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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CCS Z 60 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 6189—2025 玻璃钢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25 - 09 - 01发布 2026 - 01 - 01实施 河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13/ 6189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玻璃钢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再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控制标准》( DB13/ 2322)。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 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阳、谷天宇、杜桂敏、王晓利、王欣、张丁超、魏亚楠、朱桂艳、董伟 龙、张琪、刘蕾、王新月、党凤霞。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批准。 本文件于 2025年9月1日发布,自 2026年1月1日实施。 DB 13/ 6189 —2025 1 玻璃钢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钢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钢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钢制品 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 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 玻璃钢制品工业企业涂装工序执行 国家及河北省 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70 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 法 GB 30981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 量 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 值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 求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 则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 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 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 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 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 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 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 范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 -氢火焰离子化 检测器法 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 -氢火焰离子化 检测器法 HJ 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 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玻璃钢制品制造 glass fibre reinforced plastics 用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 。 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又称玻璃钢 。 DB 13/ 6189 —2025 2 (来源: GB/T 4754 -201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 可采用非甲烷总烃 (以 NMHC表示) 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 [来源:GB 37822 -2019,3.1 ,有修改 ]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 的质量浓度计 。 [来源:GB 37822 -2019,3.3] 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 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 染物单位时间( 1h)排放量进行计算 。 [来源:GB 41616 -2022,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 [来源:GB 37822 -2019,3.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 或备案的玻璃钢制品工业企业或 生产设施 。 [来源:GB 37822 -2019,3.1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玻璃钢制品工业 建设项目 。 [来源:GB 37822 -2019,3.17]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执行时间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 1规定的限值 。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 1 配料、成型(拉挤、缠绕 、模压、手糊、喷射 、真 空导入等) 、固化 、脱模等 非甲烷总烃 50 车间、生产设施及其他有 组织排气筒 DB 13/ 6189 —2025 3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续)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 2 配料、成型(拉挤、缠绕 、模压、手糊、喷射 、真 空导入等) 、固化 、脱模等 苯乙烯 10 车间、生产设施及其他有 组织排气筒 4.2.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非甲烷总烃 初始排放速率 ≥2kg/h时,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 低于80%;企业所使用的全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 4.2.3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 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 量,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按式( 1)计算: 𝑃=(1−𝐶后×𝑄后 Σ𝐶前×𝑄前)×100%………………………………… (1) 式中: P——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 %; 𝐶前——进入处理设施前的非甲烷总烃浓度, mg/Nm3; 𝑄前——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 Nm3/h; 𝐶后——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浓度, mg/Nm3; 𝑄后——排气筒的排气流量, Nm3/h。 4.2.4 对于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废气需要补充空气的, 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 应按公式 ( 2) 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不向燃烧 (焚烧、 氧化) 装置内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不属于补充空气的情形),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 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 𝜌基=21−𝑂基 21−𝑂实×𝜌实…………………………………………… (2) 式中: 𝜌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mg/m3; 𝜌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3; 𝑂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 𝑂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 释排放。 4.2.5 企业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 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 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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