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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80 QB 分类号:X33 备案号:30258-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0952010 黄砂糖 Demerara sugar 2010-11-22发布 2011-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4095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市华侨糖厂、广州市双钱糖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汇源糖业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甘汁园 糖业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广东大华糖业有限公司、广西湘桂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国甘蔗糖业标准化中心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雪影、沈胜、于淑娟、王桂华、蔡铁华、赵璧秋、何润景、刁晓、陈志江、 李锦生、郭剑雄、李海乔。 本标准首次发布。 QB/T4095-2010 黄砂糖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甘蔗糖、甜菜、甜菜糖、糖蜜为原料加工生产而得的黄砂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55 食糖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糖卫生标准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2号《食品标示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感官要求 3.1.1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某一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2.0mm~5.0mm 一大粒:0.80mm~2.50mm 中粒:0.63mm~1.60mm 小粒:0.45mm~1.25mm 细粒:0.28mm~0.80mm 3.1.2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有蜜味,无异味。 3.1.3干燥松散,呈金黄色,有光泽,无肉眼可见杂质。 QB/T4095-2010 3.2理化要求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指 标 蔗糖分/% ≥ 98.5 还原糖分/% ≤ 0.10 干燥失重/% ≤ 0.15 电导灰分/% ≤ 0.15 色值/IU 800~3000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40 3.3卫生要求 3.3.1二氧化硫、菌落总数、人工合成色素 二氧化硫、菌落总数、人工合成色素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二氧化硫(以SOz计)/(mg/kg) ≤ 10 菌落总数/(cfu/g) ≤ 100 人工合成色素 不得检出 3.3.2其他指标 总砷、铅、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酵母菌、螨等项目应符合GB13104的要求。 3.4定量包装要求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指标 称取50g样品放入洁净的白瓷盘中,于明亮处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然后嗅其气味并用口尝试 10°Bx糖溶液。 粒度检验按GB31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2理化指标 蔗糖分、还原糖分、电导灰分、色值、不溶于水杂质、干燥失重按GB31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3卫生指标 4.3.1二氧化硫、总砷、铅按GB/T5009.5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3.2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酵母菌和霉菌按GB/T4789.2~GB/T4789.5、GB/T4789.10、 GB/T4789.11、GB/T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3.3螨按GB1310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4净含量 按JF1070的规定进行测定。 4.5人工合成色素 按GB/T5009.35的方法进行测定。 2 QB/T4095-2010 5检验规则 5.1型式检验 5.1.1每一生产批次为一个编号,在称量包装时采集样品可采用定时系统随机取样约3kg,放在带盖 的容器中,调匀后为编号样品。该样品除供编号分析之用外,另取0.5kg放在带盖容器中,积累24h后 为日集合样品。 取1.5kg日集合样品,用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生产编号、生产 日期、样品基数、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于通风干燥常温的环境中留存,供工厂自检及质量监督检验之 用。经供、收双方同意也可作为仲裁留样。一次抽检或仲裁结果,对先后出厂的同一编号糖有效。 5.1.2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产品质 量的全面考核。 a)生产期开始时或洗机后恢复生产时; b)正常生产的前期、中期、后期、整个生产期集合样; c)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交收检验 5.2.1每次交付黄砂糖为一个交付批,每批糖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收货方凭合格证收货。 日后若有质量争议时,有权在交付现场提出进行抽检。 5.2.2每个交付批的黄砂糖为一个检验批。 5.2.3需抽检时,经有关各方商议,从该检验批中随机取10箱(包),然后从每箱(包)中取约1kg 有代表性样品,将样品充分混匀后作为该批样品,再用四分法取出3kg样品送仲裁机构检验,结果作为 出厂产品的平均质量,或供收双方根据签订合同的抽样规则进行抽样。 5.2.4交收检验项目至少为理化要求的全部项目,需增加项目时,在供、收双方的书面合同中明确, 并应写明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为仲裁检验机构。 5.3判定规则 5.3.1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为确保理化、卫生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检验不受偶然误差影响,凡某指标检验不合格,应另取 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项目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 二次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者,判为不合格品。 5.3.2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机构复检及判定。 6标签、包装、运输、购存 6.1标签 6.1.1预包装黄砂糖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2号的规定。 6.1.2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每批黄砂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附送产品合格证、运输与保 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 6.2包装 6.2.1产品包装材料中,编织袋应符合GB/T8946规定,包装用食品级塑料袋应符合GB9687规定。 6.2.250kg大包装,外用编织袋,内衬食品级塑料袋,内袋至少应口,外袋必须干净不破漏,以双 线缝口,缝口处不得有糖粒漏出。 6.2.3小袋包装,用食品级塑料袋或复合食品包装袋热压封袋,封口处不得有糖粒漏出。用纸箱包装, 纸箱须干净、完好。 6.2.4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附送产品合格证,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 3 QB/T4095-2010 6.3运输、购存 6.3.1运黄砂糖工具和放糖仓库必须干净,没有破漏,不受污染。严禁与有害、有毒或易污染品混运、 混贮。糖堆上要严防日晒、雨淋和落上尘土。船运和仓贮时应下有垫层,严防受潮。 6.3.2运输,贮存时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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