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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ICS 65.020.20 B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2289—-2014 t.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archives of forest seeds and seedlings 2014-08-21发布 2014-12-01实施 国家林业局 发布 LY/T2289—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林木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南京林业大学。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广东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娴、王印肖、沈永宝、刘斯通、喻方圆、状香香、史锋厚。 . - . I LY/T2289—2014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术语、档案建立、归档要求、组卷和编目、档案管理的内容与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11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archives of forest tree seeds and seedlings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4档案建立 4.1 1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 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包括: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林木种子(穗条)生产计划(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穗条)采集、调制、 种子产量以及种批划分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一般采种林的采种公告; 一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产地检疫证明等; 相关的种子标准; 一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一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表A.1;或穗条生产档案表见表A.2。 4.2苗木生产档案 苗木生产档案包括: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苗木生产计划或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1 LY/T2289-2014 一生产记录,包括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株、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 治等; 一一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产地检疫证明等; --相关的种苗标准; 一一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苗木生产档案表见附录B。 4.3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包括: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标签、种子(穗条)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 一林木种子(穗条)检疫证书或复印件, 一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表C.1;或穗条经营档案表见表C.2。 4.4苗木经营档案 苗木经营档案包括: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一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苗木标签、苗木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 -一从事良种苗木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一苗木经营档案表见附录D。 5归档要求 5.1文件材料和相关内容应及时搜集。 5.2归档文件材料应如实反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活动的真实情况,内容完整,签字(章)手续 完备。 5.3归档材料宜用计算机打印或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填写工整。 5.4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遵循GB/T18894的规定。 5.5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若有声像材料也宜归档。声像材料宜附摄制的内容、时间、地点和 责任者等文字说明,照片图像清晰。 5.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苗标准可以单独归档。 5.7已毁坏或丢失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修复或补救。 5.8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写、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案卷封面的填写应齐全、准确,案卷题名应简明 确切。 6组卷和编目 6.1组卷方法 文件材料宜按年度、树种分别组卷。声像材料可单独组卷。 6.2组卷时间 组卷应于下一年度初完成。 2 LY/T2289—2014 6.3卷内文件排列 各种文件材料宜按内容和时间顺序排列。排列方法遵循GB/T11822的规定。 6.4案卷编目 案卷内文件页面编号、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封面、案卷盒脊、案卷目录的填写内容与式样及 案卷装订遵循GB/T11822的规定。 7档案管理 7.1要求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宜集中统一管理。生产者、经营者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设施、设 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7.2更正 更意见、更正后的档案资料、原件一同保存。 7.3保管 档案应在专用档案室(柜)保管,应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污染等。 7.4保存期限 普通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至少应保存5年,种子(穗条)、良种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应永久保存。 7.5移交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 接双方签字,各留一份。 7.6借阅 借阅档案应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所借档案不应拆散、涂改、抽换、污损等。 * 7.7销毁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做好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经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批准后剔除销毁,销毁档案应编制销毁目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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