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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5293 —2025 海关实验室能力验证应用指南 Application guidance of proficiency testing in the customs laboratory 2025 -07-25发布 2026 -02-01 实施ICS 19.020 A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SN/T 5293—2025I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 孙计赞、许健、李明哲、项海波、赵祖亮、郭晓燕、张晓敏。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1 SN/T 5293—2025海关实验室能力验证应用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海关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的工作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参加能力验证的海关实验室,帮助其规范选择、实施能力验证计划,并对结果进 行分析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件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SN/T 2723.2— 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 2 部分:名词和术语 CNAS -RL02 能力验证规则 CNAS -AL06 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 3 术语及定义 SN/T 2723.2— 2010 和 GB/T 19000— 2016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以预先确定的判据评价参加者能力。 3.2 能力验证计划 proficiency testing scheme为特定检测、测量、校准或检验领域实施的单回合或多回合能力验证。 注:一个能力验证计划可覆盖能力验证的一个特定项目或一组项目的检验、校准或检查。 3.3 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 承担能力验证计划设计和实施所涉及的所有任务的机构。 3.4 能力验证样品 proficiency testing item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 SN/T 5293—2025为进行能力验证而送交实验室的材料或物品。 3.5 海关实验室 customs laboratory 从事海关检验、检测、分类和鉴定业务的实验室。 3.6 预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7 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为消除不合格的原因并防止再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4 能力验证的实施 4.1 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 4.1.1 总则 海关实验室应根据自身质控和能力提升需要,选择能力验证计划。海关实验室还应当满足国家实 验室认证认可主管机构发布的 CNAS -RL02 要求,以及参加频次和领域的要求。 4.1.2 初次认证 / 认可和扩大认证 / 认可范围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海关实验室申请认证 / 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 1 次能力验 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证 / 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 的判定要求。 4.1.3 复评审和监督评审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证 / 认可海关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认证 / 认可管理机构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对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 域)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鼓励获准认证 / 认可海关实验室积极参加。 4.1.4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获准认证 / 认可海关实验室也应参加认证 / 认可管理机构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4.1.5 多场所的实验室 对于多场所海关实验室,其每个场所均应按独立认证 / 认可实验室的频次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 计划。4.1.6 领域分类 选择实验室的能力验证产品和项目领域时应注意与按照 CNAS -AL06 的分类要求,以防止遗漏或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3 SN/T 5293—2025有分类错误。 4.2 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 4.2.1 总则 海关实验室报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应严格按照能力验证提供者提供的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进行 能力验证活动。 4.2.2 样品的接收 海关实验室应检查收到能力验证样品的完好性。对运输环境有要求的样品,应检查环境的保障条 件是否完善。对样品有异议时,立即向能力验证提供者询问,必要时要求重发样品。4.2.3 样品的保存 海关实验室应按照能力验证样品保存的要求条件保存样品。 4.2.4 检验检测 4.2.4.1 人员 海关实验室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能力验证计划相关环节的操作。 4.2.4.2 检测方法的选择 海关实验室应当选择作业指导书指定的检测方法。不适宜作业指导书指定的方法时应与能力验证 提供者确认合适的检测方法。 检验检测结果在接近方法的极限值或超出测量范围时,应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 海关实验室应当为操作人员准备作业指导书。 4.2.4.3 试剂和耗材 海关实验室应选择合格供应商提供的试剂和耗材。应当使用相同品牌和相同批号的试剂和耗材, 完成能力验证计划。 4.2.4.4 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 海关实验室应选择适宜的检测仪器设备。核查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校准、是否做过期间核 查、状态是否稳定、参数设置是否适用、仪器是否有功能障碍等问题。4.2.4.5 检验检测环境 海关实验室应确保检验检测环境适于能力验证样品的检测。 核查检测环境是否受控,防止交叉污染。 4.2.4.6 样品的前处理 海关实验室应尽可能采取与常规样品相同的处理方式进行检验能力验证样品。 当能力验证样品与常规样品处理程序不同时,实验室应遵守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提供的操作程序。 4.2.4.7 质量控制 海关实验室应选择合适的质控方法。注意质控结果出现异常时所提示的问题。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4 SN/T 5293—20254.2.4.8 数据统计和结果处理 海关实验室应选择合适的数据统计和结果处理方式。 4.2.5 报告期限 海关实验室应该按照能力验证提供者要求的期限报告能力验证结果。 4.3 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 4.3.1 能力验证结果(满意或不满意)可作为海关实验室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的一种手段。对能力验 证结果应进行深入分析,以持续改进实验室的检验检测水平。 4.3.2 对某一特定的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结果,可绘制相关的质控图表,以更直观表达质控效果。 4.3.3 新方法的协同实验可采取能力验证计划的方式进行,可以获取新方法的实验室间差异。 5 不满意能力验证结果的处理 5.1 不满意结果的处理 海关实验室的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时,应暂停相关实验数据的出具,分析全过程是否存在 重大缺陷。当缺陷不能符合认可 / 认证规范或标准时,应暂停在相应项目的报告 / 证书中使用认证 /认可标识,按照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采取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 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方可对外出具检测数据,加盖认证 / 认可标识。 5.2 可疑或有问题结果的处理 海关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虽为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 定要求,或当海关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时,海关实验室应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 估,必要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5.3 管理机构可能采取的措施 在参加认证 / 认可管理机构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中,海关实验室的结果为不满意时,如果不满意 项目已获认证 / 认可,认证 / 认可管理机构可暂停海关实验室在相关项目的证书 / 报告中使用认证 / 认可标识,直至撤销其相关项目的认可。 5.4 纠正措施 5.4.1 分析原因 调查所发现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 a) 人员资质、数量或培训不满意; b) 人员缺乏对能力验证的认识、理解或经验; c) 设备故障,或部分性能故障; d) 设备操作不正确,或未充分利用功能,或使用不当; e) 实验室检测环境控制不当; f) 试剂或耗材质量不合格; g) 检测方法选择不恰当; h) 数据统计和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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