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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5766 —2025 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验收规程 Audit and approval procedure for designated quarantine facilities for imported livestock 2025 -07-25发布 2026 -02-01 实施ICS 11.220 CCS B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SN/T 5766—2025I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季新成、王永刚、俞挺、张建刚、张扬、邵二波、彭菲、方海萍、左天荣、 黄纪徽。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1 SN/T 5766—2025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验收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境大中动物隔离检疫场验收工作要求和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我国进境大中家畜(牛、羊、猪、马)隔离检疫场建成(包括改、扩建)后首次使 用及再次使用前的审核验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SN/T 4233 进境牛羊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SN/T 2032 进境种猪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SN/T 5476 进境马属动物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业部)《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隔离检疫场 designated quarantine facilities 企业自行建设并经海关评估验收合格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隔离场。 3.2 距离 distance 隔离场与风险评估对象两者最近外沿的空间直线距离,港口、机场、路陆口岸等以距离相对最 近的卸装动物平台为测量基点。 4 隔离场首次使用验收工作程序 4.1 使用人需提交的验收材料 4.1.1 基础材料 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见附录 A) 。 4.1.1.2 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主要设施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 SN/T 5766—20254.1.1.3 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到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4.1.1.4 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4.1.2 自评材料 4.1.2.1 根据《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 SN/T 2032 或 SN/T 4233 或 SN/T 5476 的规定, 隔离场使用人建立防疫、饲养管理、人员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4.1.2.2 根据 SN/T 2032 或 SN/T 4233 或 SN//T 5476,提供隔离场周围 3 km 地理生态环境及周边 1 km~ 3 km 存在相关场所的生物安全评估。 4.2 初审验收 4.2.1 初审验收程序 4.2.1.1 隔离场所在地隶属海关负责辖区隔离场申请材料的初核工作。 4.2.1.2 直属海关负责隔离场申请受理,受理申请后,直属海关组织专家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和 SN/T 2032 或 SN/T 4233 或 SN/T 5476 等有关要求,进行文件审核和实地评估, 并根据不同情形,填写《进境大中动物隔离检疫场验收评估记录表》 (见附录 B) 。4.2.1.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详细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4.2.2 初审验收结论 4.2.2.1 经直属海关初步验收评估合格的隔离场,直属海关应出具评估报告,函报海关总署并申请 进行复核验收。4.2.2.2 评估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直属海关初审情况,进境口岸与隔 离场所在地海关检疫监管能力和实验室检测能力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直属海关动物疫病检测能力介 绍及相关证明材料,隔离场周围 10 km 范围内、3 年内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 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与隔离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发生与流行情况的说明, 《进境大中动物隔离检疫场验收评估记录表》 ,进境动物保障方案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4.2.2.3 对于适用隔离场建设规范规定的特殊情况且经直属海关风险评估合格的,评估报告还应包 括直属海关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况材料。4.2.2.4 初审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使用人,详细告知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或处 理建议。 4.3 复核验收 4.3.1 复核验收程序 海关总署收到直属海关申请后,组成复核验收专家小组,通过实地或远程的方式,按照 SN/T 2032 或 SN/T 4233 或 SN/T 5476 等有关要求,对直属海关初审意见及隔离场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 行审核,并填写《进境大中动物隔离检疫场验收评估记录表》 。 4.3.2 复核验收结论 4.3.2.1 验收专家小组向海关总署提交验收报告,报告至少包括: —— 复核验收意见、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直属海关初步验收评估报告的全面性和准 确性、隔离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符合相关规定情况、直属海关检疫监管及检测技术能力、直属 海关进境动物保障方案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直属海关关于复核验收整改效果的证明等。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3 SN/T 5766—2025——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4.3.2.2 经复核验收合格或经整改不合格的隔离场,验收专家小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直属海关 书面告知使用人,并告知使用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4 批准 4.4.1 经复核验收合格的隔离场,海关总署将结果反馈直属海关,并在海关总署网站更新并发布 《进 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名单》 ,直属海关向隔离场使用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 场使用证》 (见附录 C) 。4.4.2 马属动物隔离场由直属海关按照 4.2 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直属海关向隔离场使用人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见附录 C) 。 5 隔离场再次使用的审核 5.1 审核申请 使用人需提交的审核材料同 4.1。 5.2 审核内容 隔离场再次使用由直属海关审核,应重点审核:a)隔离场周边动物疫情状况是否发生了变化;b)隔离场布局、设施保持情况;c)隔离场设施设备适用性;d)上一次隔离动物期间隔离检疫制度执行情况。 5.3 验收结论 5.3.1 经审核合格的,由直属海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 5.3.2 经审核不合格的,直属海关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使用人,并告知使用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4 SN/T 5766—2025附 录 A (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见图 A.1。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首次申请 □再次申请 一、申请单位 名称: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遵守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 声明。 法人签字盖章: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地址: 邮编: 法人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隔离场基本情况 名称: 动物种类: 地址: 申请容量: 经纬度坐标: 隔离场地理信息标明图(需提供附件) 三、海关意见 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终审意见: 签字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印制 图 A.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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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5766-2025 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验收规程 第 1 页 SN-T 5766-2025 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验收规程 第 2 页 SN-T 5766-2025 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验收规程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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