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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010 CCS D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2025‑07‑25发布 2025‑08‑01实施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radioactivity of imported minera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SN/T1537—2025 代替SN/T1537—2023SN/T1537—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SN/T1537—2023《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 》 ,与SN/T1537—2023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见第3章,2023年版的第 3章) ; b)更改了检验地点及场地的要求 (见4.1,2023年版的4.1) ; c)更改了检验设备的要求 (见4.2,2023年版的4.2) ; d)更改了检验人员的防护表述 (见4.3,2023年版的4.3) ; e)增加了检验方式的要求 (见4.4) ; f)增加了利用固定式 γ射线检验设备检验集装箱装矿产品放射性的方法 (见5.1) ; g)更改了利用移动式 γ射线检验设备检验集装箱装矿产品放射性的方法 (见5.2,2023年版的 4.4.3) ; h)更改了集装箱装矿产品放射性的集装箱外检验 (见5.2.3,2023年版的4.4.3.1) ; i)更改了集装箱装矿产品放射性的开箱检验 (见5.2.4,2023年版的4.4.3.2) ; j)增加了集装箱装矿产品放射性的掏箱检验 (见5.2.5) ; k)增加了固定式 γ射线检验设备检验方法 (见6.1) ; l)更改了移动式 γ射线检验设备检验方法 (见6.2,2023年版的4.4.4) ; m)增加了取样及核素分析 (见第7章) ; n)更改了检验结果的判定 (见第8章,2023年版的第 5章) ; o)增加了矿产品中核素分析样品的取制样方法 (见附录A)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天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嵊泗海关 、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天津新港海关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臧世阳、陈永欣、李涛、战爽、陈凌云、赵家莉、李学军、陈剑捷、蒲锋、李成志、徐武杰、 黎香荣、张招飞、李国胜、张坤明、孟令宏。 本文件于 2005年首次发布 ,2023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Ⅰ1SN/T1537—2025 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 警告——本文件是基于放射性检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的 。本文件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 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 ,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矿产品放射性的检验要求 、方法、取样、核素分析及结果判定 。 本文件适用于集装箱装 、散装等方式运输的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4835.1辐射防护仪器 β、X和γ辐射周围和 /或定向剂量当量 (率)仪和/或监测仪 第 1部 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T4960.5核科学技术术语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T11713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20664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GB/T24246 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 GB27742 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GB/T31836 辐射防护仪器 用于探测和识别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基于谱分析的门式监测系统 SN/T5936进口矿产品固定式放射性监测系统监测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496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移动式γ射线检验设备 mobile Gamma‑Ray detection device 便携式γ射线检验设备或具备 γ射线探测功能的可移动智能辅助检验设备 。 3.2 固定式γ射线检验设备 fixed Gamma‑Ray detection device 固定安装于特定位置 (如口岸通道 、卸货设备 、传送带等 )的连续检验通过集装箱及矿产品的 γ射线 放射性的设备 。 4检验要求 4.1检验地点及场地 4.1.1进口矿产品的放射性应在第一入境口岸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2SN/T1537—2025 品检验工作的需要 ,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 4.1.2检验场地要求无放射性污染 。 4.2检验设备 4.2.1移动式γ射线检验设备 ,符合GB18871、GB/T4835.1和GB/T24246的相关规定 ,且计量合格 。 4.2.2固定式γ射线检验设备 ,符合GB18871、GB/T24246和GB/T31836的相关规定 ,且计量合格 。 固定式γ射线检验设备的安装应满足 SN/T5936的要求。 4.3检验人员的防护 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剂量仪等防护设备 ,并按照不同的放射性水平 ,严 格按照安全防护要求开展工作 。 4.4检验方式的要求 命中放射性检验布控指令的 ,开展放射性检验 。矿产品放射性检验可以使用固定式 γ射线检验设备 或者移动式 γ射线检验设备中的一种 。当发现放射性异常时 ,这两种设备可以结合使用 。 5集装箱装矿产品检验 5.1固定式γ射线检验设备检验方法 5.1.1本底值测量 5.1.1.1在固定式 γ射线检验设备周围无矿产品时 ,进行本底值的测量 ,以γ射线剂量当量率或计数率 作为环境本底值 。 5.1.1.2固定式γ射线检验设备自动采集本底值时 ,连续采集时间 >300s,取连续测量的平均值作为该 测量点的本底值 。应最少一个月进行一次在线测试本底值 ,做好记录 。当周边环境有较大变化时 ,应重 新测定。 5.1.2设备报警阈值 固定式γ射线检验设备的报警阈值 ,设定为环境本底值的 3倍。 5.1.3放射性检验 5.1.3.1实施矿产品放射性检验时 ,汽车、火车通过速度 ≤8km/h。 5.1.3.2当矿产品通过固定式 γ射线检验设备时 ,设备未报警 ,视为放射性合格 。 5.1.3.3如果设备触发报警 ,在报警的集装箱前后左右 4个面寻找 γ射线剂量当量率的最高点 。根据放 射性水平最高点在集装箱中的位置 ,对报警的集装箱矿产品按 5.2.4或5.2.5进行放射性检验 。 5.2移动式γ射线检验设备检验方法 5.2.1一般要求 根据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指令情况 ,可以选用集装箱外检验 、开箱检验或掏箱检验三种方法中的 一种。3SN/T1537—2025 5.2.2设备报警阈值 5.2.2.1对于铜、铅、锌、锡、镍、钴等有色金属矿产品 ,移动式γ射线检验设备的报警阈值设定为 :γ射线 剂量当量率 (包括环境本底值 )0.4µSv/h。 5.2.2.2对于其他矿产品 ,移动式γ射线检验设备的报警阈值设定为 :γ射线剂量当量率 (包括环境本底 值)1µSv/h。 5.2.2.3有专门放射性限量要求的其他矿产品 ,按相应的限量要求进行设备报警阈值设定 。 5.2.3集装箱外检验 5.2.3.1在检验现场无放射性污染的地面 ,选择5个点作为测量点 ,将移动式 γ射线检验设备探头置于 测量点上方距地面 1m高处,测定γ射线剂量当量率 ,每10s读取1次测量值 。取5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 该测量点的本底值 ,取各测量点本底值的平均值作为环境本底值 。应最少一个月进行 1次在线测试本底 值,做好记录 。当周边环境有较大变化时 ,应重新测定 。 5.2.3.2以不超过 500t矿产品的集装箱为一个检验单元 ,进行γ辐射剂量当量率巡测 。 5.2.3.3巡测应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 ,待仪器读数稳定后 ,对集装箱表面进行巡回检验 ,巡测 速度应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 。巡测过程中 ,对放射性水平较高区域的集装箱 ,选择1个~2个集装箱 ,对 其前后左右 4个面进行测量 。 5.2.3.4对4个面测量时 ,将探测仪的探头贴近集装箱外壁 ,寻找每个面的 γ射线剂量当量率最高点 ,在 每个面的最高点处重复测量 5次(间隔10s) ,取5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该面的 γ射线剂量当量率 。 5.2.3.5取整个检验过程中最高一次的当量率作为该被检验矿产品的 γ射线剂量当量率 。 5.2.3.6如果箱外测量的任何一个面上 γ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环境本底值的 3倍但小于 5.2.2中的报 警阈值,应按5.2.4或5.2.5检验。 5.2.3.7如果箱外测量的任何一个面上 γ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 5.2.2中的报警阈值 ,应按7.1或7.2取 样并进行核素分析 。 5.2.4开箱检验 5.2.4.1以不超过 500t矿产品的集装箱为一个检验单元 ,进行放射性检验 。在打开的所有集装箱开箱 位置,进行γ辐射剂量当量率巡测 。对于集装箱中带包装的矿产品 ,应将移动式 γ射线检验设备贴近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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