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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60 YS H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825—2012 钛酸锂 Lithium titanium oxide 2012-11-07发布 2013-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825—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伟东、周怡静、江来辉、朱晓沛、陈彦彬。 YS/T825—2012 钛 酸 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酸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 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锂离子电池用负极材料钛酸锂。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17 颜料水悬浮液pH值的测定 GB/T5162 金属粉末振实密度的测定 GB/T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 GB/T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13390 金属粉末比表面积的测定 氮吸附法 GB/T19077.1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 第1部分:通则 GB/T20252—2006钻酸锂 GB/T23365 钻酸锂电化学性能测试方法 比容量及首次充放电效率测试方法 GB/T23366 钻酸锂电化学性能测试方法 平台容量比率及循环寿命测试方法 JCPDS(49-0207) 钛酸锂X射线粉末衍射标准图谱 3术语和定义 GB/T20252—2006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要求 4.1化学成分 4.1.1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产品化学组成中Li、Ti两元素的摩尔比应在0.79~0.89之间。 表1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Li 5.80~6.70 主含量 Ti 50.14~52.14 Fe 10'0> Cu ≤0.005 杂质含量 Na Ca 00V 1 YS/T825—2012 4.1.3幕的水分含量应不大于0.2%。 4.2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应颜色均一,无结块、无夹杂物。 4.3晶体结构 产品的晶体结构应符合JCPDS(49-0207)。 4.4物理性能 4.4.1振实密度 产品的振实密度应不小于1.0g/cm。 4.4.2粒度分布 4.4.2.1产品粒度不应大于5.0μm。 4.4.2.2产品的粒度分布要求呈正态分布,特征值要求范围如下: Dro应在0.1μm~0.4μm范围内;Dso应在0.5μm~1.0μm范围内;Dg应不大于3.0μm。 4.4.3比表面积 产品的比表面积应在2.0m*/g~6.0m²/g范围内。 4.5pH值 产品的pH值应在10.0~11.5范围内。 4.6电化学性能 4.6.1首次可逆比容量 产品在电压范围0.8V~2.7V,0.1C充放电倍率条件下的首次可逆比容量应不小于165mAh/g。 4.6.2 首次充放电效率 产品在电压范围0.8V~2.7V,0.1C充放电倍率条件下的首次充放电效率应不小于95%。 4.6.3循环寿命 产品在电压范围1.5V~2.7V,0.2C充放电倍率条件下,放电容量达到第--次循环放电容量的 80%时,循环次数应不低于500次。 5试验方法 5.1化学成分 5.1.1产品化学成分的测定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5.1.2产品的化学组成中Li、Ti两种元素含量的摩尔比按5.1.1测定的结果计算。 5.1.3产品的水分测定按GB/T6283的规定进行。 2 YS/T825—2012 5.2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3晶体结构 产品的晶体结构用X射线粉末衍射仪检查。 5.4! 物理性能 5.4.1 振实密度 产品振实密度的测定按GB/T5162的规定进行。 5.4.2粒度分布 产品粒度分布的测定按GB/T19077.1的规定进行。 5.4.3比表面积 产品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13390的规定进行。 5.5pH值 产品pH值的测定按GB/T1717的规定进行。 5.6电化学性能 5.6.1首次可逆比容量 产品首次可逆比容量的测定按GB/T23365的规定进行。 5.6.2首次充放电效率 产品首次充放电效率的测定按GB/T23365的规定进行。 5.6.3循环寿命 产品循环寿命的测定按GB/T23366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 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 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混合料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3t。 3 YS/T 825—2012 6.3检验项目及取样 6.3.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产品检验分为: a)逐批检验; b) 周期检验。 6.3.1.1 逐批检验 每批产品进行的检验。 6.3.1.2 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是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个月应进行一次。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或长期 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也应进行周期检验。 6.3.2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的项目及取样 6.3.2.1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数量见表2。 表 2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检验类别 化学成分 “4.1.1 5. 1.1 逐批检验 Li/Ti摩尔比 每批1份 4.1.2 5. 1.2 逐批检验 水分 4.1.3 5. 1.3 逐批检验 外观质量 逐桶 4.2 5. 2 逐批检验 振实密度 每批3份 4.4.1 5. 4.1 逐批检验 粒度分布 每批5份 4.4.2 5. 4. 2 逐批检验 比表面积 每批3份 4.4.3 5. 4.3 逐批检验 pH值 每批3份 4.5 5. 5 逐批检验 晶体结构 每批1份 4.3 5. 3 周期检验 首次可逆比容量 4. 6.1 5. 6.1 周期检验 首次充放电效率 每批2份 4. 6. 2 5. 6. 2 周期检验 循环寿命 4. 6.3 5. 6.3 周期检验 6.3.2.2产品的取样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每批取样总量不得少于5kg。 6.4检验结果判定 6.4.1产品的化学成分、水分、化学组成中Li、Ti两元素的摩尔比、晶体结构、振实密度、粒度分布、比 表面积和pH值的检验中有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不合格。 6.4.2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判该桶产品不合格。 6.4.3按GB/T23365规定的方法制成6支试验电池,任取其中3支电池做首次可逆比容量和首次充 放电效率的检验,若有2支电池的性能达不到本标准要求,允许另取三支电池做重复试验,若仍有2支 电池性能未达到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不合格。 4 YS/T 825—2012 6.4.4按GB/T23366规定的方法制成6支试验电池,任取其中3支电池做循环寿命的检验,若有 2支电池性能达不到本标准要求,允许另取三支电池做重复试验,若仍有2支电池性能未达到本标准要 求,判该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7.1标志 铝塑包装袋表面不作标志,包装纸箱或纸桶上应贴有合格证,其上标明: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净重; e) 防潮字样或标志;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7.2包装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按10kg为一包装单位(也可按合同约定包装单位)。内包装用复合铝塑袋包 装,热塑密封后装人纸箱或纸桶中。 7.3运输和贮存 按7.2要求包装的产品,可用各种方式运输,但应避免损坏包装,使产品受潮。产品适合密封存放 于无酸、碱气氛之处,在内包装袋密封情况下无环境湿度要求。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所要求包装条件 下,保质期为一年。 7.4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产品名称; c)批号; d)数量; e) 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出厂日期。 8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数量; c) 本标准编号; d)其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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