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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5353—2025 代替SN/T5353—2021ICS77.140.01 CCS H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2025‑07‑25发布 2025‑08‑01实施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ed recycling iron‑steel materia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SN/T535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SN/T5353—2021《进口再生钢铁检验规程 》 ,与SN/T5353—202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更改了术语和定义 (见第3章,2021年版的第 3章) ; b)更改了检验地点的表述 (见4.1,2021年版的4.1) ; c)更改了设施设备的表述 (见4.3,2021年版的4.3) ; d)更改了装运要求的表述 (见4.4,2021年版的4.4) ; e)更改了指令要求的表述 (见4.5,2021年版的4.5) ; f)更改了单证要求的表述 ,删除了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质量证明书等 (见4.6,2021年版的4.6) ; g)更改了记录要求的表述 (见4.7,2021年版的4.7) ; h)增加了再生钢铁原料的类别和技术指标要求的表述 (见4.8) ; i)更改了放射性污染检验方法 (见5.1,2021年版的5.1) ; j)删除了分类检验方法 (见2021年版的5.2) ; k)更改了爆炸性物品检验 ,增加了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检验的表述 (见5.2,2021年版的5.3) ; l)更改了危险废物检验方法 (见5.3,2021年版的5.5) ; m)增加了表观特征检验方法 (见5.4) ; n)更改了夹杂物含量检验的表述 (见5.5,2021年版的5.6) ; o)增加了钢铁实物量检验方法 (见5.6) ; p)增加了取样要求 (见第6章) ; q)更改了结果处置的表述 (见第7章,2021年版的第 6章) ; r)删除了再生钢铁原料的类别与代号 、牌号(见2021年版的附录 A) ; s)删除了再生钢铁原料的分类要求 (见2021年版的附录 C) ; t)删除了再生钢铁原料的夹杂要求 (见2021年版的附录 D) ; u)增加了放射性检测程序 (见附录B)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 共和国杭州海关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马辉、朱锦波、孙鑫、战爽、杜芊、赵亮、刘志超、姚毅荣、萧达辉、吴宗涛、陈仿鑫、 张坤明、仇俊、李星儒、冯真真、俞雄飞、闫雄伟。 本文件于 2021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Ⅰ1SN/T5353—2025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的总体要求 、现场检验 、取样和结果处置 。 本文件适用于炼铁 、炼钢、铸造及铁合金冶炼时作为铁素炉料原料使用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39733 再生钢铁原料 3术语和定义 GB34330和GB/T397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再生钢铁原料 recycling iron‑steel materials 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 ,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原料 。 [来源:GB/T39733—2024,3.2] 3.2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钢铁原料中的非金属物质 ,包括木废料 、废纸、废塑料、废 橡胶、废玻璃、石块,但不包括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 [来源:GB/T39733—2024,3.5] 3.3 非钢铁金属物质 non‑ferrous metal substances 再生钢铁原料加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含有的非铁素金属物质 ,如铜、铝等。 [来源:GB/T39733—2024,3.6,有修改] 3.4 再生钢铁原料钢铁实物量 physical quantities of recycling iron‑steel materials 单位质量的样品 ,去除夹杂物 、非钢铁金属物质后的金属实物量占原样品质量的比值 。 注:以质量分数表示 。 [来源:GB/T39733—2024,3.7]2SN/T5353—2025 3.5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固体废物 。 [来源:GB5085.7—2019,3.2] 3.6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由同一类交通工具运输 、同一运单 (提单) 、同一报关单 、同一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组成 。 3.7 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 从整批原料中抽取 ,并能充分代表原料属性特征的一定量实物 。 3.8 开箱检验 opening container inspection 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集装箱 ,开启箱门或掏 出箱内部分货物后 ,对货物进行的检验 。 3.9 掏箱检验 hollow out inspection 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将集装箱内的货物掏出 ,卸离集装箱后 , 对货物进行的检验 。 3.10 落地检验 inspection in appropriate site 海关对自运输工具卸离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按规定平摊于指定查验场地后 ,对货物进行的检验 。 4总体要求 4.1检验地点 原则上,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以下简称 “原料” )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 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 ,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 4.2安全防护 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剂量仪等防护设备 ,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要求 开展工作 。遇有放射性超标 、易燃物、爆炸性物品 、危险废物等威胁人员安全 、卫生、健康等情形 ,应立即 暂停作业 ,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 4.3设施设备 原料检验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取样 、切割、检测、测量、破碎、磁选、称重等设施设备 。现 场检验人员应配备移动查验执法作业终端 、音视频执法记录仪和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 。手持式放射性 检测设备包括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 、表面沾污仪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便携式光谱仪 。 4.4装运要求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再生原料混装 。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有独立包装或采取物 理分隔措施 ,或在卸货时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进行分类卸货 ,可以混装 ,但应分类放置 。3SN/T5353—2025 4.5指令要求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等 。散装货物实施落地检验 ,集装箱货物实施 开箱检验或掏箱检验 。 4.6单证要求 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 ,同一报关单下可以申报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 。 申报要素应符合规范申报要求 ,应注明具体的原料类别 。集装箱箱号 (或其他车载工具识别号 ) 、封识号 应与相关单证列明的信息一致 。 4.7记录要求 应按照布控指令要求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记录 ,记录应保证能完整体现布控指令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 4.8技术要求 再生钢铁原料的类别和表观特征见表 1,技术指标要求见表 2,典型图例见附录 A。 表1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类别和表观特征 类别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 再生合金钢原料 再生铸铁原料表观特征 长度≤1500mm,宽度≤600mm,由使用一定年限后退役的钢铁制品和各种钢材加工过程中形 成的余料 、尾料通过分拣 、拆解、剪切加工而成 。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 5% 以回收的汽车拆解料 、小型或厚度小于 2.0mm的其他型回收料 、工业加工余料等为原料 ,通过分 拣、拆解、破碎后加工而成的不规则的碎料状或类球团状再生钢铁原料 长度≤1500mm,宽度≤1000mm,以汽车板或其他单一品种加工余料或尾料 、回收的旧钢筋 (螺 纹、线材)或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为原料 ,通过分拣 、打包加工而成 ;由钢材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 的钢刨花 、钢屑通过分拣 、打包或装袋而成 。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 5% 长度≤1500mm,宽度≤1000mm,由镍铬系列不锈钢回收件或加工余料 ,铬系不锈钢回收件或 加工余料 ,使用失效的工具钢 、模具钢、轴承钢、齿轮钢、高温合金 、硅电钢等回收件 ,加工过程中 产生的边角余料 、刨花、合金钢屑等通过分拣 、剪切、打包或装袋而成 。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 不应超过总质量的 5% 长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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