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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85.100 QB 分类号:Y91 备案号:37960-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668-2012 代替QB/T1668-1992 可勃吸收性测定仪 Cobbabsorptiontester 2012-11-07发布 2013-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1668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T1668一1992《可勃吸收性测定仪》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1668一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191等引用文件(见2,1992年版的2); 修改了产品分类,增加了“测定仪分为开放式和密闭式两种”(见3,1992年版的3); 对产品检验规则进行了修改,检验规则按检验分类、出厂检验、抽样检验和判定规则分条进行 描述(见6,1992年版的6)。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轻通博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杰、潘勇、高虹霞。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668一1992《可勃吸收性测定仪》。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T1668-1992。 QB/T1668-2012 可勃吸收性测定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勃吸收性测定仪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可勃吸收性测定仪(以下简称“测定仪”)的生产验收、质量评定和使用中的周期性 校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3306标牌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4253 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测定仪分为开放式和密闭式两种。 4 要求 4.1基本要求 测定仪应符合本标准,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工作环境要求 测定仪正常工作的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a)室温10℃~30℃,相对湿度不大于80%; b)置放于坚实稳固的工作台上,台面平整; c)无震动。 4.3外观及装配质量 4.3.1测定仪的机械加工件、涂漆件外观表面及装配质量应符合GB/T14253中的有关规定。 4.3.2电镀件表面色泽均匀,不应有气泡、起层现象。 4.3.3表面氧化处理加工件氧化层应均匀,色泽一致,无未氧化处。 4.4技术要求 4.4.1压辊 测定仪压辊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外形为圆柱体,长度(200土0.5)mm; ·b)质量为(10±0.5)kg。 4.4.2试验面 测定仪试样放置板的板面应平整光滑。 4.4.3吸水机构 测定仪吸水机构应符合如下规定: a)吸收仪圆筒内径为(112.8士0.2)mm; 1 QB/T1668-2012 b)吸收仪圆筒丙圆面积为(100±0.2)cm²; c)吸收圆筒容积应大于,100mL; d)注水、排水方便,翻转灵活,定位准确、牢固; e)密封性良好、无渗漏。 5试验方法 5.1外观及装配质量检验 5.1.1测定仪的机械加工件、涂漆件外观表面及装配质量按GB/T1425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1.2其他外观项目通过目测和手感检验 5.2压辊检验 5.2.1检验仪器 检验仪器如下: a)分度值0.02mm的游标卡尺; b)6级以上工业天平。 5.2.2检验方法 5.2.2.1以游标卡尺实测压辊长度,读数准确到2位小数。 5.2.2.2以士业天平称量压辊质量,读数准确到2位小数。 5.3吸水机构检验 5.3.1吸收圜简内径及面积 5.3.1.1检验量具为分度值0.02mm的游标卡尺。 5.3.1.2检验方法:测量面积采用实测吸收圆筒内径,计算测量面积的方法进行间接检验。以游标卡 尺实测吸收圆筒内径D(mm)读数准确到2位小数。以式(1)计算测量面积: 10-2 S ..·(1) 4 式中: 取3.14; 元 测量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m²); s D 吸收圆筒内径,单位为毫米(mm)。 5.3.2吸收圆筒容积的检验 5.3.2.1 检验量具为分度值0.02/mm的深度游标尺。 5.3. 2. 2 检验方法:吸收圆筒容积采用实测吸收圆筒深度,计算吸收圆简容积的方法进行间接检验。 以深度游标卡尺实测吸收圆筒深度H(mm),读数准确到2位小数。以式(2)计算吸收圆筒容积: SH V: (2) 10 式中: -吸收圆筒容积,单位为毫升(mL); S: 吸收圆简内圆面积(测量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m²); 吸收圆筒深度,单位为毫米(mm)。 H- 5.3.3吸水机构密封性试验 5.3.3.1检验仪器 电子秒表,分度值为0.01s。 2 QB/T1668-2012 5.3.3.2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按仪器形式分列如下: a)密闭式仪器,将(20土1)℃的蒸馏水100mL注入吸收圆筒内,把筒盖压紧,翻转吸收圆筒至 锁位置,使吸收圆筒倒置,同时启动电子秒表计时。1min后,翻转吸水机构,使吸收圆筒复 位,同时停止计时。此时吸收圆筒与筒盖接合处不应有水渗出; b)开放式仪器,将(20仕1)℃的蒸馏水100mL注入吸收圆筒内,同时启动电子秒表计时。1min 后停止计时,此时吸收圆筒底部不应有水渗出。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制造完成后,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和图样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抽样检验。 6.2出广检验 每台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书后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应对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全部 进行检验。 6.3抽样检验 对于成批生产的产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全部进行检验。 具体规则如不: a)来取分层随机抽样; b)推检样本为交验批量的10%,当批量为20台及以下时,抽检样本为交验批量的15%且不少于2 台,抽样台数的小数进位为整数。 6.4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经检验,测定仪主要性能指标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判定为合格,一般性能指标的缺陷允 许返修达到合格。 注:一般性能指标,指表面质量及对整机计量性能不构成影响的非量化指标。 抽样检验:抽检合格判定数为零。样本中若出现不合格品,则应进行二次扩展抽样,扩展抽样的比 例为交验批量的20%(不包括第一次抽取的样品),抽样台数的小数进位为整数。二次抽样中如再出现 不合格品,则应全批拒收,经返工后重新组批交验。二次抽样如不再出现不合格品,则除一次抽样检 出的不合格品后接收。 7标芯、包装、运输、购存 7.1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应有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及执行标准编号; c)产品编号及出广日期: d)主要技术参数。 7.2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按GB/T191的规定正确选用,产品包装箱 内,应装有下列物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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