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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CCS Z 60 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 6185—2025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2025 - 09 - 01发布 2026 - 01 - 01实施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13/ 6185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力敏、郝晓娜、张焱、王锦慧、王盼、赵纯、宋峥嵘、王云霞、唐超、曹 利荣、康宁、程雅芳。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 2025年8月13日批准。 本文件于 2025年9月1日首次发布,自 2026年1月1日实施。 DB 13/ 6185 —2025 1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 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 灰、石灰及水泥等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 本文件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新建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962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1618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 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 红外光谱法 HJ 125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 13/ 6185 —2025 2 HJ 133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 结砖瓦制品的工业。属于 GB/T 4754 中黏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C3031)。 [来源:GB 29620 -2013,3.1]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来源:GB 29620-2013,3.2]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砖瓦工业建设项目。 [来源:GB 29620 -2013,3.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单位为m。 [来源:GB 29620 -2013,3.4,有修改]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 101.325k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来源:GB 41618 -2022,3.12]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HJ 945.1 -2018,3.11] 基准氧含量 benchmark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来源:HJ 945.1 -2018,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 (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41618 -2022,3.7] DB 13/ 6185 —2025 3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41618 -2022,3.11] 封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 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 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来源:GB 41618 -2022,3.1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污染物排放环节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 (以F计) 氨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10 -- -- -- --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人工干燥及焙烧 10 50 80 3.0 8.0a a 适用于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 4.1.2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8年1月1日起,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污染物排放环节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 (以F计) 氨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10 -- -- -- --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人工干燥及焙烧 10 50 50 3.0 8.0a a 适用于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 大气污染物收集与排放 4.2.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4.2.2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停止运行时,对应的生产 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故障情况应及时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逾期未报送视为未正常运行废气收 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 4.2.3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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