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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50 SB Z00/09 备案号:49523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1111—2014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行为规范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collection sites of recycled resources 2014-07-30发布 201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 行业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行为规范 SB/T 11111 -2014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8533533发行中心:(010)51780238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12301/16印张0.5 字数10千字 2015年8月第一版2015年8月第一次印剃 * 书号:155066·2-28641定价 14.00元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SB/T 1111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崔燕、许开华、李智专。 SB/T11111—2014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行为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资质、回收行为要求、 计量要求、交易行为要求和结算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回收站点。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10719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SB/T107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recycledresources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 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 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回收站点collectionsites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 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基本原则 4.1诚信原则 回收站点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时,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已的义务,信守承诺,所回收产品应 计量准确、价格合理。 4.2合法原则 回收站点从事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再生 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要符合SB/T10719的要求。 4.3 自愿原则 自愿确立回收关系,在各项回收要素达成一致后进行交易。 1 SB/T 11111—2014 4.4平等原则 具有平等的回收经营地位,交易合同和行为能平等体现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 4.5优质原则 回收经营活动中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回收经营和服务的结果符合双方事先约定。 5资质 5.1回收站点的经营主体应具备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场地租赁证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等。 5.2固定回收站点应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所回收的再生资源应在其经营许可的范围内。 5.3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其固定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相关资质证件。 6回收行为要求 6.1 应向所在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预约上门等便捷的回收服务。 6.2流动回收站点作业过程中不影响居民的生活。 6.3应对交付的再生资源的品种、来源、质量等进行检验。 6.4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 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 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两年。 6.5 5回收站不应回收下列物品: a)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b)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 设施等专用器材; 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d)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7计量要求 7.1应使用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应使用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 计量器具准确度。 7.2收购的再生资源如需计量,要保证计量准确,被计量物误差量不应超过实际量值的5%。 7.3现场计量时,应向交易对方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可复现的计量结 果,交易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7.4采用预估的方式进行计量的,预估结果应取得交易双方的同意。 7.5采用计件的方式进行计量的,应明确标明或告知定价方式,并经双方认可。 8交易行为要求 8.1回收站点应明确标示各品种再生资源回收价格。 8.2再生资源回收价格的调整,应以尊重市场变化为原则,根据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2 SB/T 11111—2014 8.3如遇特殊情况,国家对市场进行价格干预时,应遵守国家临时干预价格的规定。 8.4再生资源收站点不应进行下述行为: a)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b) 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或压价买人或卖出同一种再生资源; c) 任何形式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 d) 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9 结算要求 9.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包括: a)现金; b)转账; (3 积分, d)物品交换; e)其他。 9.2 结算方式应事先征得交付方同意。 9.3 如需扣抵损耗应事先告知交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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