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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57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67---2005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 开放的基本要求 Basic regulation for clearance of materials and release of sites contaminated with radioactivity 2005-10-01实施 2005-03-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 1672005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物料解控 . 4.1基本要求 4.2剂量限制 4.3放射性污染物料活度浓度导出通用解控水平 5场址开放 5.1基本要求 5.2剂量约束 5.3拟开放场址可接受水平 6解控和开放的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应用于表面放射性污染的导出通用解控水平推荐值 附录B(规范性附录)应用于活度浓度的导出通用解控水平推荐值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体物料取样的平均方法 10 附录D(规范性附录,表D.1;资料性附录,表D.2)残留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场址开放的 可能性及拟开放场址土壤活度浓度可接受水平举例值…. 11 参考文献 12 表A.1 仅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物件导出通用解控水平推荐值,Bq/cm? 表A.2供无条件解控的固体物料表面污染导出通用解控水平推荐值(Bq/cm²) 表B.1所在单位每年固体废料量小于3t时物料活度浓度导出通用解控水平推荐值 表B.2核燃料循环产生的大量(年处置量从几十吨到上千吨)放射性污染固体废料活度 浓度导出通用解控水平推荐值 表B.3年回收利用量设定为100t的钢铁和铝材再循环、再利用物料的污染导出 通用解控水平(Bq/g) 8 表D.1残留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场址开放的可能性 11 表D.2.基于0.1mSv/a年剂量约束值而导出的拟开放场址土壤活度浓度 可接受水平举例值(Bq/g) 11 GBZ 167—2005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4.1,4.2和4.4条以及第5章第5.1和5.2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清洁解控是辐射源安全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现行的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基本标准》(GB18871-2002)(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第4.2.5条已经指出,已通知或已获准实践中的源 (包括物质、材料和物品),如果经确认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 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 将可以解控的源从审管体系中解脱出来,对于资源(包括源项的可利用性资源以及实施控制所需的 人力物力资源)的充分利用有重要意义。 对经环境整治后被污染场址的获准开放,有利于这些场址的重新开发或利用,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 发展。此时,应依据合理选定的剂量约束值,并遵循“区别对待,因地制宜,逐例分析”的原则,制订开放 给定场址专用的可接受水平,以保护公众和环境的长期安全。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叶常青。 GBZ167--2005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物料的通用解控水平和残留有放射性物质的拟开放场址可接受 水平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受审管控制的任何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物料(物件)、残留有放射性物质的场址以 及其中的建筑物、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367-92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14500-200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7567-1998核设施的钢铁和铝再循环再利用的清洁解控水平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53-2000#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waste 来自实践或干预的、预期不会再利用的废弃物(不管其物理形态如何),它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 性物质所污染,并且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在本标准中简称为废物。 在核设施退役和环境整治中产生的放射性水平很低、但略高于清洁解控水平的大量废物,称为极低 放废物。低于清洁解控水平而可以免除审管控制的废物则为免管废物。 3.2退役decommissioning 核设施使用期满或停役后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长期安全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的行动。退役的目 的是实现场址和/或设施的无限制的或有限制的开放或使用。 3.3再循环再利用recycleandreuse 材料内部污染水平等于或低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的金属物料经审批并经熔炼后作为原 材料再循环利用;表面污染的金属物料及设备,当其表面污染水平等于或低于标准给出的表面污染解控 水平者经审批后可解控再利用。 3.4剂量约束doseconstraint 对源可能造成的个人剂量预先确定的…种限制,它是源相关的,被用作对所考虑的源进行防护和安 全最优化时的约束条件。对于职业照射,剂量约束是一一种与源相关的个人剂量值,用于限制最优化过程 所考虑的选择范围。对于公众照射,剂量约束是公众成员从一个受控源的计划运行中接受的年剂量的 上界。剂量约束所指的照射是任何关键人群组在受控源的预期运行过程中、经所有照射途径所接受的 年剂量之和,对每个源的剂量约束应保证关键人群组所受的来自所有受控源的剂量之和保持在剂量限 值以内。对于医疗照射,除医学研究受照人员或照顾受照患者的人员(工作人员除外)的防护最优化以 外,剂量约束值应被视为指导水平。 GBZ167—2005 3.5豁免exemptions 指实践和实践中的源经确认符合规定的豁免准则或水平,并经审管部门同意后不再需要按放射工 作的要求实施管理。典型的豁免源包括科研中示踪用源、刻度源以及某些含少量放射性的消费品这样 一些低活度源。在实施解控时,豁免原则扩展应用于回收再利用的物料及填埋处理的极低放废物。 3.6解控clearance 审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已批准进行的实践中的放射性材料、物品或废物的管理控制。当解控对象 流向的最终目的地及其用途不能预先知晓时,所导出的解控水平属于无条件解控,低于此水平的待解控 对象不需作进一步考虑,而“自动”地免除审管控制;此时,最可能的用途和目的地是再循环、再利用和浅 表填埋,也用于协议国之间商品的跨国贸易。相反,其流向和用途预先十分清楚时,可按特定条件,采用 3.7解控水平clearancelevels 由审管部门规定的、以表面污染比活度、活度浓度和(或)总活度表示的值,辐射源的上述可测量值 等于或低于该值时,可以不再受审管部门的审管。又称清洁解控水平。 3.8可接受水平acceptablelevels 由审管部门规定的拟向公众开放的场址土壤中以活度浓度表示的剩余放射性通过辐射防护最优化 而选定的水平,待评估的场址土壤中活度浓度低于此水平时,方可解除控制,开放利用。 3.9固体物料solidmaterials 系指来源于可控制的实践,包括在核燃料循环中产生的废物、供在境内或有协议的境外地区再循环 再利用的物料,以及在医院、研究机构和工业中产生的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废物;它不包括密封源、污染的 土地和建筑物以及可能用作食品的物料;也不是指意外事故或以往未受管情况下产生的放射性物质,以 及未经人工浓集的天然放射性物质。 3.10受放射性污染的场址sitescontaminatedwithradioactivity 是指已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任何设施、设备或散在分块的土地,或任何建(构)筑物,或任何地下 或地面的水体。在一个实体内几个分散的部分受到放射性污染时,此实体被视为一个场址。 4物料解控 4.1基本要求 要解除放射性污染物料的审管控制,其基本要求与豁免的一般准则相,即: (a)对个人造成的辐射危险足够低,不需要由审管部门进行审管; (b)所产生的集体辐射影响足够低,在通常情况下不值得进行审管; (c)具有固有的安全性,不可能出现导致上述要求(a)和(b)不能满足的情况。 4.2.剂量限制 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均能满足下列剂量限制,则可不作更进一步考虑,对 受管的物料实施无条件解控; (a)待解控的固体物料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uSv量级或更小; (b)被解控的物料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已表明 解控是最优选择。 4.3放射性污染物料活度浓度导出通用解控水平 4.3.1导出通用清洁解控水平系按照典型条件(情景、模式、参数)由第4.2条给出的剂量限制值而导 条件推导出的解控水平属有条件解控水平或特定解控水平。在实际使用时,必须贯彻区别对待、因 地制宜、逐例分析”的原则。当与设定的典型条件相符或基本相符时,则推荐采用导出通用解控水 平,当明显偏离设定的典型条件时,经审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依特定条件将推荐值修正为特定的解控水 2 GBZ167—2005 平来实施解控。 如果解控水平被超过,应该根据较仔细的最优化分析,或者从除了辐射防护方面以外的理由来说是 正当的,则解控仍然是合适的;另一方面,甚至第4.2条的剂量限制均能达到,也可能由于非辐射方面的 理由而不能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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