样本数,按动物饲养量的10%抽检。每点调查家畜公(羯)、母比例为4:6。 4.1.3调查年龄 每点调查,牛羊分别为幼畜、育成畜、成年畜3个年龄段,猪为当年猪。 4.1.4调查方法 剖检法检查包虫病操作按附录A执行。 4.2犬基线调查 4.2.1调查点 调查单位按4.1.1的规定执行。 4.2.2样本数 调查单位内,根据城镇饲养犬、农(牧)户护养犬和其它野犬,按2:7:1的比例进行调查。调查 犬公母各占1/2。每个调查单位调查犬200条。 4.2.3调查年龄 犬的年龄按幼龄犬(1岁~2岁)、中龄犬(2岁~4岁)、老龄犬(4岁以上)3段界分,以2:4:4 的比例进行调查。 4.2.4调查方法 家牧犬细粒棘球虫感染调查按附录B执行;犬细粒棘球虫病粪抗原ELISA检测按附录C执行。 5防控 5.1登记 建立犬驱虫登记卡,对流行区的所有犬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姓名、犬的性别、年龄、毛色 每次驱虫的日期等。 5.2驱虫要求 2 DB64/T765—2012 检出犬细粒棘球虫感染率在3.0%以上的地区,对所有犬进行驱虫;犬细粒棘球终虫感染率在3% 以下的地区,检出有感染犬的乡(或单位)对所有犬进行驱虫,每月1次。 5.3驱虫药物 吡喹酮片10mg/kg体重的剂量投药,阿苯达唑片按10mg/kg~20mg/kg体重的剂量投药,芬苯哒唑按 5mg/kg~20mg/kg体重剂量投药。 5.4投药方法 投药前,禁食禁水12h,根据犬体重,计算出投药剂量,将药物包埋于食物(50g~100g)中投服。 在规模驱除终虫时,可将药品制成可食饵料饲喂或强制投药。 5.5驱虫后管理 5.5.1犬要拴养,控制活动范围,防止污染饲草、饲料、饮水、草场和圈舍 5.5.2驱虫后5天内,收集犬粪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或焚烧)。 5.5.3采取多种措施控制犬的数量,消灭无生产意义的流浪犬、无主犬,控制狼、狐等终末宿主,减 少传染源。 5.6治疗 5.6.1 经血清学或影像学诊断为阳性的病畜,确定有经济价值的进行药物治疗。 5.6.2阿苯达唑片牛、羊10mg/kg~15mg/kg、猪5mg/kg~10mg/kg、犬25mg/kg~50mg/kg;芬苯 达唑片牛、羊、猪5mg/kg~7.5mg/kg、犬25mg/kg~50mg/kg。 5.7免疫预防 5.7.1环境保护 包虫病调查、防治和监测工作结束后,对工作环境进行彻底清理,做无害化处理。 5.7.2内脏处理 加强屠宰管理,强化屠宰检疫,对棘球坳患病脏器统一收集,做无害化处理。农牧民自宰后的患病 动物脏器禁止喂犬,对患病脏器进行煮沸、焚烧或深埋处理。对春乏死亡病死亡的动物,及时进行焚烧 或深埋处理,防止犬等终末宿主吞食到死亡动物户体的患病脏器。 5.7.3免疫 羔羊首次虫苗免疫接种应在10周龄~16周龄进行,间隔四周后进行第2次免疫接种。免疫时,皮下 注射棘球蜘基因工程苗1mL/只。 5.7.4个人防护 应戴工作帽、手套,穿工作服、工作鞋,不得吸烟、喝水、吃食物,工作结束后,对工作用具、工 作服彻底清洗,消毒。 5.7.5控制 连续5年防治后,以县为单位,新生牛、羊包虫感染率控制在3%以下;犬细粒棘球虫感染率控制 在1%以下。 3 DB64/ T 765-2012 建档 建立健全诊断、防治和控制的登记记录,并建档 4 DB64/T765—201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剖检法检查动物包虫病操作规程 A.1适用范围 此操作规程适用于动物包虫病的检查。 A.2检查用品 防护服、无粉乳胶手套、口罩、帽子、灭菌剪刀、镊子、1.0cm×5.0cm×2.0mm小木片、手术刀、 大瓷盘、30cmx50cm的木板、平血、水桶、记号笔、签字笔、空白标签纸、调查表等。 A.3检查方法 A.3.1登记 被检动物登记、编号。 A.3.2采样 取出剖检动物胃、肠等消化器官,仔细检查心、肝、肺、肾及脾等脏器外表面,有无包囊或小白点 形的囊状物。将带包囊和小白点状物的脏器从体腔内取出,用清水洗去血污,置入瓷盘上。 A.3.3诊断 A.3.3.1幼龄动物 包囊处于发育初期,其形态和大小不同于成年动物包囊,呈小白点状,囊径小于0.5cm,生长在脏 器表面和内部,不易观察。检查应先肉眼仔细逐区观察脏器表面,将表面所有可疑小白点囊状物“#"字 型切下,放入平皿。然后,将被检脏器按顺序切成2mm~5mm的薄片,逐片用手触摸,肉眼检查,发现囊 状物,用“#"字型切下,放入平皿。 A.3.3.2成年动物 首先肉眼逐区观察脏器表面,对于表层明显可见的包囊先切开,看其结构。然后,用手逐区触摸脏 器,发现脏器实质内囊状物时,切开深层囊,观其结构。 A.4包囊判定 A.4.1判定标准 A.4.1.1包囊位于脏器表面或实质内,周围由宿主结缔组织包围,呈灰白色,半透明状。 A.4.1.2囊壁粉皮样白色,切开囊壁,可见囊腔,囊液透明无色。含囊砂(原头蜘)或子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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