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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50.60 YS H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44—2011 代替YS/T44—1992 高纯锡 High-purity tin 2011-12-20 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44—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44一1992《高纯锡》,与YS/T441992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产品牌号Sn-07。 增加产品规格:棒状。 增加Sn-06牌号中的Sb、Bi、As、Pb和In的检测,Sb、Bi、As、Pb的限值为0.05X10-,In的限 值为0.02×10-6 将Sn-05牌号中的Sb由0.5×10-6调整为0.3×10-6,As由1.0×10-6调整为0.5×10-6。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仪文、金智宏、爱民、李鹏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44—1992。 I YS/T44—2011 高纯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以及合同 (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含锡99.90%及以上的精锡为原料经电解等工艺制得的纯度不小于99.999%的 锡;以Sn-05锡为原料经直拉单晶提纯等工艺制得的纯度不小于99.9999%及99.99999%的锡。产品 供制备高纯合金、化合物半导体、超导材料、焊料以及化合物半导体的掺杂剂、氧化铟锡靶材(ITO)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一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36(所有部分) 高纯锡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高纯锡按化学成分的不同,分为Sn-05、Sn-06、Sn-07三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 高纯锡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高纯锡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牌号 Sn含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10 不小于 Ag Al Ca Cu Fe Mg Ni Zn Sb Bi As Pb Au Co In Sn-05 99.999 0. 5 0. 3 0. 5 0.5 0. 5 0.5 0. 5 0.5 0. 3 0. 5 0. 5 0. 5 0.1 0. 1 0. 2 Sn-06 99. 999 9 0.01 0.05 0.05 0.05 0.05 0.05 0. 05 0.05 0.05 0. 05 0. 05 0. 05 0. 01 0. 01 0. 02 Sn-07 99. 999 99 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0050. ,0050.0010.0010.002 注:锡含量为100%减去表1中实测杂质总量的余量 3. 3 物理规格 高纯锡为锭状、棒状或粒状。 3. 4 表面质量 高纯锡呈银白色,表面应清洁、平整,无氧化渣、毛刺和缩孔。 YS/T44—2011 3.5其他 需方如对高纯锡的化学成分、表面质量和物理规格等有其他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4试验方法 4.17 高纯锡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S/T36的规定进行。 4.2高纯锡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法检验。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高纯锡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 到产品之日起9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 进行。 5.2组批 高纯锡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由同一生产方法、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批重不予规定。 5.3检验项目 5.3.1每批高纯锡应进行化学成分的检验, 5.3.2逐锭(或棒、或瓶)应进行表面质量的检验 5.4取、制样 仲裁取样方法按如下规定进行:从每批产品中任取1~3锭(或棒、或瓶),将所选取的试样熔化后, 用石英棒搅成细粒,任取5g~10g。 5.5检验结果判定 5.5.1高纯锡杂质元素检验结果的修约和修约后数值的判定分别按GB/T8170一2008中第3章和 4.3.3的规定进行。 5.5.2高纯锡的化学成分分析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则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如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按批判不合格。 5.5.3高纯锡的表面质量的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按锭(或棒、或瓶)判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包装箱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规格、净重、生产日期,并有防潮、轻放”字样标志。 6.2包装 锭状、棒状产品用双层复合膜或直接用石英管真空封装,每份净重不超过5kg。粒状产品用瓶封 2 YS/T 44—2011 装,每瓶净重不超过3kg,然后装人包装箱中,箱内用软物塞紧 6.3 3运输 包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其受到碰撞,且应注意防潮保护。 6.4贮存 高纯锡应贮存于干燥、清洁、无酸碱气氛的环境中。产品贮存不宜超过6个月。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高纯锡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规格; e) 净重和件数; f) 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g) 本标准编号; h) 出厂日期。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牌号; c) 净重、化学成分及表面质量的特殊要求; d) 物理规格; e) 产品重量; f) 本标准编号; g)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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