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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9.140.30 QB 分类号:Y46 备案号:37949-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273-2012 代替QB/T1273-1991 毛皮 化学试验 挥发物的测定 Fur-Chemicaltests-Determinationofvolatilematter (ISO 4684-1:2005, Leather-Chemical tests-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matter, MOD) 2012-11-07发布 2013-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1273-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T1273一1991《毛皮成品挥发物含量的测定》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1273一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更改为《毛皮化学试验挥发物的测定》; 标准中各个章节标题名称进行了变更; 增加了“原理”、“操作注意事项”、“试验报告”; 在“结果的表示”中增加了对计算结果的要求; 细化了“取样和试样的准备”部分,分为“取样”、“试样的准备”、“试样的空气调节”。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4684:2005《皮革化学试验挥发性物质的测定》(Leather-Chemical tests-Determinationofvolatilematter),该国际标准基于国际皮革工艺师和化学家联合会(IULTCS)标 准IUC5。 本标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采用ISO4684:2005时进行了以下技术性修改: 将1范围中的说明性内容调整到3原理中;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将原引用的ISO标准,改写为引用我国的相关标准; 根据我国习惯,将6“试样”部分进行了细化,分为6.1、6.2、6.3,便于使用; 将原标准中的9、10的顺序进行了前后调整。 本标准还进行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ISO标准的前言、资料性附录; 将“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桐乡市鑫诺皮草有限公司、嘉兴市皮毛和制鞋工业研究所、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 研究院、浙江经纬公证检验行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绪政、董荣华、庄莉、张文军、赵立国、姜苏杰。 本标准于1992年6月首次发布为原轻工行业标准QB/T1273一1991,本次为第一次修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行业标准QB/T1273一1991《毛皮成品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QB/T1273-2012 毛皮化学试验 挥发物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中挥发物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毛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1265 毛皮取样批样的取样数量 QB/T1266 6毛皮物理和机械试验试样的准备和调节(QB/T1266-2012,ISO2419:2006,MOD) QB/T1267 7毛皮化学、物理和机械、色牢度试验取样部位(QB/T1267一2012,ISO2418:2002, MOD) QB/T1272一2012毛皮化学试验化学试验样品的准备(QB/T1272-2012,ISO4044:2008, MOD)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挥发物volatilematter 毛皮试样在(102土2)℃条件下干燥至恒重时所失去的质量。 3. 2 恒重constantweight 试样在烘箱中干燥1h后,前后两次质量的差不超过原始质量0.1%时,即为恒重。 4原理 将切割好的毛皮试样在(102士2)℃的烘箱内进行干燥,通过检查质量的变化测定挥发物的含量。 采用本方法测定的挥发物主要是水分,也包括其他挥发物。 5装置 5.1平底称量瓶,浅口,带有磨口玻璃塞。 5.2干燥箱,温度范围:室温~150℃,控温精度:土2℃。 5.3分析天平,精确至0.0001g。 5.4干燥器,内装有效干燥剂。 6取样和试样的准备 6.1取样 相关方如无特殊约定,按QB/T1265的规定从批产品中抽样,并按QB/T1267的规定取样。其他取样, 按合同或协议进行。如果不能从标准部位取样(如直接从鞋、服装上取样),应在试验报告中详细记录 取样情况。 1 QB/T1273—2012 6.2试样的准备 按QB/T1272一2012中4.2.2的规定进行。 6.3试样的空气调节 称样之前,按QB/T1266的规定进行。 7.程序 将空的、干燥过的称量瓶在(102≠2)℃的烘箱中烘到恒重。 用称量瓶称取试样约3g(精确至 0.0001g), 在(102士2)℃的烘箱中干燥5h。取出称量瓶,将盖盖好,在干燥器中冷却30min,然后称 重。重复燥(1h)、冷却和称重,直到质量的变化小于3mg(即试样质量的0.1%),或总的干燥时间 达到8h。 记录试样和称量瓶的最后质量,计算试样干燥后的质量。 操作注意事项 8 8.1 烘干过程中,应将称量瓶盖倾斜微开,烘干中途不应打开干燥箱,也不应与其他物品同放一干燥 箱内。 8.2称量应迅速,如第一天烘干未能恒重,应将称量瓶盖紧,置于干燥器内过夜,次日应待干燥箱温 度升至10d ℃后,再将称量瓶放入复烘。 计算 9 挥发物以质量分数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 1 式中: 干燥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o- 干燥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i 10 结果的表示 两次平衍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0.1%。以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1位, 试验报告 11 试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本标准编号; b)样品名称、编号、类型; c)样品的详细信息,取样与QB/T1267不一致的情况; d)试验条件; e)试验结果(%): f)实际操作与本标准的不同之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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