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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40 LY B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2282—2014 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操作指南 Forest certification in China--Operation guideline on the chain of custody 2014-08-21发布 2014-12-01实施 国家林业局 发布 LY/T2282-2014 目 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产销监管链认证操作程序 4.1 准备阶段 4.2 预评估阶段(适用时) 4.3主评估阶段 4.4标识申请及使用 4.5 监督审核阶段 4.6再认证阶段 5《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企业操作指南 5.1产销监管链过程要求 物理分离法 5.2产销监管链过程要求 百分比法 5.3管理体系的最低要求 12 5.4“CFCC认证”原料的声明规范 16 5.5实施避免采购争议来源原料的CFCC尽职调查系统(DDS) 17 5.6多地点实施产销监管链 22 5.7产销监管链的社会、健康、安全要求· 25 附录A(资料性附录)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7 附录B(资料性附录)产销监管链认证管理手册(提纲) 29 附录C(资料性附录)产销监管链程序文件的编写 32 附录D(资料性附录)认证原料、认证产品百分比计算和信用账户示例 35 LY/T2282—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森林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传俊、董秀凯、李兴东、陈光、李晟、李屹峰、胡延杰、赵劫、校建民、李秋娟、 刘小丽、王金鑫、胡晓峰、沈洋、崔雅君、李善平、王雷。 . I LY/T2282—2014 引言 完善产销监管链管理体系和规范操作程序和内容,是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的重要工作。为使 企业能够准确理解标准、高效、有针对性地实施认证准备,进而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由产销监管链认证操作程序和对应GB/T28952一2012要求的企业操作指南构成。附 录A提出了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B提出了管理手册的编制提纲,附录C 提出了产销监管链程序文件编写模板,附录D提供了认证原料、认证产品百分比计算和信用账户示例。 本标准可辅助咨询机构开展产销监管链咨询,也可辅助认证机构进行产销监管链认证,但不作为认 证机构实施认证审核的依据。 LY/T2282--2014 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操作指南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的程序和企业对应GB/T28952一2012的要求开展产销监 管链认证的操作程序和内容。 本标准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准备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的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951—2012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GB/T28952-2012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 3术语和定义 GB/T28952—2012、GB/T28951—201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产销监管链认证操作程序 4.1准备阶段 4.1.1设立机构 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宜首先设立一个内部机构作为负责产销监管链的部门,由其负责组织、 构等。 4.1.2培训 企业应根据GB/T28952一2012的要求,在内部开展培训。培训内容涵盖该企业产销监管链认证 涉及的所有要求。为便于体系文件的贯彻,应在完成体系文件编制后及时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 4.1.3编制体系文件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特点,按GB/T28952-2012要求编制产销监管链认证体系文件,主要 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或管理文件)及相关的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相关文件可参照附录A、附 录B、附录C,体系文件应覆盖企业产销监管链的全部活动。 4.1.4运行产销监管链管理体系 根据产销监管链管理体系文件,企业应在其原料采购、接收、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全面执 行产销监管链的要求。 1 LY/T2282—2014 4.1.5内部审核 应组织有资格的内审员或聘请相关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应按 GB/T28952一2012、体系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药及技术规程规范等要求,对所有生产经营活 动,包括对认证原料来源、储存运输、生产加工及其产品运输和销售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 项进行确认并组织整改,保留有关记录并形成内审报告。 4.2预评估阶段(适用时) 4.2.1提出预评估申请 如企业希望开展预评估,可在认证申请中提出进行预评估的要求,并在认证合同中予以确认。 4.2.2预评估 企业应配合认证机构开展预评估,包括组织并参加首次会议、末次会议、提供相关文件、安排相关人 员,解答审核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提供证据,确认审核事实等。 4.2.3确认预评估报告 收到认证机构的预评估报告初稿后,及时组织审阅,确认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报将被视为同意。 4.2.4整改不符合项 在限期内完成预评估报告中发现并确认的不符合项的整改(不超过6个月)。 4.3主评估阶段 4.3.1提出主评估申请 a)向认证机构提出主评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概况、营业执照、管理体系文件 等。已经进行预评估的,还应包括对预评估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报告; b)与认证机构签订主评估合同,确认评估地点、范围、费用、进度等事宜。 4.3.2主评估 配合认证机构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主评估活动,包括组织并参加首次会议、末次会议、提供文件供 审核、陪同现场审核,解答审核员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确认审核事实等。 4.3.3确认主评估报告 收到认证机构的主评估报告初稿后,及时组织审阅,确认主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实际,并在规定期限 内(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报视为同意。 4.3.4整改不符合项 在限期内完成主评估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满足认证机构对整改的要求,并按期将整改结 果报送认证机构。 4.3.5接收认证证书 符合主评估要求的企业将收到认证机构颁发的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企业应该实证书上的信息是 2 LY/T2282—2014 否准确。 4.4标识申请及使用 4.4.1标识申请 企业应在获得认证证书后60日内,向CFCC(中国森林认证管理委员会)或CFCC的授权单位提交 标识使用申请和相关资料。 4.4.2接收标识资料 接收CFCC或CFCC的授权单位发放的有关标识使用资料,包括标识使用许可证和编码、CFCC标 识复制工具包、标识使用手册。 4.4.3标识使用 按照CFCC和认证机构的要求制作使用标识,包括在产品上和在产品外使用。 4.5监督审核阶段 4.5.1监督审核周期 a)企业在获证后的12个月内应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之后每12个月至少实施一次; b)认证机构考虑有关因素可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4.5.2监督审核 应配合认证机构开展监督审核工作,审核实施过程同主评估。审核的重点包括:管理体系的变化,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上次不符合项整改情况,发生的事故,产品组的变化和原料来源的变化等。 4.5.3整改不符合项 监督审核完成后,审核组如提出不符合项,应在规定限期(60日内)完成整改的要求。未按要求完 成整改的,认证机构将做出暂停认证资格的决定。 4.5.4接收年度确认通知书 如符合监督审核要求,企业将收到认证机构颁发的确认通知书。 4.6再认证阶段 a) 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再认证 申请; b)再认证过程及要求同初次认证; c) 因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再认证时,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证 书有效期最多可延长6个月。 5《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企业操作指南 5.1产销监管链过程要求—物理分离法 采取物理分离法的企业,应对认证、非认证原料或产品进行有效区分,在原料进场、储存、加工、销售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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