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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 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政府采购和财 经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 购品分类目录内货物、工程、服务等行为。政府采购品 目分类目录按照上级文件发布执行。 第三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止原则 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坚持依法依规, 择优选用,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加强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安排,科 学确定采购经费,合理安排采购计划。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建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镇长为 组长,人大主席为副组长,人大副主席、城建副镇长、农业 副镇长、党政综合办主任、财政办主任、招投标办负责人为 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 在党政综合办,党政综合办主任兼任采购办公室主任,镇财 政办、招投标办、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采购管理工 作原则上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采购具体 事项。 采购办公室职责为: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财政办负责采购预算执行书的报批,党政综合办负责 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 3.招投标办负责制定招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制作工 作;负责举行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以及处理招标过程中 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采购内控程序 第六条各办线按月申报政府采购需求。用于机关日 常运转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党政综合办申报;固定资产类货 物采购由需求办线向党政综合办提出申请,由党政综合办审 核后方可提交需求申报;专项货物、服务采购由各办线申报 每月25日前由采购办公室汇总次月采购需求。 1.预算总价不超过2万元(含)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 项目,由办线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党政综合办审核后,镇 长直接审批(附件1)。但在挑选货物和购实服务的过程中, 应本着择优选取的原则货比三家,其中单价在1000元以上 的在审批时应体现比价过程(附件2)。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自,由采购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采购 需求联审会议,联审会议由镇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 需求办线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需求办 线说明购买理由、提出采购方案,经讨论同意后列入月度采 购计划,特殊情况或应急事项采购特事特批,由采购办公室 组织召开专项联审会。经联审讨论通过的采购需求由各需求 办线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大小,分别提交不同的环节进行审批。 经联审会议通过的,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超过5万(含) 的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讨论同意后填写附件1和附件2按程 序进行审批。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及程序,由招投标办或财政办会同 需求办线制定招标文件或详细的购物标准,由党政综合办组 织实施采购。 第四章采购流程和方式 第七条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根据上级 文件确定)以上的项自,由需求办线准备报批资料并选定采 购方式;采购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网上报批,并按审批通过的 预算执行确认书要求执行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按工程招标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 程实行自行采购,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网上超市(适用于货物类项目采购) 网上超币实行直接订购。需求办线负责择优选定供应商 及商品并根据内控程序进行报批,报批资料由采购办专人负 责存档,按采购目录分类制定清单后,财政办以采购办提供 的清单为准报批预算执行书。党政综合办负责通过网上超市 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后续 货物验收、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由需求办线负责。 2.在线询价(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 在线询价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需求办线应根据采 购项自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询价单,相关技 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规定。需求办线根据内控程序报批完成后由党政综合办凭预 算执行书实施采购,需在预算执行书有效期内实施完成,逾 期作废。询价完成后由需求办线对接供应商,完成后续的合 司签订和资金支付等。 3.线下询价 针对网上超市没有的商品或在线询价没有的服务,可以 采用线下询价方式,采购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进行采购, 做好采购记录存档。 4.单一来源 根据《关于公布市区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 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 第九条采购入库。由需求办线根据采购前拟定的质量、 规格、技术指标及品种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由分管领导与供应 商签订采购合同,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售后服务。对 采购金额超过5元的项目(物资)必须经过3人以上验收 签字方可入账和支付资金,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 机构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确认后将一份采购合同交党政综 合办用于线上采购手续的完善,验收单和采购合同各一份交 于财政办入账。 第十条货款支付。根据采购财产物资的性质和供应合 同,确定货款支付时间和质量保证金。由需求办线经审批后 向供货方支付货款。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照采购 程序和方式进行规范采购,禁止先购买后补办手续的行为, 对大宗物品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处理,严禁采购过程中违法违 纪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对年度长期使用的采购批量物资,采购人员应 加强对供应商实施跟踪监控,对供货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除应 及时反馈并督促其改进外,性质严重的,还应处以赔偿或终 止供货;对因采购人员玩忽职守而引起损失的,根据情节轻 重,按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本办法由党政综合办、财政办负责解释,自2023年7 月1日起开始实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 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 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 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 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 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 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 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 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 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 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 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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