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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50.10 CCS H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5938—2025 2025‑07‑25发布 2025‑08‑01实施进口再生铝粉粒 (粒径不大于 2mm) 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ed recycling aluminium powder particles (size≤2m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SN/T5938—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上海海关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坤明、葛童、战爽、杜芊、冯真真、毛成涛、杨忠成、宋春雨、王正直、杨策、王德政、 邢立学、吴宗涛、程开良、仇俊、马辉、萧达辉、王彪、郅惠博、朱锦波。 Ⅰ1SN/T5938—2025 进口再生铝粉粒 (粒径不大于 2mm) 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铝粉粒 (粒径不大于 2mm)检验的总体要求 、检验、取样、实验室检验鉴别和 结果处置 。 本文件适用于回收铝经预处理后获得的可作为铸造铝合金原料使用的粒径不大于 2mm的再生铝 粉粒的检验工作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SN/T5418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检验规程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2号) 3术语和定义 SN/T5418和GB34330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再生铝粉粒 (粒径不大于 2mm)recycling aluminium powder particles (size≤2mm) 由回收铝经预处理后获得的可作为铸造铝合金原料使用的粉粒 (粒径不大于 2mm) ,包括其挤压而 成的压块 。 4总体要求 4.1一般要求 检验地点 、安全防护 、设施设备 、装运要求 、单证要求 、指令要求和记录要求按 SN/T5418执行。进 口再生铝粉粒应根据粒径 (2mm)不同,按不同监管识别码分别申报 。粒径大于 2mm和粒径不大于 2mm 货物混装的 ,应分别申报不同监管识别码 。 4.2技术要求 再生铝粉粒 (粒径不大于 2mm)的技术指标要求见表 1。2SN/T5938—2025 表1再生铝粉粒 (粒径不大于 2mm)的技术指标要求 技术指标 放射性污染 爆炸性物品 、 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 危险废物 表观特征 夹杂物含量 铝或铝合金实物量要求 原料(含包装物 )的X和γ辐射周围剂量率当量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 +0.25μSv/h; 表面的α、β表面污染水平为 :测量面积大于 300cm2,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1.原料中不应混有废弃炸弹 、炮弹等爆炸性物品 ; 2.原料中不应混有密闭容器 、压力容器等物品 原料中危险废物的质量应不大于原料总质量的 0.01% 回收铝经预处理后获得的可作为铸造铝合金原料使用的粉粒 (与申报的监管识别码一致 ) ≤0.8%(质量分数 ) ≥91.0%(质量分数 ) 5检验 5.1放射性污染 、爆炸性物品 、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 、危险废物 放射性污染 、爆炸性物品 、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 、危险废物 ,按照SN/T5418进行检验 。 5.2表观特征检验 5.2.1粒径大于 2mm的(包括铝压实块不能完全拆解成粉粒状态的 ,图例见附录 A) ,按照SN/T5418 进行检验 。 5.2.2粒径不大于 2mm的(包括粉粒压块且能拆解成粉粒状态的 ) ,或者粒径大于 2mm和粒径不大于 2mm货物混装的 (图例见附录 A) ,经感官检验 ,与申报的监管识别码一致 ,表观特征合格 。 5.3夹杂物含量 、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 5.3.1属于5.2.1情况的,夹杂物检验 、铝或铝合金实物量等项目应按照 SN/T5418实施检验 。 5.3.2属于5.2.2情况的,现场按照 6.1取样进行筛分 : a)粒径大于 2mm的,按照SN/T5418分别对夹杂物含量 、铝或铝合金实物量实施检验 ; b)粒径不大于 2mm的,按照6.2取样送实验室分别对夹杂物含量 、铝或铝合金实物量实施检验 ; c)夹杂物含量 、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结果为上述 a)和b)检验结果质量加权平均值 ,计算结果按 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 ,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数位一致 。 5.3.3如果5.3.2c)相关检验结果不符合表 1要求的,应重新按 5.3.2抽样进行检验 ,并与第一次检验结 果进行加权平均 ,计算结果按 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 ,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数位一 致。将计算结果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进行比较 ,未超出项目极限数值规定的 ,判定该检验批原料夹杂 物含量、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结果合格 ;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 5.4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对同一检验批货物按 6.3要求取样委托鉴别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 6取样 6.1当表观特征检验存在粒径不大于 2mm的情况时 ,取样按以下步骤执行 。3SN/T5938—2025 a)每检验批中以 1个集装箱 (车厢或车辆 )为1个取样单元 。 b)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根据装运方式 ,当同一检验批取样单元不大于 4个时,从每个取样 单元的不同部位随机选取至少 5个点抽取份样 ;当同一检验批取样单元超过 4个时,从每个取样 单元的不同部位随机选取至少 3个点抽取份样 ,所有取样单元的抽样点总数至少 20个。同一检 验批中所有份样合成 1份样品,样品质量至少 10kg。 6.2对6.1所取样品进行筛分 ,不大于2mm的样品送实验室检验 。 6.3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取样应根据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规定进行 。 7实验室检验鉴别 7.1夹杂物含量 、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 按附录B进行检验 。 7.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按照GB34330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 8结果处置 8.1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 ,判定该检验批原料合格 ,予以放行 。 8.2放射性污染 、爆炸性物品 、密闭容器 、压力容器 、危险废物 、表观特征 、夹杂物含量和铝或铝合金实物 量中任1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则判定该检验批货物不合格 ,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 a)放射性污染 、爆炸性物品 、危险废物任 1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 。 b)密闭容器 、压力容器 、夹杂物含量和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不合格的 ,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 c)表观特征不合格 ,属于监管识别码申报错误的 ,且符合装运要求的 ,按照相关申报规定执行 ;其 他表观特征不合格情况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 8.3经专业机构鉴别为固体废物的 ,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4SN/T5938—2025 附 录 A (资料性) 申报再生铝粉粒相关图例 申报再生铝粉粒相关图例见图 A.1~图A.4。 图A.1铝压实块 (不能完全拆解成粉粒状态 ) 图A.2铝粉粒压块 (可完全拆解成粉粒状态 ) 图A.3回收铝经熔融 、吹制、 筛分形成的铝粉粒图A.4铝灰渣回收所得的粉粒 , 夹杂物较多5SN/T5938—2025 附 录 B (规范性) 夹杂物含量 、铝或铝合金实物量的检验方法 B.1试样 试样至少 200g(样品不足时全部使用 ) 。 B.2夹杂物含量检验 B.2.1对试样中的夹杂物首先实施感官检验 ,估算其中可挑出的非金属夹杂物的质量占比 。宜将试样 平铺于干净的平面上检验 。当不能确定材质时 ,可采用光谱仪 、扫描电镜等设备辅助区别材质 。 B.2.2当怀疑夹杂物含量不符合要求时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a)用电子天平 (精度至少 0.01g)称取试样质量 ,记为m。 b)手工仔细分选出粉尘 、污泥、结晶盐、纤维末等非金属夹杂物 。必要时,根据试样的实际性状 (磁 性、表界面性质 、密度和粒度以及酸碱溶解性等差异 ) ,可选取磁选 、浮选、重选、酸洗和碱洗等方 式辅助分选 。用电子天平称量分选出的非金属夹杂物的质量 ,记为m1。 按照式(B.1)计算夹杂物含量 WJ,数值以%表示,计算结果按照 GB/T8170的规定修约到小数点 后1位。 WJ=m1 m×100 …………………………… (B.1) 式中: m1——非金属夹杂物的质量 ,单位为克 (g) ; m——试样质量 ,单位为克 (g) 。 B.2.3经检验,夹杂物含量不符合表 1要求的,应从所送样品中另抽取一份试样进行检验 ,并与第一份 试样检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 ,计算结果按 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 ,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项目极限数 值数位一致 。 B.3铝或铝合金实物量检验 B.3.1对试样中的铝或铝合金实物量首先实施感官检验 ,估算其中可挑出的铝材料的质量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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