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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59.140.30 分类号:Y46 备案号:37950-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274-2012 代替QB/T1274-1991 毛皮 化学试验 总灰分的测定 Fur-Chemical tests-Determination of total ash ISO 4047:1977, Leather-Determination of sulphated total ash and sulphated water-insoluble ash, MOD) 2012-11-07发布 2013-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1274—2012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T1274一1991《毛皮成品总灰分的测定》的修改。 本标准与QB/T1274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更改为《毛皮化学试验总灰分的测定》; 将“范围”扩大;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 更改了对“试剂和仪器”的要求; 增加了“取样和试样的制备”; -增加了“绝干”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试验报告”。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4047:1977《皮革化学试验硫酸盐总灰分和硫酸盐水不溶物灰分的测定》 (Leather-Determinationofsulphatedtotalashandsulphatedwater-insolubleash),该国际标准基于国际皮 革工艺师和化学家联合会(IULTCS)标准IUC7。 本标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采用ISO4047:1977时进行了以下技术性修改: 删除了0介绍中的说明性内容; 将1范围和应用领域做出修改; 修改了“定义”中的内容; 删除了4“原理”的相关内容; 修改了5“试剂”的相关内容; 在6“装置”中增加了“分析天平”; 在7“试样”中增加了“试样的空气调节”; 在9“结果的表示”中增加了对计算结果的要求。 本标准还进行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ISO标准的前言; 将“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一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桐乡市中天皮草有限公司、嘉兴市皮毛和制鞋工业研究所、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 研究院、浙江经纬公证检验行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文军、徐笠、庄莉、姜苏杰、袁绪政。 本标准于1992年6月首次发布为原轻工行业标准QB/T1274一1991,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行业标准QB/T1274一1991《毛皮成品总灰分的测定》。 QB/T1274-2012 化学试验 总灰分的测定 毛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总灰分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毛皮总灰分的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1266毛皮物理和机械试验试样的准备和调节(QB/T1266-2012,ISO2419:2006,MOD) QB/T1267 7毛皮化学、物理和机械、色牢度试验取样部位(QB/T1267一2012,ISO2418:2002, MOD) QB/T1272-2012毛皮化学试验化学试验样品的准备(QB/T1272-2012,ISO4044:2008, MOD) QB/T1273 毛皮 化学试验挥发物的测定(QB/T1273-2012,ISO4684:2005,MOD)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总灰分totalash 毛皮试样经(600士25)℃高温灼烧后所剩余的无机物残渣。 3. 2 恒重constantweight 前后两次质量的差不超过原始质量0.1%时,即为恒重。 4试剂 硝酸(分析纯),配制成2mol/L溶液。 5仪器 5.1 分析天平,精确至0.0001g。 5.2瓷,30mL。 5.3马弗炉,温度范围:室温~900℃,控温精度:土5℃。 6取样和试样的准备 6.1取样 按照QB/T1267的规定进行。如不能从标准部位取样(如直接从毛皮制品或毛皮服装上取样),应 在试验报告中详细记录取样情况。 6.2试样的制备 按QB/T1272一2012中4.2.2的规定进行。 6.3试样的空气调节 按QB/T1266的规定进行。 1 QB/T12742012 7 程序 预先将塌在(600土25)℃马弗炉中灼烧、冷却、称重,再灼烧至恒重。称取试样2g~3g,准确 至0.0001g,已恒重的中,将盖微开,在电炉上先小火碳化,再大火烧至不冒烟,之后移入马弗 炉中,将盖半开于(600土25)℃下灼烧4h,停止灼烧。将埚取出,先在空气中降至微热,再放 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重,复灼烧1h,再冷却称重至恒重, 注1:如果试样是铬蝶毛皮,灰分可留作测试三氧化二铬含量用。 注2:灰化温度不宜超过(600±25)℃,以防易挥发盐类损失。温度过高,灰分易与埚熔融粘结。 注3:炭化样品时,埚内不应发生火焰,以免损失。 注4:如灼烧过程中灰化慢或有未烧尽的颗粒,可将其冷却后加入几滴硝酸溶液(2mol/L),先用低温加热,蒸去多 余硝酸,再进行灼烧至灰化完全。 8计算 总灰分」! 以质量分数计,按式(1)计算: (1) mo 式中: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o 总灰分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 报告测试结果时应以绝干计,按式(2)计算: 100 报告结果=实测结果× (2) 100-实测挥发物含量 式中: 实测挥发物含量一 按QB/F1273测得的样品中的挥发物含量,% 9 结果的表示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0.1%。以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实测结果,报告 测试结果时应以绝干计,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 10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本标准编号; b)样品名称、编号、类型 厂家(或商标); c)样品中总灰分的质量分数(以绝干计); d)试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e)实测方法与本标准的不同之处: f)试验人员、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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