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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010 CCS D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5936—2025 2025‑07‑25发布 2025‑08‑01实施进口矿产品固定式放射性监测系统 监测规程 Monitoring procedure for fixed radioactive monitoring system in imported mineral 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ⅠSN/T5936—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北京中科核安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 海关、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杭州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 (杭州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黎香荣、董翀、迪丽拜尔 ·沙比提、陈永欣、李科、刘汉华、赵家莉、曾文芳、翟晓东、 刘新伟、邓和权、吴国境、张博、袁维禹、陈剑捷、陈仿鑫、唐国进、王石。1SN/T5936—2025 进口矿产品固定式放射性监测系统 监测规程 警告:使用本文件的人员应有口岸现场辐射监测的实践经验 。本文件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 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 ,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使用固定式放射性监测系统对进口矿产品进行放射性监测的要求 ,并描述了相关方法 。 本文件适用于皮带机运输 、汽车运输 、火车运输的进口矿产品的放射性监测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T4960.5核科学技术术语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SN/T1537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 3术语与定义 GB/T4960.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4监测环境及设施要求 4.1监测环境要求 设备安装位置四周应预留足够的检修空间 ,监测设备周围无放射性污染 ,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应能保 证运输设备正常运行 。 4.2监测系统 4.2.1通则 监测系统应至少由现场监测单元和远程监控平台组成 ,可远距离分开部署 。现场监测单元应由辐射 监测器、声光报警单元和安装支架等组成 。 4.2.2外观与结构 监测系统外观应完好 ,外壳应对核心部件有防震 、防灰、防潮、防静电等保护作用 。所有的控制和显 示面板上的标记和字迹应清晰 。所有部件的外盖板应便于安装和拆卸 。安装支架结构件应具有足够的 强度和刚度 ,保证正常搬运后不发生明显变形 。2SN/T5936—2025 4.2.3现场监测单元安装 4.2.3.1皮带机现场监测单元安装 皮带机现场监测单元应具备一个能够对皮带面货物进行监测的探测区域 ,其探测面应与皮带保持平 行且位于皮带正上方 。安装高度宜在不影响矿产品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尽量贴近皮带 ,皮带最低点到探测 面的最大距离应 ≤1m。皮带机监测单元安装示意图见附录 A中图A.1。 4.2.3.2汽车现场监测单元安装 汽车现场监测单元应具备一个能够对车辆进行监测的探测区域 ,此区域位于两侧对立放置的探测立 柱之间,高度为设备安装地面上方 0m~4.5m。两侧立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m。汽车监测单元安装 示意图见图 A.2。 4.2.3.3火车现场监测单元安装 火车现场监测单元应具备一个能够对火车进行监测的探测区域 ,此区域位于两侧对立放置的探测立 柱之间,有效监测高度为 0.3m~6m(自铁轨轨面起 ) 。两侧立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6m。火车现场监 测单元安装示意图见图 A.3。 4.2.4功能要求 4.2.4.1具备γ射线计数率 (或剂量当量率 )监测和γ射线超阈报警功能 。 4.2.4.2具备核素识别和能谱分析功能 (推荐) ,核素库中的核素至少包括 : a)特殊核材料 (SNM) :铀(通常指233U、DU、LEU、HEU及提纯铀 ) 、237Np、钚(RGPu、WGPu) ; b)医用放射性核素 :18F、67Ga、51Cr、89Sr、99Mo、99mTc、103Pd、111In、123I、131I、153Sm、201Tl、133Xe; c)天然放射性物质 (NORM) :238U、40K、226Ra、232Th; d)工业用放射性核素 :57Co、60Co、75Se、133Ba、137Cs、192Ir、226Ra、241Am。 4.2.4.3支持监控数据 、报警状态 、第三方平台数据等远程上报 ,监测系统参数远程调节 。 4.2.4.4皮带机监测系统报警时应给出信号 ,用于皮带跳停 。 4.2.4.5汽车、火车监测系统具备车辆速度检测功能 ,同时具备超速报警设置和指示功能 。 4.2.4.6可扩展视频监控功能 ,视频信息实时上传至软件监控界面 ;汽车、火车监测系统应具备车牌识 别功能,并将车牌信息与监测结果关联存储 。 4.2.5技术参数 4.2.5.1γ射线能量监测范围 :40keV~3MeV。 4.2.5.2γ射线剂量当量率监测范围 :0.01μSv/h~100μSv/h。 4.2.5.3γ射线能量分辨率 :≤8.5%(只针对具备能谱分析功能的系统 ) 。 4.2.5.4系统误报率 :≤0.1%。 4.2.5.5系统灵敏度一致性 :≤40%。 4.2.5.6系统探测灵敏度 :按照国际检测条件 ,在置信度 95%内报警率 ≥90%。 4.2.5.7皮带机带宽 :0.2m≤带宽≤3m。 4.3系统校准 固定式放射性监测系统应经过校准方可使用 ,监测系统的校准可参照以下标准进行 :3SN/T5936—2025 a)皮带机运输放射性监测系统的校准可参照 JJF1266执行; b)汽车、火车放射性监测系统的校准可参照 JJF1248执行。 4.4运输设备要求 运输设备要求如下所示 : a)皮带机运行速度要求 :≤4.5m/s; b)汽车、火车通过速度 :≤8km/h。 4.5监测人员防护 监测人员从事放射性监测应佩戴个人剂量仪并符合 GB18871的防护要求 。 5监测方法 5.1本底监测 皮带机监测系统本底采集方式为在皮带机上无任何货物且正常运行时 ,采集γ射线计数率或剂量当 量率的值 ,采集时间不低于 300s,以此时γ射线计数率或剂量当量率值作为环境本底值 。 汽车、火车监测系统开机后保证 300s内无车辆通过 ,设备可自行完成本底采集和更新 。 5.2放射性监测 5.2.1一般要求 皮带机运输的矿产品 ,需要保证在卸货开始至卸货结束连续不间断地进行放射性监测 。汽车监测系 统应对每一辆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放射性监测 。火车监测系统应对每一节车皮 /车厢进行放射性 监测。 5.2.2皮带运输放射性监测 γ射线报警阈值设置不超过环境本底的 3倍(海关口岸核辐射监测工作除外 ) ,实时监测 γ射线计数 率或剂量当量率的波动状态 。如果测得的 γ射线计数率或剂量当量率最高值低于报警阈值 ,则允许卸 货。如果测得的 γ射线计数率或剂量当量率最高值超过报警阈值 ,监测系统应提示辐射超标报警 ,并给 出皮带机跳停信号 ,此时应停止卸货 。 当出现γ射线报警时应按照 SN/T1537进行复检及处置 。如辐射监测设备具备核素识别功能 ,可等 待辐射监测设备反馈核素识别结果后按照 SN/T1537进行复检及处置 。 5.2.3汽车运输放射性监测 γ射线报警阈值设置不超过环境本底的 3倍(海关口岸核辐射监测工作除外 ) ,实时监测 γ射线计数 率或剂量当量率的波动状态 。运输车辆以 ≤8km/h的速度通过时 ,如设备未提示报警则正常通行 。若 提示γ射线报警 ,则应让车辆再次通过监测设备 ,若没有再次报警则正常通行 。若再次报警则应在车辆 停放在指定区域后 ,按照SN/T1537进行复检及处置 。如辐射监测设备具备核素识别功能 ,可等待辐射 监测设备反馈核素识别结果后按照 SN/T1537进行复检及处置 。4SN/T5936—2025 5.2.4火车运输放射性监测 γ射线报警阈值设置不超过环境本底的 3倍(海关口岸核辐射监测工作除外 ) ,实时监测 γ射线计数 率或剂量当量率的波动状态 。火车以≤8km/h的速度通过时 ,如设备未提示报警则正常通行 。若提示γ 射线报警 ,则应在火车停在指定区域后 ,按照SN/T1537进行复检及处置 。如辐射监测设备具备核素识 别功能可 ,等待辐射监测设备反馈核素识别结果后按照 SN/T1537进行复检及处置 。5SN/T5936—2025 附 录 A (资料性) 监测单元安装示意图 监测单元安装示意图见图 A.1~图A.3。 D" + + D+"24= +%C.D+"24"LN 图A.1皮带机监测单元安装示意图 D" D" K @ -UU DDEE" K+C.N 图A.2汽车监测单元安装示意图6SN/T5936—2025 D" D" @ -UU %DEE" K+C.N 图A.3火车监测单元安装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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