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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63—2015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规范 Service standards for Taiwan-related marriage registration authority 2015-12-10发布 2015-12-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工作人员 3 4场所设备.. 5服务内容.. 6服务质量和服务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结婚登记告知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离婚登记告知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婚姻登记有关提醒事项..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联络卡..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8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北京市民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福 建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南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广州市民 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华、张世峰、杨文涛、从飞军、肖成龙、许立阳、张留军、李航航、郝红 梅、胡润田、魏亚洲、吴蓓、陈占彪、梦洁、葛铁强、彭文洁、周、陈泓熹、韩韬轶、楼莹、黄平心、 钟锦明。 I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场所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监 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涉台婚姻登记机关。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24-201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3工作人员 3.1涉台婚姻登记员、涉台婚姻颁证员和涉台婚姻家庭辅导员应符合MZ/T024-2011中4.1 的相关要求。 3.2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使用两岸婚姻家庭领域的规范术语。 3.3涉台婚姻登记员、涉台婚姻颁证员应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办理涉台婚姻登记须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涉台婚姻登记流程; 当地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信息。 3.4涉台婚姻登记员、涉台婚姻颁证员应了解以下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相关知识: 大陆开展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的机构名称、联系方式、服务内容等信息; 台湾开展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的基本情况; 两岸婚姻家庭群体的生活状况、服务需求、利益诉求、相关规定等情况。 3.5涉台婚姻家庭辅导员应掌握相关规定、服务资讯、婚姻生活、两岸习俗等方面知识。 3.6涉台婚姻登记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专 业培训。 4场所设备 4.1涉台婚姻登记机关的场所设备应符合MZ/T024-2011中4.2的相关要求。 4.2涉台婚姻登记场所应为当事人提供两岸婚姻家庭政策和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方面 的宣传材料。 5服务内容 5.1 咨询服务 5.1.1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与其职责相关的咨询服务。 5.1.2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将办事流程、所需证件及材料、 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5.1.3对当事人咨询的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方面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简单问题当场答复; 无法当场提供明确答复的,经研究后限时答复: 必要时将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 5.2登记服务 5.2.1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结婚登记告知单》(参见附录A)和《离婚登记告知单》 (参见附录B),以书面方式将办理婚姻登记的手续、所需证件及材料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5.2.2涉台婚姻登记员应按照以下程序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 初审; 受理; 审查; 登记(发证)。 5.2.3具备条件的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结婚颁证服务。 5.2.4涉台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应当提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提醒与解 释服务(参见附录C),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期”处按公元纪年填写; 如当事人不符合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结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相关要 求,应根据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 5.2.5结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应提醒当事人办理后续事项(参见附录C),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提醒当事人到大陆公证机构办理结婚证公证,并将当地可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 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信息告知当事人; 提醒当事人办理入台团聚手续,办妥台方入台证件后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探亲签注,到台湾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申 登,以便双方婚姻关系得到台湾有关部门的确认,双方婚姻家庭权益得到更好的保 障; 5.2.6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应提醒当事人办理后续事项(参见附录C),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提醒当事人到大陆公证机构办理离婚证公证,并将当地可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 2 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信息告知当事人; 提醒当事人到台湾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离婚申登,以便其婚姻状况得到台湾有关部门 的确认,有关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提醒大陆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 5.3档案查询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国家及民政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5.4延伸服务 5.4.1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自主开展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向当事 人提供交流、联谊、关怀、宣传、辅导、个案服务等延伸服务。 5.4.2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具体业务和开展服务时,应提醒当事人自愿填写《两岸婚 姻家庭服务联络卡》(参见附录D),留存当事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开展延 伸服务。 5.4.3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延伸服务时,宜充分利用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机构、其他涉台 婚姻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经验和资源。 6服务质量和服务监督 6.1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与台办及其他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单位的联系合作,加 强人员培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 6.2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满意 度调查表》参见附录E)。 6.3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当事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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