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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10 CCS C 04 34 安徽省 地方 标准 DB34/T 5294—2025 村卫生室诊疗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edical service of village clinic 2025 - 09 - 03发布 2025 - 10 - 03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5294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健康处、安徽省第二人 民医院、池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池州学院、淮南东方医学集团凤凰医院紧密 型医共体岳张集分院、淮南东方医学集团凤凰医院紧密型医共体经开区分院、颍上县迪沟镇卫生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长明、潘淳、晋雪莹、韩潇文、郭德春、秦宽、魏锁、李思兆、鲍佳敏、王 朝亚、程贵霞、李璇、宋倩、檀平、章能胜、陈雅君、李思兆、钱志刚、安新、孙方伟。 DB34/T 5294 —2025 1 村卫生室诊疗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卫生室诊疗服务的基本要求,提出了诊疗服务内容、质量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村卫生室诊疗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9707 医疗废物规范处理标准 DB34/T 2635 美丽乡村 村卫生室建设与运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包括设置、建筑要求、设备设施、人员配置,药品管理、运行管理,应符合 DB34/T 2635 的要求。 5 服务内容 门诊诊疗 5.1.1 接诊 应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病人。按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指南(规范) 诊疗。可结合使用临床决策辅助系统,提升诊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在接诊过程中,应做到: a) 主动、清晰地向病人及家属(监护人)告知诊疗方案; b) 及时记录病史和病情观察内容; c) 协助病人完成检查检验(如需要) ,注意保护病人隐私; d) 明确告知复诊指征、时间、地点及必要性(如需要); e) 告知主要诊疗费用构成(可在收费时一并告知)。 5.1.2 用药 药品发放应仔细审阅并核对处方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为确保用药安全,应做到: a) 清晰、正确标识药袋(或药品包装)上用法和用量; b) 详细介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 DB34/T 5294 —2025 2 c) 告知用药不良反应及应对方法; d) 耐心解答用药疑问(如需要)。 5.1.3 操作 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有创操作(如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针灸、注射、静脉采血和静 静脉治疗等)应做到: a) 做好心理疏导,完成知情同意记录(如需要); b) 告知操作的必要性、步骤、可能出现的并 发症; c) 运用中医药技术治疗疾病应符合专业要求; d) 医疗废物处理应 符合GB 39707 的要求。 5.1.4 检验 5.1.4.1 采集标本前,应向病人说明采集标本的目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5.1.4.2 发现标本不符合检验要求,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重新采集。 5.1.4.3 应告知病人领取检验报告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 5.1.4.4 送检的标本应按检验技术要求存储,按时交与第三方检验机构运送与检验。 5.1.5 宣教 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家属(监护人)开展健康宣教,包括病人居家观察病情、调整生活方式及改善 饮食结构等。 出诊 5.2.1 响应 应及时响应出诊请求。不符合出诊条件(如超出诊疗范围)应向病人及家属(监护人)说明原因, 并提供就诊指导或转诊服务。 5.2.2 对象 主要适用于: a) 行动受限无法到医疗机构就诊的病人; b) 急危重症需现场急救的病人; c)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特殊家庭老人。 5.2.3 要求 5.2.3.1 应定期核查药箱内药品有效期,及时更换过期药品。 5.2.3.2 接到申请后,应立即评估出诊必要性。 5.2.3.3 应携带必要设备及药品及时抵达,实施规范诊疗。 5.2.3.4 诊疗结束后 ,应及时完成诊疗记录。 院前急救 5.3.1 应急响应 接到救助信号,应迅速到达现场。应对伤病员进行初步评估与分类,立即启动应急医疗服务体系 (EMSS)。 DB34/T 5294 —2025 3 5.3.2 现场处置 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应实施基础生命支持,组织现场群众自救互救(指群体事件)。协助专 业急救人员完成伤病员搬运或护送。 5.3.3 心理干预 对清醒伤病员及家属应进行现场情绪安抚,减轻心理应激反应。 向上转诊 符合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要求,应遵循基层首诊原则。 相关诊疗 传染病防控、精神卫生、妇幼保健、慢性病 管理及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应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要求。 6 质量评价与改进 评价 6.1.1 要点 6.1.1.1 村卫生室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通风、采光、洁净等。 6.1.1.2 门诊诊疗服务是否做到耐心、 仔细、安全、规范。 6.1.1.3 出诊服务能否让居民感到便捷。 6.1.1.4 院前急救能否做到及时响应、快速施救。 6.1.1.5 向上转诊服务能否遵循基层首诊原则。 6.1.1.6 相关诊疗服务能否符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 6.1.1.7 在诊疗服务过程中,未发生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6.1.1.8 病人感到满意,并连续选择或向他人推荐该村卫生室诊疗服务。 6.1.2 实施 应成立村卫生室诊疗服务质量评价小组,小组成员应由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单位专家组成。可采取实 地调研、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定期对村卫生诊疗服务进行质量评价。 改进 应从舒适性、安全性、便捷性、规范性、信赖性等方面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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