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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4352—2015 饲用血液制品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feeding blood products 2016-07-01实施 2015-12-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4352—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俊、柴燕、赵新宇、张小晏 I SN/T4352—2015 饲用血液制品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饲用血液制品的注册登记、检疫审批、报检审核、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检疫 调离及检验检疫放行等检验检疫监管的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饲用血液制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6003.1 试验筛技术要求和检验第1部分: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8381.2 饮料中志贺氏菌的检测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14699.1 饲料采样 GB/T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GB/T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18869 饲料中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20190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 定性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 GB/T21101 动物源性饲料中猪源性成分定性检测方法PCR方法 GB/T 22147 饲料中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23875 饲料用喷雾干燥血球粉 NY/T1372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SN/T2727 饲料中禽源性成分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方法 饲料原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5号令) 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8号令)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SN/T4352—2015 3.1 饲用血液制品feedingbloodproducts 根据《饲料原料目录》第三部分“饲料原料列表”中9.7“血液制品”的规定,饲用血液制品包括:喷雾 干燥血浆蛋白粉、喷雾干燥血球蛋白粉、水解血粉、水解血球蛋白粉、水解珠蛋白粉、血粉、血 红素蛋白粉。 注:以上所列血液制品名称中下划线处标明具体动物来源。 4进口检验检疫 4.1注册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用血液制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用 血液制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 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 4.2检疫审批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饲用血液制品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3报检单证审核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用血液制品入境前或者人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报检人员应 确认货物是否来自允许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或地区和产品名单,审核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 信用证、提单、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证书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 4.4现场检验检疫 4.4.1货证核查 核对货物品名、唛头、规格、数量、重量等货证信息。进口饲用血液制品要核对集装箱箱号、铅封号、 产地和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4.4.2运输工具检疫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动物疫病疫区的运输工具,应当在进境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查验运输工具是否携带有害生物,是否有土壤、动物户 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应及时对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污染场地等 进行消毒处理。 4.4.3包装及标签检验 4.4.3.1包装检验 外包装、装载容器应坚固、完整、清洁,无污染、破损、潮湿、发霉现象,封口应牢固,并附具明确、醒目 的标识和标签。内包装应无破损、泄漏和污染,孔口、封口应完整、严密、牢固。 4.4.3.2 标签检验 进口饲用血液制品应有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GB10648的规定,并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进口产 品登记许可证编号,同时加注“不能用于反台动物”字样。 SN/T4352—2015 散装进口的,进口企业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 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4.4.4感官检验 4.4.4.1视觉检验 检查包装或容器是否密封完好,产品是否为其标签标注颜色的均匀粉末,是否含有种子、杂草等外 来植物性物质。 4.4.4.2 嗅觉检验 辨血液制品气味,是否具有血液制品自身固有的气味,鉴别有无腐败、变质等异味。 4.4.4.3 触觉检验 将手插入血液制品中,或取试样在手上用手指捻,通过感触来判断颗粒度大小、软硬度、黏稠性以及 有无掺杂物。 5出口检验检疫 5.1注册登记 出口饲用血液制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每一注册登记 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属于同 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5.2出口单证审核 受理报检人员须核实饲用血液制品出口生产企业是否获得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资格,审核产品 5.3出口检验检疫 5.3.1货证核查 核对货物品名、唛头、规格、数量、重量等货证信息。出口饲用血液制品要核对生产批次、出口生产 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5.3.2包装及标签检验 5.3.2.1包装检验 同4.4.3.1。 5.3.2.2 标签检验 出口饲用血液制品产品标签除应当符合GB1064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 要求,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编号、动物源名称、产品用途,并加注“不能用于反动物”字样。 5.3.3感官检验 同4.4.4。 SN/T4352—2015 6检疫调离 进境饲用血液制品经现场检查合格并需调离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根 据《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7抽样送检 7.1抽样类别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或者出口生产企业的产品,应依据产品风险分级、 企业管理分类情况实施采样,送实验室实施检验。根据不同情况,本标准将抽样分为以下三种: 进口/出口前实施的批次检验采样;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年度安全风险监控采样; 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采样。 7.2采样方法 采样方式按照GB/T14699.1执行,采样数量按GB/T18088执行。对于已经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 议定书的,其抽样数量按照检验检疫议定书的要求采样。 7.3采样记录 采样完成后,填写采样记录,并向货主出具《抽采样凭证》。 7.4送检 送检样品应标识清楚,施检人员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在《送样单》中注明检测项目及方法,有关安全卫 生、成分、品质检测项目见附录A,并及时送达实验室进行检测。 7.5样品留存 留样应分别保存,注明标记、品名和日期,存放在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应防止成分变化,特别注意避 免样品暴露在阳光下及受到温度的影响,储藏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8结果判定 8.1安全卫生项目 出口产品若进口国有明确要求,依据进口国相关规定执行;若进口国无特殊要求,参照GB13078 执行。进口产品有相关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无相关国家标准的参照GB/T23875执行。 8.2品质检验 出口产品若进口国无特殊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和产品标签标注执行;若进口国有明确要求,依据进 口国相关规定执行。进口产品有相关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无相关国家标准的参照GB/T23875 执行。 4 SN/T4352—2015 9检验检疫放行 9.1 进口饲用血液制品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 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相关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9.2 出口饲用血液制品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 等相关证书。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 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 单》。 10归档 各类报检单据及资料、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相关各类证书、证单底稿及留底副本以及监督管理资料 等,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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