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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40 QB 分类号:Y43 备案号:4230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994-2013 代替QB/T1994一2004 沐浴剂 Bathagents and showeragents 2013-10-17发布 201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1994—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1994一2004《沐浴剂》的修订,与QB1994一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性质,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 1 修改了原材料要求的依据; 修改了总活性物项目名称和指标要求; : 修改了pH测试浓度; 修改了汞、铅、砷及各项微生物试验方法的依据; 修改了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要求的依据; 修改了产品保质期; 增加了沐浴剂产品类型和相应的指标要求; 增加了对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的指标要求; 取消了甲醇的指标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技术有限公司、 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文、姚晨之、何俊、王寒洲、王敏、费云斌、李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QB1994-1994; QB1994-2004。 I QB/T1994-2013 沐浴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洗涤产品(香皂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173一2008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ISO607:1980,ISO2996:1974,MOD) GB/T26396-2011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2951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QB/T2952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2007]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沐浴剂bathagentsandshoweragents 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用于清洁人体皮肤的洗涤用品。此类产品的外观可以是液体、膏 体或固体(香皂除外)。 4产品分类和标记 4.1产品分类 按产品使用对象分为成人(普通、浓缩)型和儿童(普通、浓缩)型。 4.2产品标记 表1产品标记方式 _ 成人 儿童 产品类型 普通型 浓缩型 普通型 浓缩型 标记方式 QB1994-2013 注:标记中标准年代号可省略。未标执行年代号者,则为执行现行有效标准。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标记按所执行标 准规定进行。商品名或使用说明中表明产品具有浓缩特性的为浓缩型(如采用浓缩、高浓度、加浓等词汇描述), 否则为普通型。 QB/T19942013 5要求 5.1基本要求 沐浴剂产品的安全性应符合GB/T26396- 2011中对B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5.2 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 沐浴剂产品的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应符舍表2的要汞 表2 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 要求 成人 目 童 普通型 浓缩型 普通型 浓缩型 液体或膏状产品不分层,无明显悬浮物(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 外观 分的产品除外)或沉淀;块状产品色泽均匀、光滑细腻,无明显 感官指标 机械杂质和污迹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耐热 (40士2)℃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 稳定性 (液体或膏状产品) (-5士2)℃保持24,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 耐寒 总有效物/% ≥ 7 14 10 理化指标 pH (25 ℃) 4.0~10.0 4g~8.5 汞/(mg/kg) ≤ 1 铅/(mg/kg) ≤ 40 砷/ (mg/kg) 10 菌落总数/(CFUg或mL) ≤ 1 000 50d 粪大肠菌群 不应检出 微生物指标 铜绿假单胞菌 不应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应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CFU/g或mL)≤ 100 a)pH测试浓度:液体或育状产品10%,周体产品5%。 5.3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6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6.1外观 液体或膏状产品:量取不少于200mL的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在非直射 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块状产品: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6.2气味 取适量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2 QB/T1994-2013 6.3稳定性 量取不少100mL的试样两份;分别置于250mL的无色具塞广日玻璃瓶中, 份于(40±2)℃的 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另一份于(+5土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 后观察。 6.4总有效物 一般情况下按GB/T13173h -2008中第7章规定的A法进衍测定。 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总有效物含量检测结 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应按GB/T1317B一2008中第7章规定的B法进行测 定。 6.5 pH 按卫监督发[20071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测试温度为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液体或膏体产品的试验溶液质量浓度分别为10%, 固体产品为5%,混匀后测定。 6.6汞、铅、砷和微生物 按卫监督发[200力1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7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进行试验。 7 检验规则 按QB/2951规定执行 块状产品按QB/T2951规定进行分样;其他类型按GB/T13173-208规定进行分样。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中的稳定性、pH,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5.3。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若5.1中原料指标要求为已知,在正常生产、 使用时可不 检。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8.1标识、包装 按QB/T2952规定执行 当配方中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有效物时,应 应在销售包 装上注明。 8.2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避免高温或冰冻;严禁在箱上踩踏和堆 放重物。 8.3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于燥,且不受阳光直射和雨淋的场所,不宜贮存在高温或冰冻的环境中。堆垛 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应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9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按销售包装的实际 标注方式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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